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境外意外险 环球境外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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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意外险篇一

环球境外意外伤害保险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盛世环球境外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受益人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3

第三条 投保条件.................................................................................................................................................................3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3

第四条 保险责任.................................................................................................................................................................3

第五条 责任免除.................................................................................................................................................................4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4

第七条 保险范围.................................................................................................................................................................4

如何交纳保险费..........................................................................................................................4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

如何申请保险金..........................................................................................................................4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4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4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4

第十三条 失踪处理.............................................................................................................................................................4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4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日的变更权.........................................................................................................................................4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4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4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义务..................................................................................................................................4

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

第十八条 年龄错误.............................................................................................................................................................4

第十九条 未还款项.............................................................................................................................................................4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4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4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4

附表二:退还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比例表......................................................................................................4

附表三: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4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五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环球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声明、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三条 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凭证中指明的个人或描述的群体。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出生

1满60天至70周岁。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2任何身体健康、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个人,都可以

成为本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持有有效工作许可、就业准证或家属准证的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居住地址的永久居住证的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也可以成为本合同下的被保险人。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的被保险人返回以上居住地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回国籍所在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未成年子女作为附属被保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四条 保险责任

34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终身残疾,则我们将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旅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赔偿下列项目。

1、 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我们按保险凭证中双方同意的保险金额向其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的残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参见附表一)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常住地:指被保险人日常居住的地址,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地址为准。

3被保险旅程:指以旅游、商务、探亲等为目的,从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开始,至返回被保险人常住地为止的行为。

4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我们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在保险凭证中双方同意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以上责任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事件发生之后的义务

a) 接受我们指定的医生对其身体情况进行的检查。我们将支付由此引发的必要费用;

b) 授权提供治疗或专业意见的医生、其它保险人和当局提供保险人或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所要求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治疗、身体残疾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64、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

处方药物;

789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从事或进行职业运动(但不包括在有正规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进行的娱乐活动)或任

1112何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如(但不仅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

131415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酗酒: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交通肇事。酒精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猝死:指6小时内非外因意外、突然发生的死亡。

1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12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13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境外意外险}.

14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5

驶卡丁车等等,如果该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未在此中列明,被保险人必须在承保之前告知我们以确定是否承保该风险;

168、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9、 战争、入侵、外敌活动、恶意或者有战争危险的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造反,达到起义程度、军事行动程度或者篡位程度的民变骚乱;任何恐怖主义行为,包括且不限于由任何人或者组织使用暴力和/或威胁使用暴力,不论此人或者组织独立行动或者代表或联合某组织或者政府行动,其动机为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者民族原因,包括对政府造成影响和/或造成大众或者部分大众恐慌。及为控制、防止、镇压本条所述情况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因其发生的或者与其有关的损失、赔偿、成本或者费用;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12、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

13、 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

14、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或无法出具承运人提供旅程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15、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而导致的延误除外);

16、 任何在保险单生效日前或生效日当天发生的罢工或怠工行为;

17、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换交通工具;

18、 发生在本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境外意外险}.

19、 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二、无论前款何种情形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17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年度多次旅行保险和短期一次旅行保险:

一、 对于年度多次旅行保险,保险范围覆盖一年内多次旅程,每次被保险旅程长度不超过42天。

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

18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单上列明的为准),至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终止。

二、对于短期一次旅行保险,保险范围只覆盖具体的一次被保险旅程,每次被保险旅程及时间长度由您和我们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离境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或约定的终止日北京时间24时止,以较早者为准。 15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1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7保险期间: 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8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境外意外险篇二

境外保险业务流程指引

境外意外险篇三

人保(备案)[2009]N600号-境外工作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工作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1

1.1 总则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18周岁(释义见6.1)至65周岁、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释义见6.2)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3)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4);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当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1.3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2.1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5),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6)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6.7)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8)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9),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10)。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11)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12)、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3)、攀岩运动(释义见6.14)、探险活动(释义见6.15)、武术比赛(释义见6.16)、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7)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8)期间;

