创业经验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

【www.dagaqi.com--创业经验】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篇一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篇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5一张图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一图帮您读懂。

 

  附: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篇三
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创业又有新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以稳就业惠民生助发展;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用制度创新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决定清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更好服务和便利群众。以促改革、调结构,保持经济稳定增长。

  会议认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面对今年就业压力加大的形势,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会议确定:一是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展到个人独资企业。将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1年社保补贴政策,由原定执行到今年底改为长期执行。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

  二是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鼓励地方盘活闲置厂房等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

  三是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由10万元或不足10万元统一调为10万元,个人贷款比基础利率上浮3%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并简化手续。

  四是采取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的政策措施,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五是加大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允许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通过多措并举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

  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可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一是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

  二是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三是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四是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五是严格履约监督,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吸引和扩大社会有效投资。

  会议指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环,有助于为创业创新减负清障。

  会议决定,集中清理与部门审批事项相关的审查、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斩断利益关联;除法律规定外,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规范收费,强化监管,完善信用和考评体系,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便利广大群众。

  承 压 经济放缓企业处境艰难

  数据显示,一季度以来,中国劳动力市场表现疲软,吸引了更多劳动力的中小企业处境艰难,不足以吸收更多的新增劳动力,这对于年内经济前景也构成新的挑战。

  今年一季度,劳动力市场供需同比双降。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中心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根据其对全国主要城市的监测,一季度,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各类人员约525万人,进入市场的求职者约469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需求人数减少了91.9万人,下降了15.7%;求职人数减少了78.6万人,下降了15.1%。与上季度相比,本季度的需求人数增加了38.8万人,增长了8.5%;求职人数增加了46.3万人,增长了11.6%。

  此外,3月汇丰PMI初值为49.2%,环比大幅下跌,创出近期新低。招商证券认为,该数值低于市场预期,且显示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经营形势明显恶化。2015年虽然下调了经济增长目标,但就业目标仍与2014年持平,且2015年高校毕业生接近750万人,就业压力较大。因此,政策有必要进一步放松以稳定就业市场。

  人社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莫荣表示,新增就业压力增大,原因之一在于经济增速放缓对就业的影响在显现。就业走势与经济走势通常是一致的。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城镇新增就业规模此前虽持续增长,但同比增幅一直在缩小,从2010年的5.99%下降到2013年的3.48%,2014年较2013年仅增加了12万人,增幅不到1%,今年一季度则出现了减少。

  事实上,从2015年劳动力市场供给端情形来看,现阶段劳动力特别是新成长劳动力供给仍处于高峰期,2015年需要在城镇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仍将处在年均1600万人的高位。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还将有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从2015年劳动力市场需求端情形来看,尽管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增长,但企稳回升的基础还不牢固,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稳定现有岗位和进一步扩大就业面临较大压力。因此,供求缺口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

  关于今年的就业压力,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也表示,今年城镇新成长劳动力1500万人左右,其中高校毕业生749万,还有中专、技校和初中高中毕业以后不再继续升学的学生,以及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总量压力仍然非常巨大,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在这个背景下,做好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深 意 稳定增长优化结构

  多位专家认为,调整税收优惠范围、完善融资渠道、拓宽创业条件以及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这些措施形成了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将贯穿于“新常态”下优化就业结构和稳定经济增长之中。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可以有效解决新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展到个人独资企业,扩大了优惠面,鼓励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我事先做了不少功课,税收因素是我办这个公司前考虑的重要内容。”2013年成立的上海市滔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老板施莹莹说:“每招收一个再就业员工,公司每年就可以减免税款4800元。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省下来的钱我可以再投入公司发展。”事实上,施莹莹的算盘也没打错,仅2014年一年,该公司就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减免70余万元,目前施莹莹打算扩大经营,计划再招100人。

  张斌表示,此次扶持就业、鼓励创业的政策是对此前就业创业政策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对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积极作用,也有利于应对经济下行形势下的就业压力。

  小微企业是安置新增就业人员的主要渠道,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专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使小微企业不断增加资本积累,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让更多人有信心选择创业,激发了大众创业热情。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经过多次调整,今年2月25日,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调至20万元。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2013年8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014年10月1日起,起征点提高至3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成效正在凸显。结果显示,92.3%的人认为小微企业在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加就业方面“作用很大”和“有一定作用。”例如,2014年山东省淄博市小型微利企业安置就业职工人数为110886人,同比增加16791人,增长15.14%。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认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定向激励政策对促进就业稳步增长功不可没。

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篇四
2015年会计继续教育试题一

2015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

一般填写纳税申报表时企业都选择( )。A:四代解缴B:自查补税C:补缴欠税D:正常税款

新发布的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A:5%B:4%C:8%D:10%

2012年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适用于( )单位。 A:民营企业 B: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C: 集体企业 D:国有企业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 )。 A: 财政补助收入 B: 事业收入 C: 经营收入 D: 其他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A:1万元 B:2万元 C:3万元 D:5万元

