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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就来看看几个汽车流动抵押贷款骗局案例,看看他们是怎么受骗的!
汽车抵押贷款新陷阱 钱没拿到车也不见了
“无须押车,自由行驶。手续简便,当天到账。”如今,打开手机,能看到不少类似的汽车抵押贷款广告,这对于急需用钱的人来说,诱惑不小。上个月底,市民聂先生就通过网络上的一则广告,为自己新买的爱车做了抵押贷款,但没想到,贷款没拿到,车也被开走了。这让聂先生整个元旦节都陷入无限的懊恼和焦虑。
汽车抵押贷
无须押车很诱人
聂先生的车是一辆新款思域轿车,刚买3个月,是全款购车。因为用钱的需要,购车后,聂先生用汽车做抵押,贷款4万元。但就在几天前,聂先生无意间看到了网上的一则广告,打去电话,对方称,聂先生的车可以贷款10万元,而且无须押车,当天到账,即使之前做了抵押也没有关系,可以把之前的贷款先还了。
考虑到需要用钱,聂先生在详细“百度”了对方的信息后,同意交易。聂先生说,他在网上查询了,这家中介在重庆多地都有网点,规模看起来不小。最终,他选择了位于大坪的一个网点打去了电话。
聂先生说,他和对方约好见面,本来是想去大坪的“公司”。结果,当天下午,两男子就对聂先生进行了“家访”,意思是看看聂先生是不是具有偿还能力。随后,双方签订协议,必须在聂先生车上装个GPS定位装置,以保证资金安全。
安装GPS定位
一步步落入陷阱
“我想装GPS是对方规避风险,也很正常,就将汽车钥匙交给了他们。”聂先生说,随后,他签了一连串字,并按了手印,有GPS安装协议、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
“他们让我只管签字就行,我也没仔细看!”聂先生说,没仔细看协议,他吃了大亏,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方告诉他,这个协议只是临时协议,是用于公司审核放款的,审核通过之后,公司会直接将钱打到聂先生的卡上,这个就作废了,需要再签正式合同。
聂先生有一丝疑虑,但没有多怀疑。更让聂先生放心的是,很快,公司就通过了审核,第一笔款7万元,便直接打到了聂先生的账户上,随后,两男子和聂先生一起,到之前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公司,办理解押手续,并支付了第一笔还款20500元。
一切看起来,都正常而有序。聂先生也只等拿回自己的爱车,以及剩下的3万元尾款。但男子随后提出,7万元除去第一笔还款20500元,还剩下49500元,这笔钱,聂先生需要暂时归还!
男子提出,一是因为聂先生的爱车,仍在办理之前的“解押”过程中,如果是无抵押的汽车,就不需要这么麻烦,公司需要考虑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正式合同还没有签订,手续完成后,公司是要和聂先生签合同、拍照片留存的,现在合同还没签就放了款,担心聂先生反悔。
聂先生只好从银行取款、转账,暂时归还了49500元。
贷款没拿到
爱车反而被“卖”掉
聂先生说,随后,他回到家,只等自己的爱车安装GPS后被送回来,说好一天就能办好,但一等就是好几天,车子并没有送回来。“我只好给他们打电话,等来了一张汽车转让(买卖)协议。”聂先生顿时懵了,“我什么时候签的买卖协议?”他回想起来,很可能就是签订GPS安装协议的时候,自己只管签名太大意,自己的汽车就这么莫名奇妙被卖给了一个陌生人。
但再与对方联系,对方态度强硬:“一切按照协议来!要不你去报警!”聂先生这才知道自己上了当。这笔交易已经完成,一切看起来都是合法合规。一,双方签订的是汽车转让(买卖)协议,对方可以将汽车开走; 二,转账记录显示,聂先生的确收到了7万元转账。
目前,聂先生已经向石油路派出所报警。
聂先生说,现在,只有他办理取款手续的银行监控,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无奈的是,他没有办法提取监控录像。现在,除了车子,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都还在对方的手里,不知道该如何是好。他也希望自己的遭遇能够给大家提个醒,尽量避免类似的遭遇。
■来源于重庆晨报 微信号 cqcb95
汽车流动抵押贷款下的陷阱
通讯员 赵晶晶 扬子晚报记者 于英杰
雾里看花的汽车流动贷款
2015年6月,家住山东临沂的卞海洋在网上看到汽车抵押流动贷款广告,正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发愁的他,通过广告上留的“陌陌”号码联系上一个叫陈某的男子,想进一步了解贷款的事情。
陈某自称是中介,得知卞海洋的牧马人越野车还有18个月的购车贷款未还清,建议他就近去盐城响水一家汽车流动抵押贷款公司做贷款,并承诺可以放10-15万元贷款,只需在车上装一台GPS,汽车他就可以随便开走,放款速度快且手续简单。如果顺利,一早去响水,下午便把贷款做下来,车也可以开回山东。