(8)被保险人未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

(9)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0)被保险人服军役期间;

(11)被保险人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期间。

2.3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及续保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3.1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 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3.3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4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费(释义见6.19)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5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3.6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20)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3.7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8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21)而导致的迟延。

4

4.1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境外意外险篇四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目 录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3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条款 ............. 9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条款 ............. 11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 14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C款)条款 ............. 16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 21{境外意外险}.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 .................... 24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 ........................ 26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 28

平安旅行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 ............................ 30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 33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随身行李损失保险(A款)条款 ............. 36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 .................... 39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家庭财产保险(B款)条款 ................. 41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条款 ............ 44

平安旅行附加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条款 .................... 47

平安旅行附加宠物犬交通意外死亡保险条款 .................. 49

平安旅行附加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 ...................... 50

平安旅行意外险附加险-平安旅行附加特定事故保险条款 ....... 52{境外意外险}.

平安个人旅行航班备降、迫降保险条款 ...................... 52

平安境外旅游附加签证拒签补偿保险条款 .................... 56

平安签证拒签补偿保险—附加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 57

平安旅行附加个人预定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 60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邮轮目的地港口变更保险条款 .......... 62

友情提醒

以下均为标准条款,具体保障内容以保单上列明内容为准。敬请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境外意外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含),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游,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个保险(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责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境外意外险}.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境外意外险}.

(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始进行多次境外旅游。对于每次旅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对每次旅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出境当日起最长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天数。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单次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不满一年),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必须覆盖被保险人的整个行程期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

如果预定旅游结束后回程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境外意外险篇五

海外保险常见问题

近年来,不少大陆人掀起一股赴港买保险的热潮,大陆客户大多看中香港保险价格便宜、理赔速度快、保障多、分红高等优点,正是这些优点让人愿意舍近求远去香港购买保险。 内地人赴香港买保险的热情不断攀升,投保人数和金额均迅速增长。去年,香港保险市场每卖出100港元的新造保单,就有10港元的贡献来自内地投保人。

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最新发布的数据,2012年内地投保人新造保单保费99亿港元,占个人业务总新造保单保费的12.8%,而在2008年,这个比例仅为5.4%。

与内地人青睐香港保险不同,内地人对身边的保险并不热情。2012年,内地保险业全年保费收入1.55万亿元,同比仅增长8%,这是保险业务增长速度首次降至个位数,与20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明显反差。

由于内地保险频频出现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使得大多数国人对保险失去信任。保险的本质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如果失去信任,那么一切都无从谈起。

香港特区拥有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严格的法治和透明的监管体系,这使得香港具备公平、开放和自由的经商环境,香港本地和海外的保险公司都会与所有客户切实履行合约规定。

人们无论在哪里购买保险产品,最重要是希望为自己买一个保障,如果保险公司信誉好、专业水平高,而出售的保险产品又有严格的监管,自然能带来更大的信心。这也是为何大陆保险发展放缓,而内地人赴香港买保险的热情不断攀升的主要原因。

香港自1840年代即已有保险业,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香港已经是世界保险巨头云集之地。在市场竞争激烈之下,香港的保险产品自然需要通过提高专业水平、收益、保障范围、投保理赔率才能抢占市场。

目前,香港保险产品开发较为充分、选择也比内地多,不仅保障性高,而且回报也比较可观。

近几年,香港保险产品中的投资型保险分红多在4%-5%以上,高者甚至可达8%-10%。相比之下,内地近年来多款分红险投资收益不佳。

与香港不同,目前大陆保险市场对国际巨头设置了一些限制,导致一定程度的行业壁垒,而且大陆保险公司在投资高收益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渠道上也受限,再加上投资能力有限,与香港保险公司形成了较大的差距。

另外,香港作为发展相对成熟的社会,医疗条件以及服务水平一直相对较高,香港医疗条件优越也是让大陆人决定购买香港保险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

【疑问】:香港寿险有哪些不保事项,香港寿险最大的优势是什么? 香港保险的卖点是什么?