销售不动产交( )营业税。A:5%B:10%C:15%D:20%

下述对应缴款项论述不正确的是( )。 A: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 B:包括应当上缴国库的款项 C:包括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款项 D: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而且已经上缴的各种款项

下列不属于地方税务局申报类型的是( )A:四代解缴B:补缴欠税C:自查补税D:不正常税款

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何时开始施行( )。 A:2013-01-01B:2013-02-01C:2013-03-01D:2013-04-01

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自( )年8月1日起执行。 A:2014B:2013C:2012D:2015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B: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C:本准则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D: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86号)目前仍旧有效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

财务会计报告的作用不包括( )。 A:财务报告能提供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合理决策的信息 B:财务报告不利于改善经营管理 C:财务报告能为用户提供评价和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的信息 D:财务报告为国家政府管理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信息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组成不包括( )。 A: 资产负债表 B: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C: 利润表 D: 收入费用表

财务报表附注论述不正确的是( )。 A: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B:附注至少应当包括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C: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D:不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止2011年,全国共有事业单位120多万个,工作人员3 000多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约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 A:40%B:44%C:45%D:50%

( )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A: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B: 非流动资产基金 C: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D: 事业基金

车船使用税属于( )。A:增值税B:地税C:营业税D:消费税

2012年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在资产构成项目中增加( )项目。 A:有形资产 B:无形资产 C:在建工程 D:固定资产

车辆情况登记表的内容包括( )。 A:车辆牌照号 B:核定载客量 C:车辆类型 D:年应免税额 答案:ABCD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费用 B:损失 C:税金 D:成本

答案:ABCD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 )分别填写。 A:按收入总额核定 B:按经营成本换算 C:按成本费用核定 D:按经费支出换算

答案:AC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 )。 A:从价征收 B:从租征收 C:公允征收 D:市场价征收

答案:AB

通过地税机关征收的税种有( )。 A:营业税 B:城建税 C:房产税 D:印花税

答案:ABCD

下列属于我们养老保险体系的有( )。 A:基本养老保险 B:补充养老保险 C: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D:额外养老保险

ABC

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说法正确的有( )。 A:一共有三个附表 B:附表一是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C:附表二是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D:附表三是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

答案:ABCD

下列属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被投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有( )。 A:国有企业 B: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C:外商投资企业 D:股份合作企业

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时,纳税人性质可分为( )。 A:个人 B:非个人 C:有限责任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AB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 )。 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私营企业 D:联营企业

答案:ABCD

B类企业纳税申报表格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 )。 A:国债利息收入 B:财政拨款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答案:ABCD

下列符合企业建立年金条件的有( )。 A: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B: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C: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D:未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ABC

利润表的作用主要有( )。 A:可以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信息 B:可以提供企业负债总额及其结构信息 C:可以提供分析企业盈利能力的有关数据资料 D:可以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信息

答案:ACD

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2013年第四季度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如下:10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营业税劳务10万元,11月份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2万元,12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1万元。则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申报处理正确的有( )。 A: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B: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C:应暂免征收增值税 D:应按10万元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中无任职受雇单位一栏,下列选项不包含其纳税人的有

( )。 A:企业股东 B:个体工商户 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D:合伙企业合伙人

ABCD

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配比原则 B:权责发生制原则 C:收付实现制原则 D:合理性原则

答案:ABD

下列属于资产的是( )。 A:应收账款 B:预收账款 C:应付账款 D:预付账款

答案:AD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般分( )。 A:A类 B:B类 C:C类 D:D类

答案:AB

国税征收的税种包括( ) A:增值税 B:土地增值税 C:消费税 D:企业所得税

答案:ACD

下列( )税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A:营业税 B: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C:消费税 D:企业所得税

答案:AC

在申报纳税时必须网上申报。(答案:F )

企业年金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T)

契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答案:F )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F)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且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含)6万元的特定纳税人,可按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超过6万元则按超出营业额计税。(F )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税收申报时,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表)》。(F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答案:F )

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F )

资产负债表是动态报表。(答案:F)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去国税机关申报。(答案:F )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篇五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01讲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一)

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课程内容

修订的意义

适用范围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税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修订的意义

(一)进一步与企业所得税规定接轨

(二)全面清理税收审批事项

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事项。

(三)减少税收争议,完善了税法规定

1、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扣除比例。

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3、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适用范围

(一)该《计税办法》适用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注意:按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适用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三)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

(一)确认原则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

具体形式包括:

■ 销售货物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

■ 利息收入

■ 租金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其他收入

注意: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的一般范围: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等。

注意: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增值税起征点:

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营业税起征点: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注意:这里的从业人员不包括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其可按42000元/年(35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所得税费用。

