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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对金融及保险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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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对金融及保险业有什么影响?
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第一篇

  考虑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范围内只有阿根廷和以色列两个国家将利息收入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预计国际上会对中国对金融服务业实施6%增值税之举措密切关注。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已经对利息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很大程度上为征收增值税奠定了基础。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主要银行与国际其他金融机构不同,其收入主要由一般借贷业务构成,而非依靠复杂的金融产品。换言之,中国现行的税收及法律环境使得对金融业征收6%的增值税变得更可行。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下金融服务和保险业的问题:

  1.银行间同业拆借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可以,免征的范围是仅限于中国国内银行间,还是包括中国境内与境外银行间的拆借? 

  2.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是否能够对贷款利息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果不能,此情况将持续多长时间?就贷款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是否对开票要求有宽免? 

  3.向境外贷款(即中国境内银行向境外提供贷款)所收取的利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样,从境外借款(即中国境内客户从境外银行借款)是否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4.对于客户未履行利息支付义务而产生的坏账,是否存在豁免政策? 

  5.对于投资金融商品取得的收益,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或仅对收益部分征税? 

  6.非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对理赔过程中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抵扣进项税,但在向投保人提供这些商品或服务时无需支付销项税? 

  7.以下险种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a)标的物的风险在中国境外(例如境外旅游保险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b)人寿保险; 

  (c)健康保险。 

  8.对于再保险业务,是否与基础保险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尤其是考虑到很多向境外再保险公司支付分保费的情况? 

  9.金融机构将如何划分可抵扣进项税? 

  10.信托/基金产品将如何适用增值税?是否需要将每个产品登记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若信托/基金产品由同一个受托人或管理单位管理,是否仍需要独立登记?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金融和保险业的主要财务影响:

  对金融机构而言,6%增值税取代5%营业税并不会对其整体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进入增值税体系后,金融机构将可以就费用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我们并不预期金融机构将对利率或服务收费进行重大的价格调整。 

  实施细则将会如何处理银行同业间拆借利息以及金融产品投资收益让人期待——预期二者都将免征增值税。同样,金融市场监管日趋放松,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实施细则如何应对这些发展变化同样值得关注。 

  在商业贷款方面,企业普遍希望可以对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抵扣进项税。我们预计暂不可以针对利息费用抵扣进项税,从而使得6%的增值税变成融资的实际成本。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6%的增值税取代5%的营业税并不会对其整体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原因与金融机构相同——进入增值税体系后,保险机构亦将可以就费用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值得注意的是,与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和南非等国不同,我国保险业增值税政策并不构成一个“纯粹”的体系。因为保险业增值税政策法规可能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对现金理赔抵扣进项税。此外,人寿保险可能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和影响
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第二篇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1年底,北京市政府已正式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有可能在2012年7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

  一、营改增的背景介绍

  1、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进行征收的一种商品和劳务税。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来说,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但其税负却容易向下游转嫁,每经过一道流通环节就要纳一次税,重复征税问题比较突出。

  营业税主要以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来计征的税。营业税的税率分为5%与3%。营业税是我院负担的主要税种,2011年营业税款占我院2011年所交全部税款的 80%,且85%是按5%缴纳的。2012年2月份,北京市地税部门特向我院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卷调查。

  2、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事进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行征收的税。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它相当于商品价值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即劳动者新创造的部分。也就是说增值税是以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为税基。我院现在交纳的增值税主要是工程总承包中单独签订合同的采购与销售,另外少量的杂志收入也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通过销项税与进项税抵扣机制,让纳税人只需要为产品增值部分纳税,成功解决了营业税中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将范围扩大至全国,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中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3、为什么要改

  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营业税的改革的呼声一直不断,主是因为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存在一些弊端,第一、两种税制并存对征管上增加了难度;第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不公。从国际上看,增值税在国际上是一种成熟的税种,得到广泛认同的一个税种,进行“营改增”是符合国际化的趋势。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产生的影响

  1、营业税改革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影响

  我国的增值税改革酝酿了十几年,但一直没有推行,首要问题是营业税是地方税种,而现在我国增值税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75:25的比例分配,而营业税除部分铁路、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总部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外,其他的营业税归地方政府。取消营业税降影响到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