【解答】:除了一年以内自杀,枪毙,无任何事项不保。香港人寿险最大的优势是没有“免责条款“或”不保事项“! 香港保险卖点:保障高(比如人寿单没有不保事项)、保费低、保证回报较高、免缴遗产税、医疗保障全面、危疾保障项目多、行业监管严谨、投保严格,理赔规范化、离岸投资(资金合法自由进出香港)、全球联保(全球性保障)、保险产品完善、人民币近年升值,赴港投保更合算、特区的私隐条例保护投保人的个人私隐、香港保险理赔投诉低,12年比11年增加18%,国内理赔投诉增加205.78%、香港代理人流动性低,知识专业和诚信不误导。

【疑问】:香港保单的优势有哪些?

【解答】:对比国内保险同样的保额,香港保险保费更便宜,回报高,保障范围大,理赔条款宽松。因为香港是全球三大金融中心之一,美国洛杉矶,英国伦敦,亚洲香港。所以,在香港投保可以享受较低的保费和较高的投资回报。与此同时,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大多

是世界顶级跨国保险公司,加上香港完备的法制,沿用英国法律体系严格的监管,都予以投保人高度诚信和全面保障,到香港买保险签的是法律档。

1、相同年龄的被保人,香港保费通常是国内保单的60%-70%

2、如果是重大疾病,保障病种更多,还保52种早期重疾,保障范围更全面。

3、保单满五年后,现金价值一直高于国内的保单。这是说明什么?说明两个问题:

——香港保险是面对全世界投资的,投资管道多,范围广,没有限制,客户和公司的利益都得到保证。

——香港是全世界第二长寿城市,保费率是按人均寿命计算(香港人均寿命85岁)。国内人均寿命75岁,因此保费便宜,保障高,投资回报也高。

【疑问】:为什么说买香港保险可以避税避债?

【解答】:香港本身就是一个避税港,遗产税自2006年后不需要征收遗产税。即使是在全球征税的美国,只要是人寿保险金的赔付,不管是在哪里买的,都可以避税避债。富豪们赴港买保险,多是垂涎「避税」、「避债」、「避险」的资产转移功能。保险是隐形资产,保密度高。有知情人士爆料,一些濒临破产的中小业主,居然把实业抵押给内地银行套取现金,转手到香港购买保险,将巨额资产暗渡陈仓至境外,期望在境外「保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是公司被清盘,手中保单都不会打水漂而达到保全资产的目的。

【疑问】:内地客人投保香港保险最关心的三个问题是什么?

【解答】:

1/ 汇率贬值问题?

2/ 如何理赔和缴费?

3/ 内地人买香港保险是否受香港法律保护,有纠纷是否可以解决?

【疑问】:港元和美元挂钩于人民币兑换价,七年内从1.2元跌到0.79元,相当于40%下跌,从香港买保险长期看收益未必高?

【解答】:买香港保险汇率确实是大的问题,如果人民币一直只升不跌,那么客户确实有汇率损失。但是这个世界会有只升不跌的定律吗?国内短短十几二十年间,通涨高达600%,货币对内贬值对外升值,在国内高保费的情况下,客户购买的保单贬值速度更快,而香港保险就算计上汇率损失,也比国内保单更便宜更能保值。

【疑问】:现在人民币升值,购买港币或美元计价的香港保险,是否划算?

【解答】:目前,人民币确实是每年都在升值,可是从趋势来看,人民币升值已经接近尾声,中国内地外汇盈余开始持续减少,制造业竞争力在下降,人口也开始老龄化,楼市泡沫通胀越来越厉害,作为中国外贸市场的欧洲和美国,都大幅削减开支,节俭度日,所以中国经济已经不能靠出口来拉动增长。

如果用人民币投资香港保险,缴费也是分期缴付,汇率波动对保单价值的影响也比较小,而十几年或者几十年后的人民币又是否还能维持今天的价值?如果几十年以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下降,在香港购买保险会获益更高。(例如:现在人民币和港币是1/0.8算,您购入了香港保险,等于打了8折。到十年后美国经济上去了,中央抵制人民币升值,甚至人民币主动贬值,那时候人民币和港币是1/0.9算了,那你的保单将达到最大收益)

【疑问】:现时美元转弱,是否投保香港保单的时候?