卞海洋心动了,次日在陈某陪伴下,他驾驶牧马人越野车上午10点左右到达响水。陈某没把卞海洋带到信贷公司,而是领到一家汽车修理门市,嘱咐修理师傅给车辆安装GPS。
在一旁等待的卞海洋心生疑惑,陈某先前承诺只在车上安装一台GPS,修理师傅却在引擎盖、汽车电瓶旁边两处位置进行处理,还将汽车开进另一封闭式房间约40分钟。没见到信贷公司的人,也没签署任何合同就先来修理厂,是否不妥?卞海洋提出质疑。陈某解释,响水信贷公司已经联系好了,可以贷款15万元,安装好GPS后就可以放款,不用担心。急着用钱的卞海洋再次相信了。
中午时分,真正的主角刘浩浩与张远粉墨登场。两人到修理厂把合同交给卞海洋,不断地催他赶紧签字。卞海洋在浏览合同过程中,再次发现不妥之处:合同规定抵押车辆只能在响水县城境内使用,否则就是违反合同。然而,他对陈某和刘浩浩等人“车子可以开回临沂”的口头承诺深信不疑,第三次轻信了他们。
仅仅花了2个小时,这场雾里看花的汽车流动贷款程序就走完了。卞海洋与信贷公司约定贷款月息2分,期限6个月,共贷款150000元,刘浩浩等人以手续费、评估费等理由扣除54000元手续费,卞海洋实际取得96000元贷款。
原本约定的150000元变成96000元,约定的汽车可以全国范围内使用变成响水县城范围内使用,约定正规信贷公司变成了两个陌生人带着一份合同,卞海洋越想越觉得疑点太多,但因为缺钱的他无奈接受。资金需求燃眉之急,抵押程序无门槛,这就是被骗车主的心态,刘浩浩与张远等人就是利用了这一点。
揭秘汽车抵押贷款骗局:贷款不成反要花钱赎车
来源:中财网
汽车抵押贷款是真的吗?“当天放款,车可开,按揭车、亲戚车均可做。”看到这则汽车抵押贷款的小广告,需要资金的你,心中有没有为之一动?常州的李先生就心动并且心动了,结果被坑得不要不要的。
事件回顾:
由于急需用钱,李先生通过小广告,联系了一个从事汽车抵押贷款的人。汽车抵押贷款公司通过贷款审查,与李先生进行了约定,贷款金额为4万年,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共计51760元。更重要的是不押车。
李先生觉得汽车还是归自己使用,利息虽然高点但也能接受,于是与汽车抵押贷款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且按照对方要求,与妻子一起拿着对方给的2.5万元现金一起拍了照片。
接着,对方先是声称没有那么多现金,说一会儿转账4万元给李先生,将2.5万元拿了回去。后以安装GPS定位装置为由,将李先生的汽车开走了。
很快李先生收到了转账,但是金额却不是4万元,而只有1.5万元。他与对方联系,对方竟然叫他给5万元。这真是万万没想到,贷款没贷到却还要还花钱赎车。
汽车抵押不押车贷款陷阱分析:
与上述网友有类似遭遇的车主,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就有数十位,不法分子为什么能屡屡得逞?细数贷款买车的陷阱:
一、利用了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
汽车抵押贷款具有放款快、利率高、期限短等特点,适用于有资金周转需求的人士。因此,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大多是急切想要获取资金的,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种心理,以小广告吸引他们。
二、借款人没有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贷款买车的借款人,仔细看过贷款合同的举个手。笔者敢这样说,在签订合同时,几乎没有人仔细看过贷款合同。很多人觉得看不懂,随手翻一翻,最后名一签就完事儿。后患来了,合同中有不合理的约定,有重复收费的项目,有附加的条件等等,这些都会给借款人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在上述事件中,不法分子给李先生签订的是质押合同,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到自己手里,以为进行诈骗。
三、借款人易被伪专业伪正规迷惑
在整个过程中,不法分子都是按照正常的贷款流程在走:贷前调查→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并且进行拍照记录,这种手段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借款人还以为又专业又正规,卸下心防。
四、免息购车的陷阱
“零利率购车”的广告笔者见得多了,相同的还有 “零利息购车”、“免息购车”等说法。选择“零利率购车”,借款人确实没有利息,但是却要支付其他费用,业内称为 “手续费”或者“服务费”。笔者曾经计算过,这笔费用算下来,并不比利息低,甚至要高出不少。
五、 搭售车险
买车一定要买车险,但是不是必须在汽车经销商处购买。贷款买车时,售车员往往会搭售车险,有的甚至要求买商业“全险”,或者要求一次性买个几年。笔者算了算,贷款买一辆十来万的车,几大千的保险是少不了的。
