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案例分析

加盟总部不合法 加盟连锁失败的十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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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失败的十个原因
加盟总部不合法 第一篇

  1.加盟动机偏颇

  再优秀的连锁体系也不可能保证所有的加盟店都能百分之百地经营成功。从众多失败的案例可以看出,最重要的失败原因还是加盟动机偏颇。以为一旦加盟,就可以躺着什么也不干,一切由总部来管理,那么结果肯定是必败无疑。连锁总部是拥有若干在他处经营成功的实绩,但在他处由别人(总部加上加盟店主)经营成功的例子,并不表示在本地由你和总部经营就会成功。

  必须牢记,总部和加盟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业体,总部提供(销售)给你的,只是一套加盟运营组合,你必须按照它的经验和指导,按部就班而切实地去执行,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2。加盟时资金调度失常

  由于急于创业开店,有些加盟者为了筹措加盟金、权利金及开创费用等而到处张罗、甚至借高利贷也在所不惜。一旦开店,虽然生意也还算顺利,但是每天为了筹钱偿债,无心完全投于事业的经营。本该在阵头领军的经营者,一旦因为资金的调度而离开第一线,店内其他员工马上会受到影响,于是服务品质逐渐低落。而顾客也是敏感的,慢幔地也会逐渐远离该店,当然业绩就不可能往上提升,本来生意还不错的店面往往会因为高利贷而被拖垮。

  3.加盟前未做详细调查

  这种失败的例子不在少数。某些加盟者对于将加盟的连锁总部认识不清,总以为先加盟进去再说,以后有了问题,总部自然会出面协助解决。结果开店以后,总部什么经营指导也没有,有困难与总部联系也未见回音,这才发觉上当。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缺乏加盟连锁的基本知识。

  由于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只是在相关的报纸杂志上看到广告,就打电话过去,在听了对方简单而又令人心动的说明之后,就匆匆加盟。根本没有想到,加盟需要如此多的资金,并且有这么多的束缚,从而大大降低了工作的热情。凡是这种情况均属于对连锁加盟缺乏认识所致。这种“因误会而结合”必然最终导致“因了解而分手”。

  ②只知道这一行业不错,却没有调查同行业者。

  当初只是看到广告上吸引人的条件,看到漂亮的公司目录,就匆匆加盟了,却不知进入该行业后,同行业中有更优秀的企业,有更优厚的加盟条件与支援指导,想要中途退出,却因“违反契约”而无路可退。

  ③只参观赚钱的店而不知失败的店更多。

  在加盟之前,虽然也遵照专家的意见,去了解了总公司究竟在做何种生意,也去看了加盟店究竟经营得如何,但是一般总部都只带你去看经营良好的店而隐瞒不赚钱的店。直到加盟后,才知道竟有那么多的店不赚钱,而在苦撑。另外,参观成功的店,听到的都是目前如何轻松就财源滚滚,而对开店当初如何惨淡经营,如何痛苦地熬过来,却极少提及,让人有个假象,以为成功是只要加盟就唾手可得的。

  ④加盟之前没访问过总公司,也未见过总部负责人。

  当时提出希望到总公司参观的意愿,虽然对方没有拒绝,但是却以距离遥远,时间和金钱上都不经济为挡箭牌。直到加盟后,听其他的加盟者提起(创业网www.dagaqi.com/),才知原来总公司因陋就简,早知如此就不会如此贸然加盟了。

  ⑤与总公司老板一次也没见过面、谈过话。

  虽曾提出要求,但被推托说,由于公司目前全国各地在招募加盟店,忙得老板全国到处奔波,反正以后迟早会碰面的。结果是,开业的那一天,老板终于出现了,匆匆露个脸就走,和他谈了一些,才发觉老板是个没有什么理想、抱负的人。实际上,最多只是一个投机者。

  4.签约前未考虑周密

  许多加盟者在签订合约之前,或因为合约条件较为有利,或因为害怕被人捷足先登,或认为早加盟可以节省加盟金,在合约内容未完全搞清楚,或因为合约内容太繁杂而懒于了解,就贸然在合约上签字盖章,因此失败的大有人在。

