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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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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保险篇一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详解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详解

目 录

一、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 .............................................. 1

(一)参保的基本政策 .................................................... 1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 1

(三)个人帐户构成及额度 ................................................ 3

(四)医保待遇和标准 .................................................... 4

(五)医保机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 .................................... 6

(六)医保卡的使用 ...................................................... 7

(七)其他 .............................................................. 8

二、医疗保险业务办理程序及案例 ............................................. 11

(一)申请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 11

(二)申请异地居住就医 ................................................. 11

(三)申请转诊、转院 ................................................... 13

(四)申请急诊就医 ..................................................... 14

(五)生育保险 ......................................................... 16

三、医保费用报销程序 ....................................................... 18

四、常见问题解答 ........................................................... 20

五、医保咨询与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一:XX省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XX省省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XX省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卡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四:XX省省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 22 附件五:XX大学医疗保险信息代办员通讯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六:XX大学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办理流程(人事处部分) ...................... 24

附件七:XX大学教职工参加XX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数据采集表 ....... 25

附件八:XX省省直医疗保险各类用表目录及样表 ................................ 26

一、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

(一)参保的基本政策

根据《XX大学关于教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校发[2008]22号)的规定和职工分类管理的现状,我校由事业费支付工资并同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职工,均在XX省省直医疗保险投保范围,并已经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参加XX省省直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根据我校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和XX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要求,考虑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享受更好的医疗待遇,我校在职和退休人员同时参加XX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含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鉴定或复查有效期内的工伤人员、2001年10月10日以前批准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经XX省医保局对身份进行确认后,在省直医保系统中做特殊身份标识。

XX省二级保健对象,即在职和退休的正高级职务人员、正副厅级和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人员,除以普通人员身份正常参加上述医疗保险外,还可凭XX省卫生厅保健办核发的XX省特诊医疗证,由学校按XX省医保局的年缴费标准给予医疗补贴。

离休人员不参加上述保险,但参加XX省省直离休人员医疗经费统筹。由学校按XX省医保局规定的政策和年标准单独缴费,年度内的经费一部分由XX省医保局定点划拨到指定医院,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并包干使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由国家民政部门确认的二等乙级(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是退休身份的,可以按规定的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年统筹费标准参加离休人员经费统筹。如果同时是离休身份的,可以根据所享受的离休待遇级别,按相应的年缴费标准直接参加离休人员经费统筹。

全民劳动合同制在职和退休工人及2006年1月1日以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1号)和《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参保。

学校所属企业非全民身份人员按原有渠道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医保;全民企业编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随所属企业参加长春市医保,也可以委托学校代办参加XX省省直医疗保险并按档案记载身份和政策缴费。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学校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月平均数额。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7%。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工资前三项的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社平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社平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引进人才等特殊身份参保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均按300%的基数缴费,待完善参保材料并经批准后才能恢复正常缴费。

2.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学校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月平均数额(缴费基数执行标准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4%。在职人员个人不缴纳,退休人员单位和个

人均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公务员医疗补助:在职人员由学校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3.1%缴纳;退休人员由学校按规定项目的退休费总额之和的3.5%缴纳。缴纳基数执行标准同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三项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XX省医保局根据我校参保数据出具缴费单,学校核定无误后在每月25日前通过财务处转帐到XX省医保局指定银行,并由XX省医保局在月底前通过银行将此费用注入医保计费系统并同步到各结算终端。

单位缴费由学校直接从事业经费中按缴费基数比例划转,个人缴费先由学校垫付代缴,再由人事处从职工个人下月工资中扣除并返还学校财务处。

4.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由个人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初次参保时,年度内无论参保时间长短,均缴纳全年费用;从下一年起,由学校每年一月份从个人工资中代收代缴。

全民事业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参保,按照吉政办发[2009]81号和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文件精神,在职合同制工人参保和缴费政策与全民固定工人相同。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以退休身份参保,或上述已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在职转为退休身份时,需按照吉政办发[2009]81号和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文件执行,即需要按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核定缴费时间,不足15年的需补缴相应费用。由学校代办的企业编人员参保,政策同上,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其所在企业的政策由企业或个人负担。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即每年的4月1日到第二年的3月31日,医保缴费基数不变。每年3月底前,根据XX省医保局要求和XX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数据,以及我校职工工资调整情况,需要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学校和个人在下一个参保年度内,按新核定的基数缴纳上述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

自2010年1月参加省直医疗保险以来,我校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总的核定原则和基数构成没变,但随着薪级工资和退休费的调整、人员结构和职务的变动,特别是社会保险政策和医保制度的改革,每个参保年度核准的缴费基数都会有所增加或发生结构上的变化。

现缴费基数构成:在职人员为现行工资的前三项之和,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保留的津补贴总额,不包含校内工资和其他地方性补贴。退休人员为退休时核定的退休费与退休后按国家政策增加的退休费之和,不包含按地方政策增加的“阳光工资”以及其他按地方政策增加的各类补贴。{员工医疗保险}.