网络上有一句流传甚广的一句话:心不动则不痛,心若动则必痛。家财管加提醒,小广告具有诱惑性,十有八九是骗局,借款人切不可轻信。另外,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之前,一定要通过正规的途径找正规的贷款机构。
警方提醒大家:
为避免掉入汽车流动贷款陷阱,要做到四项注意:首先尽量选择正规贷款机构,如银行、工商注册的专业信贷机构,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产生纠纷,法律也好解决。其次,选择资深、合法的信贷中介,了解对方是否具备中介资质,对于中介口头给予的承诺不轻信。第三,对合同中的条款作基本辨识,二手车抵押贷款条件非常苛刻,通常贷款额不得超过车辆总价的50%,如果超出范围,且手续过于简单,要多留心。最后,如果遇上异常状况要及时报案,寻求帮助,用正规途径维权,协助警方打击犯罪。
在地下金融缺乏有效监管的背景下,民间的高息借贷极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行为,一旦资金链断裂,资金融出方将遭遇巨额财产损失。本刊通过对10 个民间借贷骗案的盘点,告诉大家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要提高警惕,不要忽视风险。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民间的高息借贷以及非法集资行为频繁发生,并引发众多司法案件。从今年的情况看,目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爆发量持续攀升,已经处于历史第二高位。
在目前中国地下金融监管缺失的背景下,高息的民间借贷极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活动,而一旦资金断裂,数以亿元计的民间资金将打水漂。
在绍兴,一个小企业主,几千万元资金被借走参与放贷,最后颗粒无收,他脑溢血发作,企业倒闭;在常熟,一个当地小有成就的地产老板被骗走1.8亿元;而在湖南湘西,参与非法集资的吴某见集资款兑付无望,在市中心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
这些惨痛的案例,只是掀开了疯狂的民间非法集资活动的冰山一角。
在本刊盘点的近几年来爆发的十大非法集资案件中,有的涉案金额超过50亿元,有的参与集资群众多达两万人,还有的横跨多省、持续10 余年。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间高息借贷有风险,而参与非法集资则是风险更高的行为。一旦参与非法集资,不仅利息所得面临追缴,本金也大多灰飞烟灭,更产生一系列的家庭悲剧。
骗贷手法:五花八门
民间的非法集资案主要有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两种类型,其特点都是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非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从法律角度狭义的分类来看,集资过程中如伴有欺诈行为的构成“集资诈骗”。
不过,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每一宗非法集资案件之所以被曝光、被立案,都是因为其许诺的利息不能支付,并且给广大出资人带来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本金损失,涉案金额动辄数亿元,把这样的非法集资活动统称之为“骗贷”并不为过。
现实生活中,骗贷者往往采用各种花样翻新的手段,以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手法隐蔽,且可能涉及诸多专业性知识,一般的老百姓很难识别。通过分析“民间骗贷十大案”,目前社会上五花八门的骗贷手法可以归结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投资型”。其特点是,包装一个热门的投资项目,许以高额利润回报,邀请你参与投资;或者以投资这个项目为名,承诺高额的利息向你借款。这些投资内容,既可以是房地产、教育、矿业、林业、养殖等实业型投资,也可以是信托、基金等理财产品,还可以是收藏品、艺术品等实物。在这一类型中,骗贷者吸收的资金往往没有投资到所谓的项目中,真实的资金流向多数是为了还债或者放“高利贷”。今年6 月初曝光的“上海优道”涉嫌非法集资案,就是包装虚假的理财产品进行骗贷的典型案例。
第二类是“经营型”。其特点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链突然遭遇紧张,在此情况下以高息向社会集资。当企业的资金窟窿不能堵上时,月息3 分、4 分甚至更高的利息便形成恶性循环,最后导致企业资不抵债、非法集资活动曝光。审理时间长达数年,并且社会影响极大的吴英案、曾成杰案,以及今年5 月下旬曝光的柳州正菱非法集资案就是这一类型的代表。