  根据中国财政年鉴数据显示,从1998年开始,我国大部分省的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超过增值税分享收入。到2008年除黑龙江与山西省增值税分享收入高于营业税外,其他省份都是营业税收入高于增值税分享收入,约一半以上营业税是增值税分享收入的两倍。北京市的税收收入中营业税收入是增值税分享收入的4倍。因此,本次改改革后,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可能会发生变化,以减少营业税改革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影响。

  2、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税收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少,关键看增值税的征收率与原来课征营业税时的税率谁高谁低。除了交通运输业为3%,其他6个服务业的营业税率均为5%,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因此,即使不考虑价外税因素,其他6个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都会比原来课征营业税时的营业税负担要低。虽然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和实行增值税后的征收率都为3%,但增值税是价外税,征收增值税后,运输业的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即要从其销售额中剔除增值税后作为计征依据,因此,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也要比课征营业税时低。

  3、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如果一般纳税人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话,由于这两档税率均高于原来征收营业税时的税率,因此,其税收负担明显增加。

  但是,通常纳税人都有外购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外购的机器设备、水费和电费所含的进项税额等,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少,关键在于其外购项目的进项金额占其当期销项金额比重的大小(假设进销项税率一致)。当其比重达到一定水平时,企业的税收负担将与原来持平,这个比重可视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平衡点。超过这个水平时税负开始下降,且比重越高,税收负担越轻。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增值税体系的完善以及增值税收入的增加。1994年推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增值税纳税人抵扣机器设备等货物所含税额,导致增值税链条的不完整。2009年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纳税人抵扣。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增值税链条基本完整。营业税改增值税,从静态看增加了增值税收入;从动态看由于在最终消费以前的各个环节,税收环环相扣,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分工,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我国优化经济结构。营业税改增值税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服务型企业的发展能力,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

  第三,有助于试点城市和地区获得制度分割收益,进一步提高相关产业的分工和专业化,提高城市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高分工和专业化,同时减轻相关行业消费者负担,可以刺激需求,对试点行业是有利的政策。试点地区可以带动更多企业和人员的加入,扩大试点地区相关产业群集规模,增强企业和区域竞争力。

  第四,可以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调整产业发展结构。目前的税制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不利于服务企业的发展,进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

  第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税负下降,企业成本下降,引起物价降低,从而降低通货膨胀水平。长远角度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促进产业间、产业内的分工与合作,有益于总体上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对政府间收入分配产生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涉及的两个税种也是地方的主体税制,这要求地方政府尽快推行地方税制度改革,弥补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造成的地方税收损失,地方政府应尽快推动地方税的核心房地产税制度改革。

  

2016营改增最新政策对其他行业的影响
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第三篇

    背景

  2016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宣布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及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如宣传或促销计划适用5%营业税;现在这些服务被纳入到增值税范围内。如果合理安排,最终消费的货物或服务价格将降低;否则,这可能导致需要根据收入总额计算增值税纳税义务(除非有优惠政策),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导致同一交易下双方都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对政府税收收入可能造成的影响

  这些变化中一个较少被关注的因素是,通过统一增值税体系,发票链将不再断裂。当企业接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将致力于确保能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在那些特别容易受到现金交易或暗箱交易影响的行业,基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业压力,税务合规性将会大幅提高。因此,尽管这些变化在初期可能会降低税收收入,长期来看,预期整体的税收收入会增加,而逃税行为会减少。

  新政策覆盖的行业范围

  在实行多档税率(包括6%、11%和17%)的增值税体系中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时要倍加小心。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以下三项指导原则:

  服务的性质决定适用税率。例如,一些服务提供方会是“银行”、“酒店”或“开发商”,但这种名称上的定义并不能决定其适用税率。

  收费名称亦不能决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仍需取决于服务的性质。例如,单单仅凭诸如“咨询费”、“资产管理费”或“开发激励费”等费用名目是不足以确定所应适用增值税税率。

  实行多档税率并存的增值税体系势必遇到适用税率难以确定的问题。比如,企业销售货物时可能会对顾客的延迟付款收取利息,但对该笔利息收入是应缴纳6%的增值税(被认定为金融服务)还是17%的增值税(被认定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仍值得商榷。在房地产业,出租方可能会向租户收取物业管理费,但对该笔管理费收入是应缴纳6%的增值税(被认定为物业管理服务)还是11%的增值税(被认定为房屋租赁的价外费用)同样值得讨论。通常会根据相关合同、发票以及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法解决这些问题。