【解答】:储蓄寿险是长远的人生计划,不应受短期经济波动所影响,美国是世界经济大国,136个国家大量持有和储蓄美国国债(如果它不保值没有哪个国家愿意储蓄美国国债),中国持有量排名第一,所以美元是全世界最保值的货币和流通最广的货币。港币汇率和美元汇

率是挂钩的,长远来说,拥有一笔香港保险应更稳妥。况且,如果您的资产100%是人民币,您就需要分散风险,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保费每年缴付,汇率变动已充分反映于每年的实质保费中。

【疑问】:保险时期长,需要长期服务,办理理赔跑香港不便利?

【解答】:一般日常高门趁医疗等保险,理赔率高,建议买香港的,香港赔付金额大,适合国内高级私家医院(如和睦家之类)。重疾险,人寿险,分红险等,理赔售后服务不多,且优势明显的产品,更应该到香港购买。对于理赔服务,客户本人是不需要到港索赔的。把理赔的原文件寄到香港就可以了,香港的保险是面向全世界的,具有很大的便利性。例如一些高端医疗险,是直接与全球著名医院结算的,客户可以身无分文地进去进行治疗,这些是国内的保险远远不能相提并论的。(一般理赔在单据齐全情况下,理赔时间一般是3-4个工作日)

【疑问】:香港大病险的疾病名称与内地不同,对理赔是否有影响?

【解答】:由于语言翻译的原因,同一种疾病,两地有不同的译名,例如,Parkinson’s Disease,在内地译为“帕金森氏症”,在香港称为“柏金逊症”,但都指的是一种疾病. 因此疾病名称翻译上的不同,对理赔没有任何影响!

【疑问】:在香港购买的保险,以后怎样缴付每年的保费呢?

【解答】:客户可在香港开立银行户口,使用银行自动转账缴付保费,网上银行转账是不需手续费的,至于转账金额会以当日的兑换率结算。在港开立的户口,可以透过互联网处理转账,汇款及查账等,也可在国内银行直接境外汇款到保险公司账户中。(国内银行收汇款手续费138元人民币,香港银行转账收65元港币手续费)如果每年来港的话,顺便用现金缴付保费都可以,看客户个人选择。

【疑问】:中国大陆人士如何享受售后和理赔服务?

【解答】:一经在香港合法投保,客户将来的售后和理赔服务均无需亲自到香港保险公司办理。香港保险业实行代理制度,每个客户终身都有一个保险代理专人服务。如有需要,客户可以选择两种理赔方式:1、客户直接寄索偿单据或别的服务申请给代理人,带回公司,理赔完毕,由公司直接寄有客户姓名的现金支票予客户,并去信确认。2、客户直接跟保险公司服务部联系,将索偿资料寄往公司,公司理赔完毕,将现金支票寄予客户。另外,每个客户,都会拥有一个网上服务账户,可以透过公司网址,了解自己账户数据。并每年均可收到红利派发信息的信件,以及与服务有关的信件通知。

【疑问】:香港“意外死亡和失肢险”是否理赔地震造成死亡和失肢?

【解答】:因地震造成的死亡和失肢属于“意外死亡和失肢险”的保障范围,完全可以理赔。尤其是“失肢”情况,在地震灾害中尤为突出。

【疑问】:香港人寿险是否保障因地震造成的死亡?

【解答】:香港人寿险保障因地震造成的死亡,因为香港人寿险没有免责条款,只要生命离世,投保人家属均可获得理赔!(除了一年之内自杀,枪毙之外,无论什么情况的生命离世都可以获得理赔)

【疑问】:中国国内客户与香港保险公司发生诉讼如何处理?