第三类是“金融型”,也就是常说的“放高利贷”。通常以个人或者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的名义,先高息揽储,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对外放贷,当放款无法收回、资金链断裂后,案件爆发。例如,今年5 月刚刚宣判的浙江江山银通担保有限公司陈小林案。
骗贷数量:呈增长势头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民间的高息借贷以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集资行为频繁发生。尤其是2011 年,温州老板爆发跑路潮,大量的非法集资活动浮现出水面,并引发司法诉讼。这期间,关于非法集资如何界定、如何量刑、如何处置资产等话题,均引起社会范围内广泛的讨论。在此背景下,2011 年1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
2013 年4 月26 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司法解释出台后首场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披露的数据显示,司法解释生效以来两年时间内,全国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4293 件,结案3552 件,对4170 名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
今年4 月21 日,国务院新闻办再次举行同一主题的新闻发布。数据显示,2013 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 余起。相比2011~2012 年每年约2000 起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案件发案数量呈现增长态势。
在这次会议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指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二是发案区域广泛,全国31 个省(区、直辖市)、87%的市都有非法集资案件立案。
今年二季度以来,非法集资大案更是被频繁曝光。在本刊筛选出的“民间骗贷十大案”中就有4 起是今年二季度以后引起司法介入的,此外还有两起在今年5 月进行了首次审理。而在6 月下旬,又接连有最新的非法集资案曝光,分别是杭州中都集团董事长杨定国欠债跑路案、宁波平安银行女老总陈渊高利贷案。
深层原因:民间金融处于真空地带
长期以来,中国民间缺乏安全有效的投资渠道,加之近年来楼市限购、股市长期低迷,使民间积累了大量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存放在银行只能享受很低的利率,如果遇到CPI 高企的年份,甚至是负利率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财富有追求更高资本回报的冲动。而从需求端来看,小微企业从传统银行体系“贷款难”问题已非一日两日,加上楼市调控,中小开发商开发贷款受限,于是这些企业只好把民间资本作为筹资的渠道之一。
由此可见,当前中国的民间金融市场 正处于供需两旺的状态。西南财经大学今年5 月20 日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则显示,2013 年中国家庭民间金融市场规模为5.28 万亿元,民间借款中的有息借款占比增至14.8%;约有166 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户均借出款余额约为45 万元;高息借贷资金的整体规模超过7500 亿元,年利率平均为36.2%。此外,民间贷款的资金主要是流向小微公司以及民间金融机构。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正规的金融形式,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但由于对民间金融一直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加上民间贷款利率大大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民间金融极易发生放贷风险,并引发大范围的骗贷行为发生。
如果说供需两旺而又缺乏有效监管的中国民间金融体系是一个“火药桶”,那么,现阶段“经济下行”的现状则是导火索。
6 月19 日,瑞银证券发表研报指出,地产调整周期、债务偿还周期及影子银行治理周期的叠加,使得中国今年信用违约事件将更加频繁;与2011 年温州情形对比,不同点在于涉及的债务规模更大(已经超过536 亿元),区域已扩散到6 个省市,后果也可能更严重。
这些信用违约事件的背后,又会隐藏着多少民间骗贷大案呢?