  5.自己不努力反怪罪总部

  虽然是加盟店的老板,却不愿亲自经营。花钱雇人当店长,给的薪水不高,却又希望这位店长能从早到晚为你卖命。另外,自己不做相当的投入,营业成绩不佳却怪罪总部指导不力,没有什么实际的诀窍和办法,完全一副“我倒霉、遇人不淑”的模样。事实上,加盟店和总部是命运共同体,事业成功需双方都付出相当的努力。如果加盟者以为自己是出钱投资的老板,就跷起二郎腿,等着总部赚钱给你,这就未免过于天真。“同行竞争店已经在本区出现,总部却一点对策没有”;“本地环境已经改变,但总部却没教给一点应对之道”。不错,客观环境改变了,但你是否也及时跟总部反映,同时加上你的观察意见呢?自己不作相应的努力,往往注定要失败。

  6.对自己的经营能力过于自信

  连锁总部提供给加盟店的“加盟运营组合”,并不像一般的专利那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很难和价值感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总部提供的店名、产品以及顾客的信赖感等,很难有个标准尺度来衡量。整个连锁体系的力量和诀窍,很难在第一线的店铺现场用肉眼看到。而支持事业成功背后的加盟运营组合,其功效也难以认定。很多加盟者都犯了这样的错误:虽然在开店之初得到了总部的许多帮助,但由于当时拼命工作而忽略了这一点。一旦业绩稳定,就总认为是自己努力的成果,对于总部所谓的秘诀和实际指导,早已抛到脑后,认为没有总部也可以,靠自己的力量就足够了。于是对总部的指导不愿接受,对总部的命令不愿执行,对总部的促销计划不予配合。由于过于自信,加盟店逐渐远离总部而招致了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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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应对连锁加盟招商的方法 不作冤大头
加盟总部不合法 第二篇

  非法连锁加盟,谁是赢家?谁做冤大头?
  
  1、 非法连锁加盟痼疾难根除、年年岁岁总相似

  再加上具体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疏漏、惩罚力度不够和棺商勾结等人为因素,大多数连锁加盟受害者更是投诉无门、投诉无用,打官司更是面临时间、精力、金钱等多重损失。直到那些虚假招商、欺骗性质的连锁加盟已经疯狂够了,酿成了大面积的危害,被CCTV这样的主流强势媒体曝光【几乎年年报道、岁岁重生、堪称阴魂不散的不死鸟】,主要诈骗人员早已经逃离、有组织集团诈骗的企业资产早已经转移海外、受害者大多被拖跨失去信心和勇气、主要证据逐渐湮灭遗失难以收齐,再严厉的事后查处只不过成了骗子们几年中国市场辉煌诈骗业绩的颁奖仪式,受害者即使最终赢得官司也几乎没有收回丁点损失的可能,即使迟来的正义都算不上!

  2、 投资加盟商普遍天真轻信助长骗局发生

  更要命的是许多初次创业的中国民众普遍天真轻信,欠缺相关知识经验并且缺乏第三方科学规范具有公信力的参考标准,最终让一大群活跃在国际国内、人性泯灭、贪婪成性的骗子令人咋舌地一批批快速暴富,其间不乏触目惊心的欺诈、连环骗,不仅让无数天真的投资加盟者血本无归、悲叹失望之极甚至家破人亡、失去生活抗争的勇气,推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创业热情高涨的投资者遭此灭顶之灾的浩劫,常常无异于被无情地泼了一通冷水。

  那些家伙因为圈钱手法相对拙劣,招致的民怨直接,常常见诸媒体和网络,通过百度网站http://www.baidu.com输入该连锁总部的名称或商标、商号,即“XX”+“骗”或“欺骗”、“骗局”、“真相”、“圈钱”、“劣迹”等字样,很快能找到这些家伙行骗过程、特点、主要成员、受害投资加盟商、媒体评论、政府执法机构观点和查处记录在网上早已经公开的信息。许多投资加盟商如果多一个心眼,懂得这样简单方法的运用,不那么冲动,许多非法连锁加盟招商骗局其实是很容易戳穿破解的。

  3、 多长个心眼是防范非法连锁加盟招商骗局的不二法门

  因此,秉性善良的小本钱投资创业者,若想借重连锁加盟行业并不多的优势企业拓展赚钱项目,必须多光顾多次展会、各类招商网站和在央视和各地电视台疯狂四处出击的连锁加盟及招商广告,不难发现在许多行业“招商”“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其实早就成了那些诈骗集团欺世盗名的幌子;许多骗局都是将生活中毫不起眼,也几乎不具备丝毫投资经营价值、没有任何市场前景的项目,胡吹滥侃地包装成新经济、新事物,年复一年变换着花样让投资加盟者乐此不疲地上当受骗。一旦轻信,无论多大的投资必然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4、 连锁加盟招商到底有没有那么神奇?