由于现有退休人员退休时间不同,发放退休费的项目在不同时期保留的不尽相同,不同的校区也存在差异。所以,不能用一句话概括退休人员核定医保基数构成的工资项目。虽然退休人员个人不按基数缴费,但学校为退休人员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是按基数计算的。如有疑问可直接电话询问人事处保险科,进行具体项目查询。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鉴定或复查有效期内的工伤人员和2001年10月10前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不用另外缴费,因其特殊身份所发生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支付。

XX省二级保健对象中正厅级(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医疗补贴现行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6500元,正高职、副厅级(含享受相同待遇的人员)医疗补贴现行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4600元。每年年底由学校缴纳下年度的费用,一次性缴齐。二级保健对象个人不另外缴费。

离休人员按参加工作时间和享受待遇级别的不同,每年年底由学校缴纳下一年度医疗统筹经费,一次性缴齐。离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国家民政部门确认的二等乙级(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与离休人员同时按XX省医保局指定的标准

由单位缴纳统筹费用,个人不缴费。

(三)个人帐户构成及额度

按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的费用均称为医保基金,由XX省医保局按规定的比例和额度划转到个人帐户(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和统筹基金帐户中。

统筹基金由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利息、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和其它收入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参保人员个人的名义建立,属个人所有,由本人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中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和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个人帐户的其他资金构成。

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计入本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7%及公务员医疗补助3.5%划出30%左右,按照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的1%计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划入0.7%,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0.3%);在职的46周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划入1.2%,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0.8%);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5%计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划入3.5%,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1%)。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后应由个人承担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此费用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职工统筹区内调转或跨统筹区调转时,调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医保关系转入的,个人帐户存储额随同转移(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应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调往省外(即统筹区外)个人帐户不能随同转移的,以及到境外定居人员,可一次性付给与个人帐户余额等同的现金。

员工医疗保险篇二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详解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详解

目 录

一、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 .............................................. 1

(一)参保的基本政策 .................................................... 1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 1

(三)个人帐户构成及额度 ................................................ 3

(四)医保待遇和标准 .................................................... 4

(五)医保机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 .................................... 6

(六)医保卡的使用 ...................................................... 7

(七)其他 .............................................................. 8

二、医疗保险业务办理程序及案例 ............................................. 11

(一)申请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 11

(二)申请异地居住就医 ................................................. 11

(三)申请转诊、转院 ................................................... 13

(四)申请急诊就医 ..................................................... 14

(五)生育保险 ......................................................... 16

三、医保费用报销程序 ....................................................... 18

四、常见问题解答 ........................................................... 20

五、医保咨询与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一:XX省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XX省省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XX省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卡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四:XX省省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 22 附件五:XX大学医疗保险信息代办员通讯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六:XX大学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办理流程(人事处部分) ...................... 24

附件七:XX大学教职工参加XX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数据采集表 ....... 25

附件八:XX省省直医疗保险各类用表目录及样表 ................................ 26

一、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

(一)参保的基本政策

根据《XX大学关于教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校发[2008]22号)的规定和职工分类管理的现状,我校由事业费支付工资并同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职工,均在XX省省直医疗保险投保范围,并已经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参加XX省省直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根据我校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和XX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要求,考虑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享受更好的医疗待遇,我校在职和退休人员同时参加XX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含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鉴定或复查有效期内的工伤人员、2001年10月10日以前批准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经XX省医保局对身份进行确认后,在省直医保系统中做特殊身份标识。{员工医疗保险}.

XX省二级保健对象,即在职和退休的正高级职务人员、正副厅级和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人员,除以普通人员身份正常参加上述医疗保险外,还可凭XX省卫生厅保健办核发的XX省特诊医疗证,由学校按XX省医保局的年缴费标准给予医疗补贴。

离休人员不参加上述保险,但参加XX省省直离休人员医疗经费统筹。由学校按XX省医保局规定的政策和年标准单独缴费,年度内的经费一部分由XX省医保局定点划拨到指定医院,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并包干使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由国家民政部门确认的二等乙级(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是退休身份的,可以按规定的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年统筹费标准参加离休人员经费统筹。如果同时是离休身份的,可以根据所享受的离休待遇级别,按相应的年缴费标准直接参加离休人员经费统筹。

{员工医疗保险}.