名词解释
关于非法集资你必须知道的几个常识
1.什么是非法集资?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利息是否合法?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3.被查封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置?查
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汽车抵押贷款后果严重4.同一案情,涉及民事案件的如何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十大骗贷案案例之一
包装“神话” 迷惑公众
资本市场的“神话”故事大都不可靠,但总有人会追逐“神话”去投资,最终都输得很惨。2006 年10 月,“从天而降”的吴英位列“胡润女富榜”第6 位,总资产达38 亿元。对于这个财富界的女黑马,就在吴英的老家浙江东阳也被当作“神话”来看待。然而,这一切竟然是靠借来的钱堆积而成的。
案例回放
80 后的吴英出生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没读完技校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
后来她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当年流行的“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这些项目让她在短短几年内就积累了1000 多万元原始资金。
就在2006 年前后,经商小有成就的吴英开始改变商业策略。短短3 个月内,她在东阳市工商局完成了15 个公司及分公司的登记、备案事项,涉及汽车、网络、商贸、酒店、广告、婚庆等多个不相干行业。吴英在当地的高调吸引了媒体的注意和质疑,“这个凭空冒出的富姐,她的钱从哪里来”?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英在2006 年4 月成立多个公司之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 元、40 元、50 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 余万元。而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为延续资金链,她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
据统计,从2005 年5 月至2007 年2 月,吴英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 人处非法集资7.73 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等,案发时尚有3.84亿元无法归还。该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单位的人员就达66 人。
反思与教训
吴英案曝光后,引发财经界、学术界广泛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就是,当时吴英的公司经营虽然出现困难,但尚存资产可以支付债务。不过,现在再探讨这点已经毫无意义,因为吴英案发后,当时的资产便被迅速处置。
值得反思的是,对于当时仅26 岁的吴英来说,也许早期的第一桶金来得太容易,于是便把生意当儿戏了。至少她犯了两条商家大忌。首先,多元化扩张太激进,而且吴英当时的经营理念实在令人眩目。比如本色车业免费洗车活动,单这一个项目就烧掉1000 万元左右;而她旗下的布兰妮连锁洗衣店每天为前百名顾客免费洗衣,更有“买床上用品送彩电”的壮举。这些吸引眼球的行为令当地商界轰动,但无法持续,加之当地市场需求有限,热度过后,铺得过大的摊子就成了沉重的负担。
此外,高负债经营成了压垮吴英的最后一棵稻草。对于利润率比较高的房地产行业来说,10 倍的资金杠杆已经是极限了,而吴英所投资的行业普遍没有房地产的利润率高,她却用1000 万元的原始积累做几亿元的生意。这么高的杠杆率已经惊人,更神奇的是扩张的资金还全都是来自高利贷。因此,吴英神话的灰飞烟灭是早就注定的。
吴英直接的借款人只有11 个,而这些人都是地下钱庄的老板,通过高息揽储再放高利贷。吴英一倒,背后地下钱庄千百个“储户”们的资金就打了水漂。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从吴英案吸取的教训就是:千万别把地下钱庄当成银行,参与地下钱庄的吸储是高风险行为。
判决结果
2009 年12 月18日,吴英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2012 年1月18 日,吴英案二审判决维持死刑判决。2012 年5 月21 日,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终审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目前两年缓刑期已结束,监狱方面已经把吴英的减刑建议上报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结果还没有公布。
汽车抵押贷款要注意的三个因素
遇到资金周转难题的时候,我们除了可以寻求房屋抵押贷款以外,还可以考虑汽车抵押贷款,况且后者还有押证不押车的贷款方式。但是,大家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几个方面:汽车抵押贷款后果严重
1、车辆估值
为了保障贷款的顺利回收,贷款机构对抵押车辆的估值都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有些银行规定车辆估值不低于十万,有些机构要求车辆估值不低于八万„„所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时候,借款人不要忘了“货比三家”,以免难以获贷。