【解答】:香港保险公司本着最高诚信原则经营业务,所发出的保单透明,公正,最大限度降低与客户发生理解分歧,引发诉讼的可能。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分歧,通常由香港保险业索

偿侷,本着“并非拘泥条文,以公平合理的协商”原则进行人性化协调处理,以尽量保障客户利益,避免形成诉讼。如果因为公司出错,影响索偿,会由客户的保险代理向公司提出申诉,保障客户权益。

【疑问】:中国内地人(大陆人)买香港保险,是否受法律保护?

【解答】:香港的保险是对全世界开放的,全世界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申请到香港来经营,全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到香港来买保险,只要过程是符合香港法律,这就是自由市场经济。香港是全世界知名的自由经济体,有英国遗留下来的完善的普通法法治体系,且执行有效,所以,只要在香港合法签订的保单,不管投保人是何种国籍,一律受香港保险监理处监管,也受香港法律的保护。

内地居民(大陆居民)在香港签单的合法保单,跟香港本地人签订的保单,权益是完全相同的。

【疑问】:中国国内客户在香港投保是否合法?香港特区政府主管保险业的部门是什么?

【解答】:“根据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任何在香港获授权之保险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寿保险均属合法,不论销售对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国人士或中国内地人士。”(摘自保险业监理处复函 档桉号INS/ADM/7/1) 香港保险签署地在香港为合法保单,签署地在香港境外为非法保单。中国大陆人士来港投保,需要提交合法来港证件,进行登记,复印存档,专人验证,以确保投保地点在香港本地。香港特区政府“保险业监理处”是香港保险业的政府主管行政部门。

【疑问】:保险索偿投诉局服务范围包括非香港居民吗?非香港居民购买的保险投诉是否受理?

【解答】:投诉局于1990年2月成立,宗旨乃为个别保单持有人或其受益人提供有效免费管道,协调及排解他们与投诉局会员公司就个人保单而引致的索偿纠纷。过去数年,由于非香港居民与本地(香港)购买保单的数量显著增加,理事会决定由2013年5月1日起,将服务范围扩展至非香港居民(所有境外人士,例如中国,日本,台湾东南亚等地区的客户)。理事会相信只要保单是有投诉局会员公司按香港法律出发,所有保单持有人,不论其居住地,皆可使用投诉局的免费服务,这是较公平的做法。

【疑问】:计划书写着不适合于中国大陆境内使用是什么意思?

【解答】:在中国大陆境内签单是无效的,不被认可的。买香港保险一定要在香港签单才有效,受香港法律保护。

【疑问】:在香港买的保险在中国不具备避税避债功能?

【解答】:由于在香港购买的保险已经脱离中国法律的监控,中国政府无权干涉,所以避税避债功能是绝对比国内的更安全有效。

【疑问】:中国法律失踪两年可宣告死亡,在香港是规定失踪七年才能宣告死亡?若在内地出险,香港保险人寿赔偿程序是否需要香港律师做死亡认定?

【解答】:两地法律确有不同,例如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若被保险人未成年身故,身故保额以10万为上限,而香港则以最高320万赔偿额为上限。其人寿理赔程序不需要香港律师做死亡认定,但需要受益人来港办理领取赔偿款手续。前提要国内公证处公证死亡。(所需档除公证死亡需要原件外,其他复印件即可)

【疑问】:中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监管严格,而在国外即使像友邦,富通这样的大公司2008年也险些倒闭,香港的小保险公司风险更大。

【解答】:全世界的人寿保险公司都是不允许倒闭的,否则就不会出现美国雷曼兄弟经营的400家银行和美国友邦AIA一起到了破产的边缘,而美国政府没有伸出援手去挽救雷曼兄弟的400家银行,任由银行倒闭;而美国政府出钱收购了友X保险85%的股权,不允许友X保险公司倒闭。保监处规定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会有再保公司或者其他规模大的保险公司收购继续经营,以确保客户的权益。所以客户最多只会因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损失红利收益,但保障类投保保额肯定是100%得以保障的。

【疑问】:香港的保险公司是否也有破产的风险?