  就算其中一部分拥有前景良好项目的企业,其成立招商加盟中心、全国或国际连锁总部,就是其自身资金、资源、人力资源、规划拓展能力等存在局限,其中不少事实上和你们这些想投靠他们的加盟商、投资者相当,甚至远远不如你们,调查发现不少连锁加盟总部的发起人、法人代表不过是初中毕业的社会小混混。

  而且,在同质化竞争日趋严重的有限市场容量中,其中隐藏着不小风险的事实不言而喻;这些企业成立所谓的招商加盟中心、全国或国际连锁总部,首要目的绝对不是为了让加盟商、大小投资者降低风险,反而是为了向加盟商、大小投资者转移风险;因为无论你们创业成不成功,在你们的加盟费、店面设计装修费、进货费等付出之后,那些连锁加盟招商的盟主们就已经乐颠乐颠地数着钞票核算他们的盈利大小了。

  第三部分 正确应对连锁加盟招商的态度和方法
  
  1、 精心调查,防范于未然

  所有寄希望于连锁加盟稳健投资创业的人们,到发现受骗上当之后,再诅咒、痛恨、恨不得杀了那些做局坑蒙拐骗自己的招商盟主/连锁总部,无异于与虎谋皮,或者以卵击石,少有成功的;许多通过官司、举报等赢得“胜利”“正义”,绝大多数也是赢了官司丢了钱、耗尽了精力、荒废了事业,空洞无物的“胜利”,所谓“迟到的正义”早已经变为“非正义”。

  因此,在进入任何行业之前,先弄清这个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猫腻,调查明白各家的信誉、实力,将恶名早已在外的招商盟主/连锁总部排除在选择之外,实在是太重要了。如果自己不具备调查的实力,可以向专家、学者或国家相关行业和监管执法部门咨询,借助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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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者在签合同前应注意什么
加盟总部不合法 第三篇

加盟者在签合同前应注意什么 加盟创业原是一种互蒙其利的伙伴关系,在签合同合作时,尤需明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免发生纠纷。近年来,台湾随着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也愈来愈多,但相对的加盟纠纷随之增多。而这些纠纷的产生,大多是加盟者在加盟前未能详细了解合约,而加盟总部也未尽解说之责。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了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下,加盟之后纠纷时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加盟签约前,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模板而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两造协议后才签订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应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合约内容,更有权利去要求修改合约内容。加盟者在签约前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请加盟总部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营利事业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书等 加盟总部必须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号,且代表签约的对象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总部必然要先拥有这个品牌的商标权才能授权给加盟者。 二、加盟费用 一般而言,总部对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包括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加盟金,系指部在开店前,帮助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以及经营know-how教育训练所付给总部的费用;所谓权利金,系指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商誉所付给总部的费用,通常采年缴、季缴或月缴的方式为之;保证金系指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或为货款担保而所收的费用。 加盟金在签约后就无法退回,所以加盟者在签约前便要仔细货比三家。权利金最好采月缴方式,最好不要一次开出好几张支票,以免届时要终止加盟也要不回权利金。保证金额当然是越少对加盟者越有保障。 三、总部供货价格问题 一般加盟总部都会要求加盟店一定要跟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而这点往往正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地方。因为,加盟店往往会抱怨总部供货价格偏高,但总部为求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又不得不要求加盟店一定要向总部采购。所以加盟者可要求加盟总部在签约时一并提供总部供货价格表,若其供货价格偏离市场行情得要求加注该类产品得自行进货。 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保障同一体系加盟店不会互相争夺客源,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这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所以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究竟有多广,加盟者一定得搞清楚。相对的保护范围越广,对于加盟者当然越有利。 五、竞业禁止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加盟总部为保护事业体的经营技术及相关关键技术不因加盟而外流出去,而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合约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和原加盟店相同行业之工作。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能财产权,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长才算合理?如果时间太长,加盟者签约时不得不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一般多为一到三年,当然竞业禁止条款的时限越短,对于加盟者是越有利的。 六、概括条款 加盟合约内容长短不一,但有许多的加盟合约中都会有「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上,成为合约的附件,否则,管理规章是由总部订定,只要合约当中没有规定的,总部全部可以放在管理规章中,如此很可能造成加盟者许多的困扰。 加盟合约模板一般多由总部所拟定,当然对总部较为有利,所以在违反合约的罚责上,一般都只会列出对加盟者的部份,对总部违反合约的部份,往往只字未提。因此,加盟者应可提出相对要求,对总部违反合约时亦应订定罚责,特别是规定总部应对加盟店提供那些服务及后勤支持等应明列,并以罚则要求总部应确实做到。 八、加盟纠纷之处理 一般加盟合约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就实际的案例来说,若加盟者与加盟总部发生纠纷,再向总部相关单位申诉无效,加盟者也可以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各县市消保官申诉。 九、加盟终止之处理 当加盟者想要终止加盟关系时应如何处理?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证金要能顺利的取回,虽说每一个加盟者都想藉由加盟开启事业大门,但并不是每一个加盟案例都成功。因此,对于如何圆满终止加盟关系也是不可以忽视,加盟者应该注意合约中对于加盟关系对于加盟关系终止之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当加盟者要求终止加盟关系时,总部会检视加盟店是否有违反合约或积欠货款,同时,总部通常会要求加盟店自行将招牌拆下来,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会退还保证金。 十、合约的解释与法院公证 在加盟关系中,加盟者往往是弱势,所以加盟者若是不了解加盟契约的内容,应要求总部提供影本,再将此合约交由懂法律的人解读,千万不要只听加盟总部人员一面之词。若确认合约内容无误后,加盟者应要求该契约到法院公证,此举对于加盟者会更有保障。 签订加盟合同需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应深入了解