2、车辆性质
虽然很多贷款机构都表示可以接受汽车抵押贷款,但是对作为抵押的车辆有一定的要求,即:抵押车辆须为全款车。
3、车龄要求
汽车的变现能力往往比房屋弱一些,所以贷款机构在受理汽车抵押贷款的时候,会对抵押车辆的车龄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要求不超过五年,但具体情况大家还得以自己选择的贷款机构为准。
办理汽车抵押贷款要注意四大事项
相对要房屋抵押贷款的人来说,汽车抵押贷款手续简便、放款快,为很多人解决了燃眉之急,但是大家申请此项贷款的时候要注意以下事项:
注意事项一:汽车抵押贷款不能在银行办理
由于汽车损耗大、贬值快,银行为了控制信贷风险,不受理汽车抵押贷款,所以需要办理此项贷款的借款人得找当地正规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比如武汉好易办等等。
注意事项二:汽车抵押贷款可以押证不押车
车子是车主身份的象征,同时也为出行带来很多方便,所以一些借款人申请贷款并不想押车,为了满足其这一心愿,不少贷款机构推出了押证不押车贷款,但是需要在车子上安装GPS。
注意事项三: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应选对贷款机构
办理汽车抵押贷款时,借款人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与之相匹配的贷款机构,同时也要注意所选贷款机构的正规性,若对方要求贷前付费则要谨慎了,因为这是骗子的伎俩。
注意事项四:汽车抵押贷款只适合短期资金周转
据悉,汽车抵押贷款期限一般为2-6个月,所以不适合用来作为长期资金周转。若借款人需要周转的时间长,应考虑其他贷款项目,比如房屋抵押贷款等。
用他人名下汽车申请汽车抵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如果自己的名下没有房屋,也没有汽车,申请信用贷款,信用贷款的额度不足,如果在这一筹莫展的情况下,自己的亲属有汽车,其实也可以申请贷款的,但在贷款的时候也要注意一些事项。
【用他人名下汽车抵押贷款手续一定要齐全】
用亲属名下车辆作抵押可以缓解资金难题的,但是,用他人名下车辆抵押的前提是各项手续必须齐全,才能办理,缺一不可。通常而言,所需材料包括借款人和车主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完税证明、汽车保险单等。
【注意用他人名下汽车抵押贷款的两种形式】汽车抵押贷款后果严重
用他人名下汽车抵押贷款的形式大致分两种,第一种,车主与借款人共同贷款,成为名义上的共贷人,共同履约还贷义务;第二种,实际用资人作为借款人,车主无需到场办理相关手续。不过,由于不清楚抵押车辆是否在征得车主的同意下进行,所以贷款机构会通过提高利息的方式,弥补经营风险。汽车抵押贷款后果严重
【用他人名下汽车抵押贷款收费标准不同】
不同的借款形式,收费标准也各不相同。如果是借款人与车主作共贷人,押车和押手续不押车的月管理费率会不同。倘若是车主没有到场,借款人单方面使用他人车辆作抵押,手续费率会变高,押车和押手续不押车分别会上调。最后,抛开利息的问题不谈,用他人车辆作抵押最好征得车主的同意,否则贷款还不上,后果很严重。
车辆合格证抵押
厂家把车和合格证交给经销商,经销商将合格证扣下来,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消费者在买车成交时,往往要晚上一段时间,等到经销商用钱赎回合格证,车辆才能正常使用。通常情况下,一般是几个月时间。但是,经销商往往还要将贷款来的资金挪作他用,一旦资金链断裂,赎回证件的时间就变得遥遥无期,消费者守着没有合格证的汽车,毫无办法。更恶劣的是,在此期间,车辆一旦出现任何问题,保险公司没有办法给予赔偿,经销商方面也没有任何责任。
缘由:押合格证由来已久
何谓汽车合格证?即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及防伪信息的证明文件。对于机动车制造商来说,合格证是机动车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购车的消费者来说,汽车合格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投保、注销等手续时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合格证管理是管理机动车的有效工具。
经销商从厂家提车是需要现金的,动辄几十辆甚至几百辆车的庞大资金一个经销商是较难一下子拿出来的,这时就需要向银行贷款,而贷款的抵押凭证就是合格证。据业内专家介绍,一般是厂家和某银行总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以汽车合格证作为抵押,向汽车经销商进行放贷,那么在厂家担保的情况下,4S店用合格证做抵押,来向银行贷款进车,汽车销售企业可以拿到汽车原价50%-100%的贷款额度。广州一位资深经销商向记者透露,一般支付给车厂的提车费用,如果跟银行关系好且是长久的合作关系,就一般是三七开,也就是银行提供70%的贷款,其余30%是车商现金支付,如果合作时间短,则跟银行是五五开,也就是说,只能从银行贷到全部车款的50%,但不管是贷款多少,银行抵押的凭证就是每部新车的合格证。
其实,这种融资方式并非为我国独有,在很多年前,在美国和欧洲,通过抵押合格证来进行银行融资的方式就已十分普遍。据广州经销商透露,在广州,这种融资方式大约在2002年之后才开始集体出现,因为此前的汽车交易量非常少,不管是进口车还是国产车,基本每个经销商还是有足够的现金维持周转。另据记者了解,不是所有的经销商都会通过押证融资,约有10-15%左右的广州经销商不用通过押证而是全凭自己的现金流来维持进出货的资金运作。