  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我国实施营改增的准备时间远少于国际标准。许多关键的商业决策仍需等待详细实施细则的发布。尽管如此,在实施细则发布之前,企业应可提前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 结合报告提供的信息,按照2016年5月1日实施审阅并调整营改增实施计划;

  • 结合报告提供的信息,审阅并更新财务影响模型,依据我们提供的预计税率考虑增值税实施后的初步定价决策;

  在营改增被各界广泛关注之际,确保企业内部(尤其从信息技术系统角度)足够重视,并能提供充分的资源和预算来实施增值税改革。

  新闻:营改增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13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开始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任裘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等8位部委负责人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部长通道”先后接受媒体采访。 

  肖亚庆表示,国企改革首先要确保现有员工利益得到保证,在改革中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新的业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调整创造了很多新机会,有利于增加就业。“境外消费的产品,并不是非常高档的商品,而是品牌化、个性化或者安全质量较高的产品。这些是我们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需要弥补的短板。”高虎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首次现身的国税总局局长王军表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下达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总攻令’,税务部门会做好工作,确保营改增5月1日如期落地,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国税总局将会同财政部,尽快公布营改增的实施方案,最快有望于全国两会后就提交审定。为帮助企业过渡到营改增,今年6月份纳税申报截止期将从6月15日延长到6月25日。 

  “在‘十三五’时期,我们要实行一个工程,构建四个体系,要让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更丰富。”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回应了“十三五”期间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我国新能源汽车已进入成长期,去年产销超30万辆,呈现高速增长态势。”苗圩表示,国家一直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预计今年产销规模将增长一倍以上。(据《人民日报》)

  

财产险中关于增值税的理赔处理
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第四篇

围内的损失,如:火灾、碰撞、盗窃、水湿等,买方应按照损失后的货物价值(含增值税)与卖方核算。按照上述“销项税额的确定”章节所讲的,由于卖方可不用承担损失部分货物的销项税额,所以不管被保险人(卖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其损失的货物都应该按照税前的价值赔偿,增值税部分将不予赔偿。

按照上述“进项税额的抵扣”章节所讲的,由于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卖方(一般纳税人)要自行承担因销售货物损失而导致的上一环节进项税额的损失。在实务中,被保险人也可能就这部分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于这部分损失,如果保险金额是按照税后的价值确定的,则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已经就增值税进行了投保,对这种增值税损失是可以赔偿的。但理赔人应要求被保险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查阅其是否已经在“税款计算”栏目中的“进项税额转出”中进行了登记。

对于被保险人是买方,且买卖双方已经正式完成了交易(也即买方已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的情况,如果买方内部将货物由一个地方运往另外的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失,按照“暂定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买方除了要承担损失货物税前价值的损失外,还要承担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损失。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增值税是可以赔偿的,但理赔人同样应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对这部分增值税进行了“转出”。

另外,在国内货运险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 财税字[1998]114号”和“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所以对于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索赔运费部分的损失,理赔人应按此规定,只按照运费普通发票金额上的93%进行赔偿。

2.进口货运险

对于进口货运险,如“进项税额的抵扣” 所讲的,海关和税务部门对于报关前发生的损失会按照损失后的价值征收进项税额,所以对于报关前发生损失的情况,被保险人不会索赔增值税。但对于报关后至收货人仓库之间,或在保税仓库存储期间发生损失的,按照“暂定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不能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损失,要自行承担。对这部分增值税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应该赔偿的。因为即使被保险人进行了加成投保,其加成部分也是针对预期利润的,与增值税无关,除非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特意申明要投保增值税的损失。

3.机器设备的维修和更换

在火险、机损险、船舶建造险理赔实务中都会涉及机器设备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需要修理更换零配件的情况,而零配件的新购价格中经常会包括增值税。“暂定条例”中只规定了: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没有规定更换零配件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在实务处理中,对于发生损失需要更换零配件的情况,只要不属于对原有设备进行提高性能和改变用途的,其维修部分的增值税是可以算在进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也即如果被保险人是“一般纳税人”,对于其机器设备维修部分的增值税是不应该赔偿的。