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特此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   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

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

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如何签定开店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十条注意事项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法律协议,是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的是特许人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强制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受许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松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因为有许多特许人利用合同设置陷阱,加盟者应小心。以下是我们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供参考。 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

加盟店管理守则
加盟总部不合法 第四篇

加盟店管理守则

为确保易得连锁便利店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公司与加盟店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守则。

第一章 商标、商号授权及使用方法

1. 凡加盟商均须以“陕西二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注册,加盟业主为该加盟店负责人,但其不能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2. 加盟店营业执照及各项开业手续均由公司为之办理,加盟商负责日常周边地区政府机构的协调工作。

3. 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在特定期间内提供加盟店完成营业所必要的所有信息、知识、技术和培训等,同时授予店名、商标、服务标志等在特定时间内使用权。同时,加盟商不得擅自更改店内标识、布置,否则,公司将处以1000元以下罚金。

第二章 店址的选定与地域划分

4. 加盟商自行提供开店场址(自有或租赁)以30平方米-6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基准。位置要求临近街口,楼区中心或通往交通支道、干道处,临近学校、医院等附近小区,以人流量或消费能力强的小区周边为最优。店铺所在地半径200米内无同等规模竞争店,半径2000米内无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竞争店。

5. 直径1500米范围内,公司不同时授权两家或两家以上加盟商。

第三章 加盟店装饰的统一及公司代购设备的投资与管理

6. 按合同规定,公司在指定时间完成加盟商店面的装修、装饰及店内广告宣传,并代为购置电脑收银系统,冰箱、冰柜、货架、客用饮水机等设施设备,费用在投资款中划支。

7. 公司所提供的一切代购设备、设施、装饰装修,加盟商负责日常维护、维修。

第四章 货品供应及监管办法加盟总部不合法

8. 加盟店内所售货品均属为公司代销货品,所有权归公司,加盟商负保管责任,如货品丢失、破损,公司将按已售货品处理,所有损失均加盟商承担。

9. 未经公司同意,加盟商不得自行进货,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与供应商进行直接购销往来,违规者,每发现一次处予5000元罚金,并没收所有违规商品。

10. 加盟商发生的所有经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业务流程》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11. 以公司与加盟商合同之规定品项数目为进货范围,公司将及时满足加盟商的补货要求。

12. 公司制定统一商品零售价格,除公司安排统一促销外,未经公司允许,加盟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明扣、暗扣改变货品售价。如有违者,每发现一次处予1000元罚金。

13. 加盟商单店的促销活动,需提前一个结帐期(自然月)将书面形式的促销申请方案(含促销品项、时间、折扣、预估销售、利润预算提交给公司管理部审核、批准、方可进行。