汽车合格证质押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汽车合格证,是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及防伪信息的证明文件。对于购车消费者来说,汽车合格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投保、注销等手续时必须提交的规定证明文件之一。所谓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通常是指汽车销售企业先与银行或担保公司签订汽车合格证质押(反)担保合同,银行或担保公司依照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放款,同时汽车合格证质押给银行或担保公司保管,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汽车后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解除担保公司担保责任)并赎取汽车合格证给消费者。
关于这种担保方式,常见的问题有:
1、汽车合格证能否质押?如果能,在哪里办理质押登记?
2、汽车合格证质押有哪些法律风险?
3、汽车合格证质押应当签订哪些合同文件?以及采取哪些措施? 下面逐一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一、汽车合格证能否质押和登记问题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除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外,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还包括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物权的范围,同样应当适用物权法定原则。因此,要判断汽车合格证能否质押,关键是看汽车合格证质押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这和主要体现当事人合意的合同有很大的不同。
在担保法中,法律并未明确对可以出质的动产作出列举,而对于权利质押,除了明确列举之外,还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作为兜底条款。物权法则对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作出了排除性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也即除此外的动产皆可出质;对于权利质权,物权法对可出质权利的范围列举几乎沿袭了担保法的规定,也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兜底。
因此,对于汽车,理所当然地属于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不仅可以出质,还可以设立抵押。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动产质押的设立要件为交付,质权自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财产时设立,而对于车辆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前者规定交付为成立要件,后者规定登记为对抗要件。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设立汽车质押,当事人应当签定质押合同和交付汽车,交付为设立和对抗要件,无须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如果设立汽车抵押,则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为了使汽车抵押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具体到抵押登记,该办法第六章专门作出了规定,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
回到汽车合格证质押这个问题上来,据上分析,汽车合格证究竟能否质押,关键在于认定汽车合格证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显而易见,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汽车合格证可以质押,而且就汽车合格证本身的属性来看,也不可能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汽车合格证可以质押。因为凡是可以用来作为担保的财产,皆具备两个基本的属性:其一,可转让性;其二,财产性。如上所述,汽车合格证系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只能是一一对应并用于合格证上载明的汽
车,不能转作其他汽车的合格证明,否则将对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故汽车合格证不得转让。另一方面,汽车合格证仅是汽车合格的证明,其本身并不具备任何财产价值,属于汽车这一特殊动产的出厂附属资料,只不过缺少这一资料,汽车的流通和使用存在障碍,故汽车合格证也不具备财产属性。因此,不难得出结论,汽车合格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单就汽车合格证设立质押的,既不能产生动产质权的法律效果,也不能产生权利质权的法律效果。
那么,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是否全部无效而导致该种担保方式毫无意义?非也!
