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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理赔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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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篇一

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理赔范围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理赔范围是什么?

人生中,总会出现意外事件,如果没有保障,有些后果我们无法估量。那么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什么呢?

磕磕碰碰、跌跌撞撞、烧伤、烫伤、扭伤、碰伤、摔伤、割伤、猫抓、狗咬、崴脚、扭腰,大煤气中毒、触电、溺水、火灾、地震、车祸都属于意外。其中,中国的交通事故占全球15%--20%,2006年全国378781起,10万人死于交通意外,平均每天死270人,平均5分钟死亡1人,一生中每12人就有1人遇到车祸。每年(每人)至少会有一次意外受伤,4亿儿童(全国)因意外导致死亡、伤残、全残,每5000人就有一人溺水死亡,每5000人就有一人死亡火灾。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对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承保风险:根据客户需求,可以保障如下的一项或几项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赔偿医疗费用;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津贴、骨折津贴的责任。

个性化需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很广,可以根据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如何区分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目前市场上主要分三种:1、是适合短期出游旅行全程保障的旅游类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险责任是旅行期间的意外伤害医疗、伤残、身故保障;2、是适合乘坐交通工具期间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例如航空意外保险、汽车乘客意外保险,主要保险责任是乘坐交通工具期间的意外伤害伤残、身故保障;3、是一年有效的普通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险责任是全天24小时有效的意外伤害医疗、伤残、身故保障。鉴于张小姐及先生此前已有普通寿险并附加过普通意外险,此次,专家建议她只购买前两种类型的险种。经过认真考虑,张小姐分别购买了阳光人寿的《阳光畅行卡》《阳光人寿交通工具意外险》各一份。

如何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保险是一种比较简单的保险产品,价格低,保障额度高,与传统的一些保险相比,购买起来手续相对简单,主要有以下几种:

可到专业保险公司销售柜面购买:消费者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具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凭证,保险生效。

可联系有资质的个人代理人购买:消费者填写投保单,通过个人代理人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收具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凭证,保险生效。

通过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购买:保险公司将系统终端装置在代理机构,印刷好空白保险凭证交代理机构保管,客户提供投保信息并向代理机构交付保险费后,代理机构通过保险公司系统打印保险凭证给消费者,保险生效。

通过网站购买:消费者在网上完成填写投保信息和付费,保险公司出具电子保险凭证通过电子邮箱或短信发送给客户,保险生效。

通过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购买:消费者在电话上提供投保信息,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凭证后递送给消费者时,再要求消费者刷卡成功缴费后,保险生效。

意外,保险篇二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意外伤害,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时足额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1、死亡给付 2、残疾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疾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费给付、丧葬费给付等。

第五条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第三章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第六条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第七条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按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第八条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安吉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九条 长垣县建设银行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五章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有本公司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第十一条 本公司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象环境因素挂钩。浮动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落实意外伤害预防措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十三条 意外伤害职工及其亲属,因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与本公司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意外,保险篇三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团意险”的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索赔案

(一)案情介绍

有四起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案。这些索赔案中的被保险人都是由他们所在的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保险期限为1年,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不一。 第一起,精神病发作受伤死亡案。

1998年7月20日,A市家具厂为包括田由由在内的全体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该年9月,原来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田由由出现迫害幻想、行为异常等精神病症状,后来病情日益严重,在由其家属监护期间离家出走,因为在外用石头砸伤过路行人而被公安机关强制送精神病医院治疗。10月5日,田由由的病情又一次发作。他在医院内四处乱跑,为躲避医务人员的拦阻,竟不顾一切地朝大门已紧锁的出口直冲过去,结果头部猛地撞在门墙上,造成头外伤颅内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家属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以被保险人田由由的行为违法及死亡是由于他自杀造成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除外不保的死亡为由予以拒绝。 第二起,意外伤残后又因病死亡案。