对于机器设备发生完全灭失,需要重新更换的情况,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抵扣,从重置赔偿方式的角度看,即使保险公司自行购买该设备,其价格中也会包括增值税,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的增值税是可以赔偿的。但理赔时应注意,目前我国正在尝试进行增值税转型,即对于新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允许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并已经开始在个别省份进行试点。所以理赔人应注意了解当地最新的税务政策情况,对需重新更换机器设备的情况,如果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抵扣增值税,对增值税部分将不予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是“小规模纳税人”、非纳税单位或个人,其投保的机器设备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维修或更换,由于其维修或更换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从重置赔偿方式的角度看,也是可以赔偿的,当然同时还要考虑是否足额投保的问题。对船舶险、进口货运险(报关后)、被保险人是买方且买方内部运输的国内货运险中的机器设备,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维修,由于其不能抵扣,对这部分增值税也是可以赔偿的。

4.火险当中的原料存货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记帐,不包括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增值税不包含在销售额中,按照“暂定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也应是说,增值税不属于存货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于存货的保险价值是按照帐面余额确定的,而帐面余额中是不包括增值税的。也就是说对于存货不管承保方式是估价承保还是按照帐面原值承保,增值税都是没有承保的,所以火险当中受损的原料存货的增值税都是不应该赔偿的。

5.有关包装的增值税理赔

如果货物发票上的税前价值中包括包装费,则对于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货物按原税前价格赔偿即可,不单独赔偿原包装的费用和增值税;对只是包装破损的,应单独赔偿原包装的费用和增值税;对于既有全部灭失,又有仅是包装破损的,则对全损部分按发票上的税前价值赔偿,对仅是包装破损的部分只赔偿原包装的费用和增值税。对于损失的货物,如果要重新包装才能运送到加工修理地进行处理,这部分包装的费用和增值税是可以赔偿的,赔偿费用应算入施救费。

营改增对保险行业影响
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第五篇

营改增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及建议

营改增,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国策,尤其是金融行业的营改增,因为金融行业主要的经营方式是货币资本增值,缺少传统的流转增值概念,因此其难度之大、过程之复杂、影响涉及之广,应该说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开先例的。

一营改增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一)适用税率和计税基数发生变化

保险行业在现行税制下,一般按企业营业收入的3%来交税。在国家实施营改增之后,不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保险行业的税收将会增加很多。一个保险企业税负具体增加还是减少,就要看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从计税基数看,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应交增值税的多少取决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值。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收筹划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二)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也发生变化

依据新会计准则,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金额是包含营业税额的,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则不包括该项税额,虽然可能实际税收的变化较小,但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发生了变化,进而会对企业的利润率产生影响;另外,企业的增值税没有包含在损益表内,这样在起草企业财务报表时,相关的信息就无法表现出来,这样最终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精确性。

(三)影响发票的管理

税务机关会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控制和管理,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企业日常经营中产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定,进而会对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产生影响。具体的在营改增之后,保险企业在进行结算时,需要出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需要对方认证才能发挥作用。在收取发票上,不同的保险企业,发票的获取也存在差异,企业一方面要保证发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还要最大限度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企业的现金流量发生变化

“营改增”对于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

1.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部分可以一次性抵扣,进而减少了企业当期应缴增值税额,这相当于等量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入;

2.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保险税和教育附加税以应交增值税为基数,随着应交增值税的减少,以上两税也随之降低,即降低了企业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而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

3.企业外购设备的入账价值直接降低,企业所购设备折旧期内每期的折旧额也减少,在销售额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利润总额增加,相应地就要向国家多缴纳所得税,这就会等量增加企业各期的现金流出。此外,“营改增”对企业资产结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原值、后续计量,存货以及资产内部结构的变化。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支付价款中所含进项税额不在作为固定资产成本,而是可以抵扣。在总体投资额不变以及固定资产价值也没有随着增值税转型而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原值、折旧以及净值均发生减少,固定资产周转率明显提高。企业的进项税额越多,固定资产项目的价值变化越明显。