(2)职工福利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标准内据实扣除。

注意: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例:某个体工商户申报2015年个人所得税,其信息如下:

■ 从业人数4人,对其发放全年工资总额为10万元,已列支。

■ 列支的从业人员职工福利费2万元。

■ 列支的业主职工福利费0.6万元,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万元。

请计算个体工商户当期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

注意:发放实物福利涉及的税收问题

■ 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

(3)职工教育经费

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例:某个体工商户申报2015年个人所得税,其信息如下:

■ 从业人数4人,对其发放全年工资总额为10万元,已列支。

■ 列支从业人员职工教育经费0.4万元。

请计算个体工商户当期针对从业人员可以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接上例:某个体工商户申报2016年个人所得税,其信息如下:

从业人数4人,对其发放全年工资总额为10万元,已列支。

列支从业人员职工教育经费0.1万元。

请计算个体工商户当期针对从业人员可以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注意:

为职工报销的一些学历教育费用支出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

第02讲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二)

(4)职工工会经费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注意: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例:某个体工商户申报2015年个人所得税,其信息如下:

从业人数4人,对其发放全年工资总额为10万元,已列支。

列支从业人员工会经费0.1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请计算个体工商户当期针对从业人员可以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

(5)社会基本保险支出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6)补充保险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注意: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篇六
2016年最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篇七
个体工商户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1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很多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工薪族如何缴纳个税上,其实,个体工商户的个税缴纳标准和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个体工商户面对新的个税法是否有一丝糊涂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学习个体工商户的个税计算方法吧。 起征点、税率的改变 在新个税法中最直接的改变,应当数起征点和税率的改变了。在新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由24000元/年(2000元/月),调整到42000元/年(3500元/月),税率调整如下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个体工商户个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具体如下:

1、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2、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3、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5、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注: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篇八
个人所得税试题和答案

一、填空题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在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累计不超过90日多次的离境。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5、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能扣除的原值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6、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7、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8、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年度纳税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9、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10、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1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

13、纳税人自2011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14、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

员工当期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15、劳务报酬所得的畸高收入,是指一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其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16、保险营销员的佣金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展业成本比例暂定为40%。★ 根据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佣金收入中先减除占40%比例的展业成本,剩余部分为劳务报酬收入,对劳务报酬计税时可扣除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其中法定费用是根据总收入减去展业成本和营业税费后的余额确定按800元还是20%扣除的,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实施条例规定减去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费金。因此,扣除顺序为:展业成本-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四费金。非雇员。非雇员取得的营销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营销收入额-展业成本-营业税费)-800-四费金)×20%

或={〔营销收入额-展业成本-营业税费〕*(1-20%)-四费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7、从2011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8、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19、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000元/月。★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

二、判断题

1、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对)

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

3、个人将其应税所得,全部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将不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错。根据个人所得税条例第24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错。这种收入属于投资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5、从2001年5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错。税款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人承担未代扣代缴的罚款。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

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居民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错。除工资外的所得是分别计算的,工资所得可以合并计算。)

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个人的工资不得作为企业的成本或费用在税前列支。(对)

8、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由境内的单位.雇主或个人支付的所得;而由境外的单位.雇主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则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错。由境外的单位.雇主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境内取得的,属于境内的所得。)

9、某科技人员获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4万元,他用其中的2万元通过希望工程支援了灾区一所小学,但2万元超过了奖金的30%,所以超过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错。获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10、某演员应邀拍电视片获得酬金3万元,组织者代扣代缴了4800元的个人所得税。(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30000×(1-20%)×30%-2000=5200(元))

11、劳务报酬收入一次性超过20000元的应加成征税。(错。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应加成征收。)

12、个人提取原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

13、根据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非居民纳税人可能是外籍个人.华侨或港.奥.台同胞,也可能是中国公民。(错。中国公民是居民纳税人。)、

14、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收取缴付的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领取时,则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错。根据税法规定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对 )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错。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南水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17、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但支付地点在国外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

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8、对于个体工商业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时,取得的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将其并入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错。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9、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应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错。最后一句应为: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0、城镇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

21、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在两地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纳税。(错。条例35条: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

2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错。依照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3、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错。根据国税发(2005)13号文第二条: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2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对)

25、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6、个人拍卖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等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

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错。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7、某作者由出版社出版一部小说,取得稿酬3万元,该书在北京晚报上连载刊登,连载完后报社支付其稿酬2万元。该作者的两笔稿酬应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错。应作为两次收入分别计税。)

28、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取得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 )

29、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当全部缴税。 (错。条例第6条规定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30、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

31、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

32、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错。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

3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

34、对个人转让5年以上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错。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35、个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的,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错。个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的,应分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单项选择题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篇九
2016会计继续教育答案

会计继续教育练习题目与答案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chuangyejingyan/42314.html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