【解答】:对于人寿保险,香港政府对于香港保险业的监管非常严格,每出售一份,香港保险监理处都会要求香港保险公司把该份保单80%价值的资产维持在香港,以便更好的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在香港有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濒临危机,香港政府即会出面,让有财政实力的保险公司兼并该保险公司,保障香港出售的人寿保单不受损失。香港政府也正在设立香港人寿保险再保险基金,用以担保担保香港出售的每一份人寿保单。

【疑问】:为什么说免责条款最能非常直观的体现内地与香港保险产品的差异?

【解答】:国内与香港保险公司较为常见的责任免除条款的对比表

内地保险公司平X人寿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香港保险没有免责条款,受保人于保单生效日一年之内自杀,枪毙不保之外,无论什么情况的生命离世都可以获得理赔。

【疑问】:什么是“不可争议”条款?

【解答】:“不可争议”条款是,香港方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宣布生效两年以上 的寿险保单“作废”。简单来说,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比如李先生在签下保单之后两年,突然发现自己患有某种受保疾病不幸过世,他的家人想要申请理赔,如果在内地,保险公司有可能以“受保人当时隐瞒疾病状况”而拒绝理赔,但在香港,一旦过了两年的可争议期,“不可争议条款”就能驳回了保险公司这种理由,从而保障投保人权益。

【疑问】:为什么国内保单保费比香港的高,但回报反而较低?

【解答】:首先,国内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比较保守,所以公司在投资方面限制比较多资金不能做境外投资,不能最有效的进行投资;再者,两地的保险公司的费用结构也不一样,由于香港保险公司的业务质量较好可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进行投资,所以费率和分红都对客户更有利。

境外意外险篇六

出国一定要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吗

出国一定要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吗

提到境外医疗保险,很多人觉得它离我们很遥远。其实不然,留学、出国旅游、出国公干……只要涉及到“出国”,境外保险就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而这些年来,“出国”已经很普遍了,因此不妨及时掌握些关于境外保险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境外医疗保险

境外医疗保险,也叫境外旅行保险,顾名思义,它是专门针对境外旅游、境外探亲访友、境外公干等而设计的保险产品。当我国国民在境外面临意外、医疗等风险时,如果提前购买了境外险,就可以享受24小时全天候、综合性的紧急救援服务及意外、医疗、救援服务和约定的费用报销。境外旅行险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根据申根国家的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所有的短期签证申请者都必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时购买境外保险,证明可担保国外住院费用及遣返费用,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并且覆盖所有的申根国家。在同时递交了护照和保险单后,才能发放签证。

其次,就境外险本身来说,它就像一个“护身符”,让人们在举目无亲的异国土地上,拥有一份踏踏实实的安全感。因此,出国前购买境外险不仅是为了取得签证,也是给自己增添一份保障。

境外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如何才能成功办理境外旅行保险呢?主要有四种方法。

第一,最传统的办法是客户直接到保险公司销售柜面购买,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具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凭证,保险生效。

第二,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推出网上在线投保,客户完全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完成填写投保信息和付费,保险公司出具电子保险凭证,通过电子邮箱或短信发送给客户,保险生效。

第三,很多消费者都有为自己服务的保险代理人,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个代理人购买。

第四,有些保险公司会将系统终端装置在代理机构,客户提供投保信息并向代理机构交付保险费后,代理机构通过保险公司系统打印保险凭证给消费者,保险生效。

出国必须买境外医疗保险吗

那么,是不是出国一定要购买境外保险?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具体选择保险产品时,不用局限于医疗险范围内,也可以选境外旅行意外险,附加个医疗险就行了。总之,出门要谨慎,出“国门”,更是要做足保障才能无后顾之忧。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baoxianzhishi/950.html

《境外意外险 环球境外意外伤害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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