(五)经营方式的改革及代理渠道的管理

(1)视同销售的影响因税法规定,将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赠与他人的,均视同销售;而众所周知,各大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都有很大金额的业务推动奖励、竞赛奖励、客户活动赠品等支出,这一部分金额如果作为应税销项,会立刻加重企业的税负,如果计算税收在内,各公司的可用销售费用会因此减少20%左右,除非全部

都改为现金奖励或者转化为其他服务。因此,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一方面各公司会缩减业务奖励费用的空间,另一方面奖励实物的方案也会大范围缩减,而旅游方案是否继续有待于政策明确。

(2)代理渠道手续费的影响中介渠道的手续费标准,若继续执行,则需确认以含税保费还是不含税保费;若变更执行,则需要重新议价。寿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也要全部改征增值税,因此其销项金额的确认也有待政策明确。

二保险行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税务负担加重

以企业税负平衡为目标,保险工程企业成本支出可以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所占比重“进项比重”至少达到50%以上。如果低于此比例,“营改增”则有可能将加重企业的税负负担。

从保险行业这个角度来看,由于保险工程行业的特殊性导致企业成本支出中进项税所占比例较低,所以大部分的保险工程企业的税负可能在“营改增”中有所增加;从上市企业的角度来看,保险企业成本支出中,除了劳务费用和其他费用外,剩余的企业费用一般都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于是就有相对高的进项额,这有助于保险企业的税负。在保险行业所有成本中,原材料成本超过50%,人工费用和水电费等企业成本是不能进行抵扣的。这里要注意,有的企业采用了劳务分包,他们在支付相关劳务费用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所以这时人工成本变可以抵扣销项税。

(二)进项税发票的获取较为困难

保单的销售一般是通过雇佣代理人来进行的,而代理人作为自然人,一般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行业地区分布区域广,所以公司的财务管理比较薄弱,很难收集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具体的表现如下:专用发票信息不全,相关的税号不符,而发票的获得人没有及时发现,使得发票不能通过认证;由于对增值税抵扣信息不熟悉,使得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而只是取得了普通发票;为了降低成本,只开收据,而没有正式的发票。发票抬头与具体企业的名称不符,使得增值税无法抵扣。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的采购合同是由总公司与供应商来签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抬头企业为总公司,这就使得成员企业在信息上出现不符,就不能进行抵扣。

(三)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

一般情况下,保险企业在缴税时,只在缴纳和计提上进行会计核算。在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对支付佣金等方面做相应的会计核算,使得缴税的金额更加的清晰具体。在会计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加了“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等科目,使得会计核算变得复杂。其中在收入核算上,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价外税,缴税所依据的是保单的销售价格,当然它不包括增值税;在成本核算上,在营改增之前,成本是价税合计额具体包括进项税额和实际成本,改革之后,需要专用的进项税额发票与销项税做抵扣。

(四)供应商与采购管理

(1)因政策明确了新增资产可以纳入抵扣范围,因此凡能开具专票的新增资产管理将成为重要事项。

(2)必须对现有供应商全部梳理,确认其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考虑是否作为长期供应商以及重新议价,在议价过程中会因前述的问题产生一轮复杂的博弈。

(3)职场租赁、会议、培训支出一直是保险公司的大额消耗,将出现较大的变化。如果出租人或者场地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票,可能会发生一轮保险公司职场的搬迁大潮。

(4)所有采购合同中,需对各项产品合同协议中的税费承担、涉税条款、发票开具,包括发票类型、发票开具时间、发票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重新或补充约定。

(五)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不一致可能带来双重缴税

保险产品的销售有一个见费出单的过程,投保过程中,交费、出单、打印发票可能都不在一个时点上,此外,多数寿险产品还会有犹豫期。在营改增之后,业务流程与财务流程核对的过程中,如何保证进项与销项的一致,也是管理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在交易切换过程中,险企如果没有进行精细化管理,就有可能带来双重缴税的情况。

因此,营改增过程中,险企进行精细化管理程度不同,未来可能就会带来产品成本上的差异,一样的产品,不同公司,不同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可能定价就会产生差别,因此险企的竞争力也会不同。营改增给险企带来的不仅仅是财务系统的调整,更是产品定价系统、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再造的整体梳理布局,也对险企的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险企流程有差异,缴税可能就不同,保险公司一味跟随其他公司进行产品定价会有风险。因此险企应从产品定价、业务流程再造、财务管理层面等,对整个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做好准备。