第五章 加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

14. 30平方米店面,加盟商只需3万元投资款和少量的周转金(用于交纳房租和周转备用金)同时公司为其垫资购货和补货,不收货物抵押金。

15. 30平方米以上店面,以3万元为基数,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500元投资款,且每增1平方米收取1500元货物抵押金,合同期结束时,退还加盟商。

第六章 资金融通与公司援助

16. 公司确保加盟商的经营利益,所提供货品销售额中大部分产品毛利率保证为35%;其它特殊商品毛利率不低于10%,公司同时提供多项服务收益。

17. 若加盟商月收益低于月房租租金,公司在当月返还利润时予以差额补偿。

第七章 加盟店的教育培训及人事安排

18. 在合同期内,公司定期无偿向加盟店提供系统培训,给予经营技术指导、协助加盟商解决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19. 加盟店内成员,公司统一培训、统一着装,并服从公司统一管理,并无偿为公司安排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服务。

20. 加盟店内成员由加盟商自行招聘,并负责其工资、待遇及各项社会福利保障。但需报公司复审、备案。加盟总部不合法

第八章 促销与广告宣传

21. 公司负责加盟店部分促销与广告宣传活动的策划与实施。

22. 公司推出的系列促销活动,加盟店应积极配合,且无权拒绝参与。

23. 若加盟单店自行促销,需向公司报审,审批后方可进行(详见第13条)。

第九章 加盟店销售汇总及公司的会计援助

24. 加盟商每7天向公司提交一份货品销售明细,公司及时了解加盟店的销售动向,给予指导和援助。

25. 公司为加盟商提供销售额、成本、费用、利润和薪金等计算的会计援助。

第十章 加盟店的结算方法及财务报告

26. 返利方式,加盟商每日将商品营业收入存入公司指定银行,于次日上午十点前打入公司帐号。结算为每个自然月,第二个月5日前公司将各店应得毛利打回加盟商帐号。

27. 加盟商应严格遵守并执行上述“返利”流程,不遵守者公司处以每次5000元罚金,情况严重者公司将诉之法律。

28. 加盟商每月向公司提交一份财务分析报告(内容为当月销售及库存、货品周转率、资金周转率)。

第十一章 经营模式的统一

29. 加盟商严格执行公司统一经营模式、统一营业时间、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行业规范,树立公司鲜明公众形象。

第十二章 特许权转让

30. 加盟商转让其加盟特许权、变更负责人,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经公司同意后与新负责人重新签订加盟合同,并一次性向公司交纳变更手续费5000元。未经公司同意,擅自 变更者,一经查出,公司处以10000元罚金。

第十三章 特许权的回收与解除

31. 加盟商由于自身原因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解约申请,经公司综合管理及财务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加盟商实际发生房租差额补偿并按折旧后回收加盟商营业设备。

32. 加盟商在经营中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且情节恶劣者,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不予赔偿。

第十四章 合同期限及续约

33. 公司与加盟商的合作以合同所签期为限,合同终止时,公司将取下招牌,加盟商无权使用公司的商标、商号、商品和标志等。连锁加盟关系完全终止、加盟商必须完全独立地经 营。

34.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加盟商可向公司提交书面形式的续约申请,公司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予回复,并不晚于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签订新合同,条款另论。