全民劳动合同制在职和退休工人及2006年1月1日以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1号)和《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参保。

学校所属企业非全民身份人员按原有渠道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医保;全民企业编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随所属企业参加长春市医保,也可以委托学校代办参加XX省省直医疗保险并按档案记载身份和政策缴费。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学校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月平均数额。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7%。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工资前三项的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社平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月社平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引进人才等特殊身份参保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均按300%的基数缴费,待完善参保材料并经批准后才能恢复正常缴费。

2.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学校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月平均数额(缴费基数执行标准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4%。在职人员个人不缴纳,退休人员单位和个

人均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公务员医疗补助:在职人员由学校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前三项总额的3.1%缴纳;退休人员由学校按规定项目的退休费总额之和的3.5%缴纳。缴纳基数执行标准同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三项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XX省医保局根据我校参保数据出具缴费单,学校核定无误后在每月25日前通过财务处转帐到XX省医保局指定银行,并由XX省医保局在月底前通过银行将此费用注入医保计费系统并同步到各结算终端。

单位缴费由学校直接从事业经费中按缴费基数比例划转,个人缴费先由学校垫付代缴,再由人事处从职工个人下月工资中扣除并返还学校财务处。

4.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由个人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初次参保时,年度内无论参保时间长短,均缴纳全年费用;从下一年起,由学校每年一月份从个人工资中代收代缴。

全民事业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参保,按照吉政办发[2009]81号和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文件精神,在职合同制工人参保和缴费政策与全民固定工人相同。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以退休身份参保,或上述已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在职转为退休身份时,需按照吉政办发[2009]81号和吉人社函字[2010]231号文件执行,即需要按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核定缴费时间,不足15年的需补缴相应费用。由学校代办的企业编人员参保,政策同上,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费用按其所在企业的政策由企业或个人负担。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即每年的4月1日到第二年的3月31日,医保缴费基数不变。每年3月底前,根据XX省医保局要求和XX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数据,以及我校职工工资调整情况,需要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学校和个人在下一个参保年度内,按新核定的基数缴纳上述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

自2010年1月参加省直医疗保险以来,我校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总的核定原则和基数构成没变,但随着薪级工资和退休费的调整、人员结构和职务的变动,特别是社会保险政策和医保制度的改革,每个参保年度核准的缴费基数都会有所增加或发生结构上的变化。

现缴费基数构成:在职人员为现行工资的前三项之和,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保留的津补贴总额,不包含校内工资和其他地方性补贴。退休人员为退休时核定的退休费与退休后按国家政策增加的退休费之和,不包含按地方政策增加的“阳光工资”以及其他按地方政策增加的各类补贴。

由于现有退休人员退休时间不同,发放退休费的项目在不同时期保留的不尽相同,不同的校区也存在差异。所以,不能用一句话概括退休人员核定医保基数构成的工资项目。虽然退休人员个人不按基数缴费,但学校为退休人员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是按基数计算的。如有疑问可直接电话询问人事处保险科,进行具体项目查询。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鉴定或复查有效期内的工伤人员和2001年10月10前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不用另外缴费,因其特殊身份所发生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支付。

XX省二级保健对象中正厅级(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医疗补贴现行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6500元,正高职、副厅级(含享受相同待遇的人员)医疗补贴现行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4600元。每年年底由学校缴纳下年度的费用,一次性缴齐。二级保健对象个人不另外缴费。

离休人员按参加工作时间和享受待遇级别的不同,每年年底由学校缴纳下一年度医疗统筹经费,一次性缴齐。离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国家民政部门确认的二等乙级(新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与离休人员同时按XX省医保局指定的标准

由单位缴纳统筹费用,个人不缴费。

(三)个人帐户构成及额度

按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的费用均称为医保基金,由XX省医保局按规定的比例和额度划转到个人帐户(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和统筹基金帐户中。

统筹基金由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利息、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和其它收入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参保人员个人的名义建立,属个人所有,由本人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中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和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个人帐户的其他资金构成。{员工医疗保险}.

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计入本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7%及公务员医疗补助3.5%划出30%左右,按照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的1%计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划入0.7%,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0.3%);在职的46周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划入1.2%,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0.8%);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5%计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划入3.5%,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1%)。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后应由个人承担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此费用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职工统筹区内调转或跨统筹区调转时,调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医保关系转入的,个人帐户存储额随同转移(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应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调往省外(即统筹区外)个人帐户不能随同转移的,以及到境外定居人员,可一次性付给与个人帐户余额等同的现金。

员工医疗保险篇三

企业员工医保知识

员工医疗保险篇四

职工医保政策讲解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有关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

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

行)》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按市级现行政策执行,实现保障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统一。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单

位、外地驻**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二、职工医保基金的筹集:

1.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实行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