三保险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建议

(一)放宽增值税税基,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比较窄,增值税的税基要放宽,将劳务等都纳入进来,使得增值税纳税慢慢规范化,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此外,企业还可以寻求过渡性扶持。企业也应该更加深入的关注和理解这些营改增相关政策的详细规定,实施能充分利用此项政策的经营战略,比如改进产品设计,使其成为增值税纳税征收体系的产品,在合法的情况下,选择一些避税或是退税的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利润增加。

(二)提高进项税发票的管理水平

(1)全面考虑发票获取成本,科学获取专用发票

在面对一些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不能抵扣的企业业务时,保险企业可以考虑选择不同的供应商,以节约成本,减少税负。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企业要冷静思考,从降低企业支出成本的角度,尽量获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草率地获得一些不可抵扣的发票。

(2)确保发票抬头与公司名称相符

此外要确保发票的抬头与本企业的名称相符,在材料采购上,总公司可以与供应商谈判,而具体合同的签订则有成员企业来进行,并付款,以确保发票信息与具体合同企业相符;为了使有些保险业可以顺利抵扣,可以与供应商洽谈,由甲方选择供货商和具体的价格,而付款由保险企业来操作,这样,就保证了发票抬头与保险企业名称一致,有助于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的业务水平

“营改增”对于财务工作来说,是新的财务手段上的改变。因此,会计人员应该提高自己的专业化能力,要加强对于此项政策的学习,了解各种抵扣税的类型和抵扣方式等,促进财务成本的控制。企业定期举行营改增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员工掌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应用,此外,要加强增值税知识的宣传,使得会计核算人员及时了解营改增的国家政策的变化。会计核算人员必须规范会计上的核查内容和核查标准,使其符合政策要求。在发票的管理方面,企业财务部门更要做到谨慎和严格。我国目前是“以票控税”制,所以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此外,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也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发票的管理。目前,虚开增值税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或是抵扣税款的状况屡屡发生。我国的刑法中对此有较为严厉的处罚条文。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避免这样的风险产生。

另外,相对于营业税来说,增值税的计算更为繁杂,并且增值税严格按照”按票控税”

的制度实行进行进项税抵扣。而这时,提供企业的税务管理系统这成为了当务之急。

在“营改增”实施以后,保险行业需要严格管理税务的体系,对于开票人员应认真负责每一份发票,科学规划应对策略,不断进行财务管理体系的完善,强化企业对税务管理的监督力度,提高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强化企业的内部管理,协调部门关系,完善项目监控制度,及时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加强财务与业务的合作关系,统筹规划纳税事项,把财务管理的工作放到重要的地位,认真完善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

可抵扣的增值税明细
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第六篇

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为例子。具体各类材料类别的税率看进项侧的附件2-中国铁建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清单

管理要点:

(1)2016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7%;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2)外租周转材料:17%;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1%;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7%、分包11%;

管理要点:

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人工费

成本费用项目明细

取得发票类型

抵扣率

备注

1、劳务分包(分包方为有建筑资质的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11%

2、劳务分包(分包方为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11%

3、劳务派遣费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6%

4、对劳务队伍的考核奖励

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或6%

作为价外费用开票抵扣

管理要点:

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机械租赁

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

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7%

管理要点: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2)推行机械租赁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专业分包

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进项抵扣税率:

建筑服务业为11%。

管理要点: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

(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差旅费-住宿费

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管理要点: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由法人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通讯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营改增保险业影响2016版
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第七篇

增值税抵扣明细表(供参考)
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第八篇

增值税抵扣明细表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营改增”后取得审计费、保险费等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第九篇

“营改增”后取得审计费、保险费等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2012-09-29 来源: 浏览:33

问: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企业“营改增”后,取得原服务业(如审计费、保险费、展览服务费等)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三)文化创意服务。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地区的开具的展览服务费、审计费应税服务增值税发票,除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外,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保险并不在应税服务范围内,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三、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4.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企业,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用于文件列举不得抵扣的范围除外。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chuangyejingyan/13185.html

《保险公司增值税抵扣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对金融及保险业有什么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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