第十五章 商业秘密的保守

35. 合作期内,加盟商需严格保守公司在运营中一切商业秘密,战略战策,如有违反,将追究法律责任。

加盟店管理制度
加盟总部不合法 第五篇

加盟店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管理公司的企业形象,扩大“”品牌的知名度,公司将对所有的加盟店实施统一管理。 1、总部是连锁经营模式的合法拥有者,并拥有品牌及以下知识产权: 1)包括不限于商标、专利、外观设计、产品信息、厂商信息等所有与营销相关专有资源和技术等; 2)总部拥有宣传推广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等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 3)产品:包括总部自行设计、研发的产品及与总部建立营销合作关系的其他厂家的产品。 2、店内、店外要求统一VI识别形象。 3、加盟店需配置传真机、电脑及上网电子邮箱等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系。 4、加盟店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确保加盟店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加盟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总部无关。 5、加盟店与总部签定责任书,加盟店按规定完成销售额,总部将定时对加盟店的营业状况、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年终总评对超额完成销售额的加盟店,公司按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能完成销售额的,按不同程度给予亮黄牌甚至收回加盟资格的处理。 6、加盟店实行总部制定的统一价格,如需调整价格需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总部批准后方可实行。 7、总部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加盟店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8、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加盟者违约造成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损坏的,总部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加盟店赔偿经济损失。   9、总部对各加盟店实行“款到出货”制度且加盟店承担所购货品的运输费用(特特别约定除外),如遇到极特殊情况,由加盟店和总部协商决定供货情况。 10、各加盟店不得销售其他同类产品,一经公司发现,将从加盟保证金中扣除一半甚至更多作为警告。如继续销售其他同类产品,公司将取缔其加盟资格,扣除其所有加盟保证金。 11、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向加盟店提供统一的铺面设计方案,并在加盟店开业前统一安排制作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价格牌及购物胶袋等),首批免费,以后加盟店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支付制作费。 12、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加盟店在的当地经营权,实施区域保护,避免恶性竞争。 13、加盟店必须直接从总部进货(特殊情况由总部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加盟店),对于因不遵守规定而造成的产品积压等问题

总部不予处理。 14、加盟店在收到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并负责验收产品质量,由于质量问题(运输途中损坏的由配送公司负责)必须于验收后3内申请退回更换,逾期不予更换。 15、为在网上订货的经营区域内的客户提供配送服务,并获取应有利润。 16、加盟店应积极参予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17、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加盟店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 18、加盟店需按月向总部提供销售情况统计分析报表以及库存情况,以便总部制定下一步销售计划。 19、总部对加盟店实行长年开通服务热线电话,以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 以上管理办法是总部对各加盟店的统一要求,望大家能自觉遵守,并能携手共树企业美好形象,共同达到双赢的目的。

加盟店管理守则
加盟总部不合法 第六篇

加盟店管理守则

为确保易得连锁便利店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公司与加盟店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守则。

第一章 商标、商号授权及使用方法

1. 凡加盟商均须以“中国商业在线易得连锁便利店”的名义注册,加盟业主为该加盟店负责人,但其不能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2. 加盟店营业执照及各项开业手续均由公司为之办理,加盟商负责日常周边地区政府机构的协调工作。

3. 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在特定期间内提供加盟店完成营业所必要的所有信息、知识、技术和培训等,同时授予店名、商标、服务标志等在特定时间内使用权。同时,加盟商不得擅自更改店内标识、布置,否则,公司将处以1000元以下罚金。

第二章 店址的选定与地域划分

4. 加盟商自行提供开店场址(自有或租赁),以30平方米-6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基准。位置要求临近街口、胡同口;楼区中心或通往交通支道、干道处;临近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出入口、办公大楼附近、交通干道公交线路站点汇集处(以下班客流为主客流的交通干道为最优)。店铺所在地半径200米内无同等规模竞争店,半径2000米内无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竞争店。

5. 方圆1000米范围内,公司不同时授权两家或两家以上加盟商。

第三章 加盟店装饰的统一及公司代购设备的投资与管理。

6. 按合同规定,公司在指定时间完成加盟商店面的装修、装饰

及店内广告宣传,并代为购置电脑收银系统,冰箱、冰柜、货架、客用饮水机等设施设备,费用在投资款中划支。

7. 公司所提供的一切代购设备、设施、装饰装修,加盟商负责

日常维护、维修。

第四章 货品供应及监管办法

8. 加盟店内所售货品均属为公司代销货品,所有权归公司,加

盟商负保管责任,如货品丢失。破损,公司将按已售货品处理,所有损失均加盟商承担。

9. 未经公司同意,加盟商不得自行进货,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与供应商进行直接购销往来,违规者,每发现一次处予5000元罚金,并没收所有违规商品。

10. 加盟商发生的所有经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业务流程》之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11. 以公司与加盟商合同之规定品项数目为进货范围,公司将及时满足加盟商的补货要求。

12. 公司制定统一商品零售价格,除公司安排统一促销外,未经公司允许,加盟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明扣、暗扣改变货品售价。如有违者,每发现一次处予1000元罚金。

13. 加盟商单店的促销活动,需提前一个结帐期(自然月)将书

面形式的促销申请方案(含促销品项、时间、折扣、预估销售、利润预算,提交给公司管理部审核、批准、方可进行。

第五章 加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

14. 30平方米店面,加盟商只需3万元投资款和少量的周转金(用于交纳房租和纯净水周转桶压金),同时公司为其垫资购货和补货,不收货物抵押金。

15. 30平方米以上店面,以3万元为基数,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500元投资款,且每增1平方米收取1500元货物抵押金,合同期结束时,退还加盟商。