担保方式就其学理分类,包括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前者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债权特别保障措施,后者为交易实践中发生,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担保。与物权法上的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应,在合同法上实行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不随意加以干涉。
虽然当事人约定汽车合格证“质押”,因该种质押不符合物权法上的质权要件,因此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产生的质权设立效果,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产生。这种合意的内容主要是,出质人将汽车合格证交给银行或担保公司,生产企业向银行或担保公司作出汽车合格证的唯一性、不可撤销、不可挂失补办承诺,银行或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或承兑汇票,待借款人归还欠款本息后,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出质人返还汽车合格证,这种合意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纵使质押合同部分约定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合同法上“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上述合意的效力不受影响。
综上,汽车合格证质押不是法定担保方式,也不是可以通过汽车合格证的变现可以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在出质人为借款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下,其担保的作用,其实就是对出质人的一种合意牵制,增加其违约顾虑和成本,而这种合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的法律风险
第一、动产质押设想落空的风险。如上分析,由于有的银行或担保公司错误地认为控制了汽车合格证就等于控制了汽车,将合格证质押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汽车质押的效力,但实际上仅为一相情愿的想法。如果企业诚信度高、按时还款,质权人归还合格证,皆大欢喜。但一旦企业不守信或者经营出现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时还款,则质权人实现质权无论在诉讼还是执行阶段都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其中最严重的后果,莫过于质权人手握的不过是废纸一张。在汽车合格证质押授信业务中,经销商并没有真正将质物汽车移交给质权人银行或担保公司占有,而是移交合格证给银行或担保公司(或委托第三方)行占有。虽然实践中,有的或多变通的做法,例如,银行或担保公司向4S店派驻监管员,视为已经移转质物占有,或者银行或担保公司与4S店签署仓库租赁协议等,认为4S店已经
是银行或担保公司的监管仓库,该仓库里面的汽车已经视为银行或担保公司占有等等。这些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移转占有为质押生效”的典型生效要件,存在争议。银行或担保公司仅凭对汽车合格证的占有,不仅不能证明对动产的实际占有,而且也无法实现对汽车的实际控制。即使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委托第三方对汽车实施间接占有,但也存在由于对车辆实物的监管不到位,车辆发生损毁、盗窃、移转等,导致对车辆的状况一无所知。实践中,还存在债务人将汽车合格证质押给担保公司,同时将汽车质押给银行,担保公司和银行同时举张汽车质权,互不相让,导致三角诉讼永无休止的局面。
第二,合格证作为牵制手段落空的风险。在某种意义上讲,合格证作为汽车的“身份证”,是车辆上牌的必须凭证,银行或担保公司通过控制合格证,在某种程度上就实现了对车辆的控制。但是,若担保公司或银行放款后,汽车生产商与销售商共同欺诈,生产商重新对相关车辆补发合格证,销售商可据此销售、用户可凭此上牌,从而摆脱银行或担保公司控制。或者,销售商与用户联合欺诈,对购置的车辆暂时不上牌。在这种情况下,车辆销售后暂时无需银行控制的合格证用以上牌,银行无法获悉实物的去向,导致车辆实物的流失。虽然银行可以通过要求汽车生产商出具汽车合格证唯一、不可挂失、补办的书面承诺,但若这一承诺没有保障措施或者保障措施不力,也存在生产商的信用风险。而对于汽车销售商的不确定客户,担保公司或银行根本不可能要求其作出任何承诺。 第三,抵押与质押并存的风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汽车属于少数既可抵押又可以质押的财产之一,和汽车质押不同的是,汽车抵押无须转移汽车的占有,仅签订抵押合同即可设立,只不过必须以办理抵押登记为公示对抗要件。因此,倘若汽车经销商先后将汽车合格证或汽车质押和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则质权和抵押权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关于一般情况下,质权与抵押权之间存在冲突如何处理,可详见任何一本担保法教材。这里仅作风险提示,作为债权人,无论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归谁所有,另一利益攸关方都不可能放弃为权利而斗争,到后来的结果无非是两败俱伤。
第四,第三方监管不力导致汽车转移流失的风险。为了控制风险,有的银行或担保公司可能在汽车合格证质押的同时,将汽车实物也纳入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出于存放和监管的便利,担保公司或银行一般委托4S店或仓储公司占有或控制汽车,以代替银行或担保公司对汽车的占有。为了满足汽车销售商担保融资和销售不相冲突的需要,担保公司或者银行可能允许汽车经销商在一定金额或数量之外提走部分汽车,或者以货换货、以保证金易货,为此必须委托专业的仓储公司负责监管并订立详尽的质押监管协议。在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除了存在上述是否为交付占有的法律争议之外,还存在第三方4S店或仓储公司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倘若第三方监管不力或者与汽车销售商恶意串通,汽车被擅自转移并最终导致流失,则看似严密无缝的(反)担保措施同样落为水中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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