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案例分析

骗 子英文|骗子制造“乌龙”案,买家卖家都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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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骗子经常利用人们的一些认知错误也即常说的“误会”实施诈骗,致使许多人防不胜防。下面这则案例就是个典型,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12年度经典案例。

  面粉厂来了大客户

  山东省菏泽市李学民经营着一家“中意面粉厂”。到2012年5月,他们每天卖出的面粉都在1万斤以上。这时,不少朋友劝李学民多学习一些相关法律知识,如何规避市场经营风险,他总是一笑了之:“我都60岁的人了,啥风险没见过。咱的面粉除熟人外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也别想骗了俺!”

  5月25日上午9时左右,厂里走进一位30岁左右的年轻人,“谁是老板!”

  “我是!请问您有什么事?”李学民应承着。

  “我是咱菏泽国花面条厂的业务经理高俊,来购买面粉的。我们那个厂子不小,每天都需要不少面粉,如果你们能送货上门,价格好说。这是我的名片……”

  李学民对国花面条厂也早有耳闻,知道是市区一家不小的面条厂,他原来也曾向该厂推销过面粉,只是他们将价格压得比别人要低一些,所以一直没合作过。

  高经理好像看透了李学民的心思,来了个开门见山:“我们厂最近开始真正落实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第一位的当然要从面粉质量抓起。我们原来用的面粉虽然便宜一点,但质量不是很好。听说贵厂的面粉质量很过硬,老板就专门安排我来洽谈购货事宜,价格吗,好说!我们今天准备先购进1万斤,请放心,货到付款,我们绝不赊欠贵厂一分!”

  听高经理这么一说,李学民心里很受用,他想:这面条厂是个用粉大户,并且“价格好说”、“货到付款”,今后若同他们建立起供货渠道,自己的生意岂不更上一层楼。

  两人很快口头商定:面条厂今天上午购买面粉200袋,合计1万斤,共计11600元。面粉厂负责送货,高俊亲自跟随送货车到面条厂,卸完货由面条厂经理当场付款。然后,李学民叫来经常给他送货的本家李怀映,将200袋面粉装上车,并一再叮嘱:“卸完货不要忘了将11600元货款捎回来。”

  看着李怀映开车载着高经理和满满一车面粉驶出厂门,李学民嘴上不由哼起了小曲。

  两家稀里糊涂上了当

  中午11时许,李学民的手机突然响了,是李怀映打来的:“不好了……面粉卸给了面条厂,他们却不给钱……”

  “找高经理啊!”

  “高经理不见了。他们说没有高经理这个人,还说货款让咱们厂的吴经理拿走了……”

  “咱们厂哪有什么吴经理……真是稀罕了……你等着,我马上就到!”

  李学民赶到国花面条厂时,李怀映和对方吵得正凶,并有“110”民警在场。在民警的询问下,李学民很快弄清楚了事情的前后经过。

  国花面条厂的经理叫任中权。他说,今天中午8点的时候,一名自称“吴军”的男子到他们厂推销面粉,还给了他一张名片:“中意粉业业务经理”。面条厂同意要货,并下了200袋1万斤面粉的订单,共计11600元。中午10时30分,这名叫“吴军”的男子带车前来送货,任中权验货挺满意。在卸货至一大半时,“吴军”把任中权叫进屋内索要货款。任中权看货已经快卸完了,就向“吴军”支付了货款11600元。因为货和款当场“两清”,也没有让对方写下“收款条”。“吴军”装好货款后,说要去“方便”一下,就匆忙出去了。

  面粉卸完后,送货的李怀映找任中权索要货款。任中权说:“面粉钱刚才已经交给你们厂的‘吴经理’了!”

  “啥‘吴经理’?他明明是‘高俊’,是你们厂的业务经理,啥时候成我们面粉厂的人了?”李怀映一听,头“嗡”地一下就大了。

  “他咋又成了俺厂的业务经理了!我们厂从来没有设过业务经理,也从没有过‘高俊’这个人!”任中权同样感到十分疑惑。两人赶紧去卫生间找“高俊(吴军)”,但哪里还有他的影子!

  听了双方的陈述,民警意识到这名叫“高俊(吴军)”的男子可能是一个骗子,现在已经拿着钱逃跑了。

  李学民和李怀映垂头丧气地回到面粉厂,李彪一听就“炸”了:“是不是面条厂和那个姓‘高’的故意设局害我们啊……”一语惊醒梦中人。李学民再次找到刚才出警的民警,说出心中的疑虑。民警随后展开了初步调查,没有发现相关迹象和线索。

  判决书背后的防骗知识

  2012年7月,李学民将面条厂经理任中权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原告李学民要求被告任中权1万斤面粉货款116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也由原告承担。

  “怎么会是这种结果……买东西不给钱反而有理了……”李学民想不通,想质询一下法官,审判长说:“我现在再给你详细解释一下。就本案的情况来看,你败诉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与被告建立直接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你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洽谈及履行(创业网: www.cyone.com.cn/),均是通过案外人‘高俊(吴军)’来进行,原被告之间未直接洽谈业务或者签订合同。尽管你的货物送到了被告处,被告也向其想象中的供货商‘吴军(高俊)’支付了货款,但从双方的主观认识来看,你认为自己是在与被告发生业务,被告是认为自己在与‘吴军’发生业务,所以原被告从认识方面出现了与实不符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案外人‘高俊(吴军)’实施的诈骗行为。该诈骗行为成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的阻断,即阻却性事由。故原被告之间,未能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以,你不能将被告作为起诉对象。”

  “那我应该起诉谁呢?”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你的起诉对象应该是 ‘高俊 (吴军)’。”

  “任中权说已经将货款支付给了‘高俊 (吴军)’,却连个收条都没有……”

  “是啊,被告是没有提供已经支付货款的凭证,但你也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明。”

  “再退一步说,这些面粉应该属于盗赃物,他应该无偿返还给我!”李学民继续说。

  “我们认为这些面粉不属于盗赃物。在交易过程中,李怀映作为你送货兼收款代理人的司机,一直在装卸面粉,即该批面粉一直未脱离你方的控制范围,按照刑法的相关理论,该批面粉不属于盗赃物。”审判长耐心解答。

  “我明白了,审判长,我看不用再上诉了,不然,二审掏诉讼费的还是我。不过,心里还是不大好受……我真是比窦娥还要冤枉啊!”

  “我们虽然也为你的财物损失感到惋惜,但是找不到‘高俊 (吴军)’,我们也毫无办法。提醒你一下,今后在商业事务中,一定要谨慎操作,不要轻信中间人,同时在交易时不要让具体操作人离开现场,避免类似的损失再次发生。”

  “栽”了这么一个大跟头后,李学民再也不提过去“……啥风险没见过……谁也别想骗了俺”的老话了。不仅一下子买了十多本相关的法律书籍,一有空就“啃”,还跟别人学了不少防范“诈骗”的新招数。2013年2月27日,一家“皮包公司”准备“洽购”该厂面粉18万斤,由于李学民防范严密,骗子的这笔“生意”才没有做成。此后,李学民逢人便说:“吃一堑长一智。去年刚打的那次官司,也许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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