第六章 资金融通与公司援助

16. 公司确保加盟商的经营利益,所提供货品销售额中饮用水产品利润率为100%,其它商品毛利率不低于10%,公司同时提供多项服务收益。

17. 若加盟商月收益低于月房租租金,公司在当月返还利润时予以差额补偿。

第七章 加盟店的教育培训及人事安排

18. 在合同期内,公司定期无偿向加盟店提供系统培训,给予经营技术指导、协助加盟商解决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19. 加盟店内成员,公司统一培训、统一着装,并服从公司统一管理,并无偿为公司安排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服务。

20. 加盟店内成员由加盟商自行招聘,并负责其工资、待遇及各项社会福利保障。但需报公司复审、备案。

第八章 促销与广告宣传

21. 公司负责加盟店部分促销与广告宣传活动的策划与实施。

22. 公司推出的系列促销活动,加盟店应积极配合,且无权拒绝参与。

23. 若加盟单店自行促销,需向公司报审,审批后方可进行(详见第13条)。

第九章 加盟店销售汇总及公司的会计援助

24. 加盟商每10天向公司提交一份货品销售明细,公司及时了解加盟店的销售动向,给予指导和援助。

25. 公司为加盟商提供销售额、成本、费用、利润和薪金等计算的会计援助。

第十章 加盟店的结算方法及财务报告

26. 返利方式:加盟商每日将商品营业收入存入公司指定银行,于次日上午十点前打入公司帐号。结算为每个自然月,第二个月5日前公司将各店应得毛利打回加盟商帐号。

27. 加盟商应严格遵守并执行上述“返利”流程, 不遵守者公司处以每次5000元罚金,情况严重者公司将诉之法律。

28. 加盟商每月向公司提交一份财务分析报告(内容为当月销售及库存、货品周转率、资金周转率)。

第十一章 经营模式的统一

29. 加盟商严格执行公司统一经营模式、统一营业时间、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行业规范,树立公司鲜明公众形象。

第十二章 特许权转让

30. 加盟商转让其加盟特许权、变更负责人,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经公司同意后与新负责人重新签订加盟合同,并一次性向公司交纳变更手续费5000元。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变更者,一经查出,公司处以10000元罚金。

第十三章 特许权的回收与解除

31. 加盟商由于自身原因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解约申请,经公司综合管理及财务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加盟商实际发生房租差额补偿并按折旧后回收加盟商营业设备。

32. 加盟商在经营中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且情节恶劣者,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不予赔偿。

第十四章 合同期限及续约

33. 公司与加盟商的合作以合同所签期为限,合同终止时,公司将取下招牌,加盟商无权使用公司的商标、商号、商品和标志等。连锁加盟关系完全终止、加盟商必须完全独立地经营。

34.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加盟商可向公司提交书面形式的续约申请,公司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予回复,并不晚于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签订新合同,条款另论。

第十五章 商业秘密的保守

35. 合作期内,加盟商需严格保守公司在运营中一切商业秘密,战略战策。

什么叫加盟
加盟总部不合法 第七篇

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或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订加盟合约避免法律纠纷的有关条款

加盟总部不合法

〔有关业务条款]

1. 必须清楚加盟店售卖的货品种类及系列,因对加盟店而言,基本上是可供销售物品越多则竞争力越大,经营额亦应较高。因此,对货品的描述亦应尽量详细。加盟总部不合法

2. 对于一些经常转换款式的货品,加盟店亦应要求加进条文,规定每当总店生产最新产品,应于一定时间内通知加盟店并提供最新货品供销售。

[有关期限条款]

1. 一般均订明一定的期限,例如一年或两年。加盟店应要求条文订明有权选择续约。

2. 可考虑是否加进条文表明加盟店可以提前3个月通知终止合约,以便在经营不理想的情况下提早退出,减少亏损。

3. 但加盟店应拒绝允许总店随时在给予通知后终止合约,否则会损失已投入的资金。

[有关界限条款]