数分别申报核定,同一单位参加多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

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参保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2.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以单位参保的,缴费费率为8 %(单位 6%,个人2 %);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调节金。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职工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参保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个人不缴调节金。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个人帐户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60%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1)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 剩余工作年限(指距法定退休时间,下同)大于最低缴费年限的,执行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小于最低缴费年限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剩余工作年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补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选择在参保时一次性补齐差额年限的费用,也可以选择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分次予以补齐。

三、职工医保基金的配置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按年龄分段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记入比例。在职职工的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45(含)岁以下的记入2.8%;45岁以上的记入3.6%,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2%记入个人帐户。

四、职工医保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年住院次数、入住医院类别、参保人员类别确定、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其中: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大病救助渠道予以报销。

2、特殊疾病门诊管理:

(1)参保职工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不含参照住院管理病

种)的医疗费用,按年度结算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先自付500元后,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3000元。

五、 就医就诊管理程序及要求

1.参保居民因病就医就诊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

医疗机构会诊后,办理转院登记审批手续,未办理转院登记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外出急诊、抢救病人时可在当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治疗,但家属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休息、节假日顺延)到县医保中心登记备案。长年居住外地的老人和外出其他人员,需到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因病住院可在已申请异地安置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到县医保中心登记备案(或电话告知)。

3.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的相关凭证及材料:

{员工医疗保险}.

①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

②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③出院小结;

④检查检验报告单(单项收费在150元以上);

⑤参保患者本人的**县县内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账号复印件;

⑥意外伤害,突发急病医疗费用报销需所在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特殊病门诊医疗证的办理

办理时间:特殊病门诊医疗证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0月10日-11月10日。

办理材料:一年以上的特殊疾病史资料;原始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病理报告等。

员工医疗保险篇五

职工医保2016最新政策

员工医疗保险篇六

职工医保政策

职工医保政策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分为两种参保形式:一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单位职工医保);二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人职工医保)。

一、哪些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城镇失业人员;

(三)用人单位,但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每年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两档,由个人自愿选择档次参保。

一档年缴费: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5%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年缴费: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1%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具体标准每年度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公布。

三、个人参保人员凭哪些资料、到哪里去办理参保?

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未就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本市的可到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辖区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四、个人参保人员应在什么时候缴费?

参保人员于每年1月10日前缴纳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10日前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五、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有几种缴费办法?

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或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的,按当年实际剩余的月份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趸缴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应继续缴纳),也可按年缴纳。

六、个人参保缴费后何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参保的,设医保待遇等待期12个月。即:参保人员应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后,从第13个月的1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随单位参保转成为个人身份参保,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

七、个人参保医保费用出现欠费后,对医保待遇有什么影响?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对中断缴费的,从其欠费的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清欠费的,其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支付。对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清欠费的,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规定支付,补缴欠费金额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

八、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能享受几类特殊疾病医保报销?医保可报销多少?

{员工医疗保险}.

一档参保人员目前能享受到4类特殊疾病的医保报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其与单位职工医保的特殊疾病报销比例及限额与医保待遇是一致的(可参看前面单位职工医保特殊疾病医保待遇部分)。

九、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住院了,医保可报销多少?

一档参保人员不设个人账户,但其住院医保待遇,与单位职工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及限额是一致的(可参看前面单位职工医保住院医保待遇部分)。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到哪些医疗保险待遇?{员工医疗保险}.

二档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在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可享受到与单位参保人员相同的医保报销待遇。

十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是如何划入的?

(1)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3%划入;

(2)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5%划入;

(3)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7%划入;

(4)退休人员,缴费期内按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划入,缴费期满后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十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能享受哪些病种的特殊疾病医保报销?医保可报销多少?

二档参保人员目前能享受到21类特殊疾病的医保报销,其病种与医保待遇,与单位参保人员是一致的。

十三、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住院了,医保可报销多少?

二档参保人员住院后,其待遇与单位参保人员的住院报销比例及限额一致。

就医结算政策

一、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医院就医?

(一)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在全市所有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在全市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药,即时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本区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自由选择。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三)参保人员在市外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的,应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参保职工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单位在职工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个人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则在其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市外异地安置或单位长期派驻市外工作的职工,应由本人申请,经参保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在当地确定3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中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各1所。

(五)对在市内非参保地居住或单位长期派驻市内非参保地工作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参保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机构同意后,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选择1所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医保费用由就医地的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二、参保职工市内看病就医后怎样报销医疗费用?

市内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临时就医证)在定点服务机构实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交纳个人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报销。

三、参保职工市外看病就医后怎样报销医疗费用?

市外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当地已与我市建立了医保异地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只需交纳个人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报销;如当地未与我市建立医保异地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先垫付所有医疗费用后,由所在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员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需跨年度住医院的,应要求医院在当年12月31

日对当年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以利于按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报账所需的资料:就医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收据)原件和出院证,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baoxianzhishi/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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