1. 通常合约订明加盟店只在其营业地址经营,不可在其它地方开设店铺经营同样业务。

2. 总店则应承诺在一定的范围(例如加盟店方圆50米)之内,不会允许另一家加盟店的开设。

3. 加盟店应要求总店承诺在一定范围内开设另一家新店,则该加盟店应有优先权。

[有关费用条款]

1. 加盟费:在加盟时一次支付,通常已包含初步训练、广告、装修及一些开业时的支出,但一般均订明不包括器材等费用(加盟费的数额及其包含项目应由双方协商)。

2. 使用费:加盟店使用总店的商标、商号、知识产权及接受管理训练及服务等。一般需要支付按销售额计算某一百分比的费用。

3. 尚有其它费用,例如广告费、保证金等。视总店的政策及销售行业的惯例而定。

4. 《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加盟店按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的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然而,该规定没有明文禁止总店征收其它费用。

5.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亦详列各种可能发生的收费,但最终是根据双方协议。

[有关初期及延续责任]

1. 总店初期责任

1) 提供有关经营加盟店必须的开业资料及营运守则或经营手册;提供有关加盟店的标准设计及装修要求,并按设计提供加盟店开业所需的货架、店内宣传用品及店内灯箱片及加盟店所需的其它协助,费用由加盟店负责;

2) 为新开张的加盟店推出广告,以增加其知名度;

3) 为加盟店的员工提供培训课程;

4) 提供专卖证明书予加盟店。

2. 总店的长期责任

1) 为了帮助加盟店更有效地推广业务,总店需要经常提供最新的货品讯息予加盟店;

2) 提供宣传推广材料予加盟店;

3) 如加盟店发现有问题的产品,可携发票换取同样品质的完好产品;

4) 继续向加盟店提供有关经营管理加盟店的最新技术、知识、指导及员工培训服务;

5) 提供技术或专业人员为加盟店解决经营上或与其它商号产生合约关系时发生的问题;

6) 按加盟店的购货要求提供产品,如未能提供应尽快通知;

7) 为加盟店提供一切有关经营业务上的一切协助。

加盟总部不合法

3. 加盟店的初期责任

1) 负责申请及取得就经营加盟店所需之营业执照并合法地经营加盟店;

2) 应在签署加盟合约后尽快确定已租用作为加盟店所在地的店铺;

3) 必须按总店之设计及规定装修加盟店,并负责有关费用;

4) 必须于指定日期令加盟店开业;

5) 在签署本合约后立刻与各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总店推荐合适的员工受训;

6) 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予总店。

4. 加盟店的长期责任

1) 严格按照总店的指示及营运守则经营加盟店;

2) 按总店的指示使用商号、信纸、发票、招牌、宣传单及器材等;

3) 按时支付所有应支付予总店及供货商的款项,包括使用费及广告费等;

4) 保持并促进总店的商标、声誉及形象;

5) 按总店提出重新装修之要求或对装修设计及规定作出修改,进行重新装修工程并负责一切费用;

6.) 提供总店规定的制服予各员工,并确保加盟店的员工均保持清洁整齐的仪容及对顾客的良好态度;

7) 严格按照总店所制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8) 在合理的时间内准许总店的授权代表进入加盟店及其办事处进行文件、账目及其它考查;

9) 按总店的要求为加盟店的任何部分或产品购买保

加盟店申请表
加盟总部不合法 第八篇

文件编码 DFB/YW/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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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个人申报加盟店申报表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必有部分)

二、个人加盟信息(必有部分)

2、申报成为“加盟店见证人”的操作员基本情况(最多五名)

(注:只有申报成为“加盟店见证人”的操作员,才能代理个人加盟店开展业务,否则,

文件编码 DFB/YW/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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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重要信息(选填部分)

2、融资理财经历加盟总部不合法

文件编码 DFB/YW/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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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声明和承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轻易科技有限公司:

本人对贵公司个人加盟店的所有要求和条件以及加盟协议的全部内容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信息及本人申报的作为“加盟店见证人”的操作员信息及签字、本人发展的会员信息]均真实有效、严格遵守加盟协议的所有约定,现自愿申请加盟成为垫付宝、轻易贷加盟店,请予以受理。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请在方框内分别签字、 按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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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住宅位置(以下内容为直营机构调查人员填写)

文件编码 DFB/YW/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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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报加盟店申报表

一、机构/企业基本信息(必有部分)

二、机构/企业加盟信息(必有部分)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chuangyeanlifenxi/3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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