2000年5月4日,B市机器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6月28日,该厂职工石磊磊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锁骨、左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作了由卡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受害人石磊磊3万元的裁定并结案。鉴于石磊磊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保险公司欲待他治疗结束后再视其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不料,未等治疗结束,石磊磊于9月16日因心肌梗塞死于医院。保险公司拒绝了石磊磊妻子要求给付5万元死亡保险金的申请,只同意按伤残程度给付2万元。

第三起,手术中意外死亡案。

199.9年6月9日,C市水泥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11月14日,该厂职工洪淼淼因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之复苏后,洪淼淼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最终于11月23日死亡。经C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的鉴定,结论是患者突然出现的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手术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洪淼淼的妻子持医院的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洪淼淼并未遭受意外伤害,应属于疾病死亡为由拒绝给付。 第四起,两次意外伤害最终死亡案。

2001年1月3日,D市纺织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12月8日,该厂职工金鑫鑫在厂内干活时被铲车撞伤,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急送职工医院治疗。治疗仅过一个月,职工医院突然发生大火,因救火不及时,腿伤未愈、无法逃走脱身的金鑫鑫竟被大火烧死。被保险人金鑫鑫的家属与保险公司在究竟是按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1.如何认定意外伤害?请分别说出伤害、意外和意外伤害的含义 以及它们构成的条件。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构成的条件有哪些?

3.你了解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吗?

4.保险公司对这四起意外死亡索赔案,你认为应当分别如何处理?说出如此处理的理由。

二、英国对意外伤害保险中

意外伤害认定的保险判例

(一)案情介绍

有三个有关如何认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的英国保险判例。

判例一,工作中因被日光暴晒患上日射病死亡索赔案。

欣格勒是一位船长,他向海上旅客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公司签发给他的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由任何发生于海洋、河流或湖泊的意外伤害所产生或导致的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保险人将承担给付责任。在保险期内,欣格勒在印度西南部的科沁河履行船长职务时,因为当地的气候炎热、日照强烈,他在日光暴晒下竟罹患日射病并因此死亡。欣格勒的代理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上旅客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欣格勒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判例二,驱赶醉汉因过分用力致使心力衰竭死亡索赔案。

沙卡尔受雇于一位麦芽制造商,担任管家职务。他在普遍事故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是:“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任何暴力的、偶然的、外来的及可见的方式所造成的身体伤害,并且这种伤害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惟一和直接的原因,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期内的一天,有个醉汉闯入了麦芽制造商的家,尽职的沙卡尔费了好大力气才将他赶走。在驱赶醉汉的过程中,沙卡尔用足了劲推拉对方,由于他本来心脏就不好,身体很虚弱,这次过度的用力使他的心脏受压过大,一个月后竟因此死亡。沙卡尔的代理人依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要求普遍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沙卡尔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承担给付责任。 判例三,外出狩猎因受寒罹患肺炎死亡索赔案。

艾德隆向兰克斯一耶克斯事故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给他的保险单上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同意在被保险人因暴力的、偶然的、外来的及可见的方式而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将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在保险期内的某一天,艾德隆骑马外出狩猎,不幸从马上坠落,摔在地上。由于坠落地点较为潮湿,虽然艾德隆最终起身爬上马背返回,但湿气侵入体内,使他元气大伤。更糟糕的是,艾德隆因浑身湿透地骑了很长时间才回到家里,由于受寒时间过久,回家后竟然罹患肺炎并因此死亡。艾德隆的代理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兰克斯一耶克斯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艾德隆的死亡承担给付责任。

1.如何理解意外伤害第一构成要件“外来”的含义?判例一中的船长罹患日射病并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意外,保险}.

2.如何理解意外伤害第二构成要件“偶然”的含义?判例二中的管家驱赶醉汉用力过度而心力衰竭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

3.如何理解意外伤害第三构成要件“剧烈”的含义?判例三中的狩猎人从马上摔落坠地受寒后罹患肺炎死亡是否系意外伤害造成?

三、与人口角后被人踢倒死亡给付案

(一)案情介绍

2000年8月的一天,萧抗美与在同一家国企单位工作的同事戴援朝相约,一起去市内的一家国有保险公司投保。两人因平时关系不错,商量各自买了一份相同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保险期限也都为1年。

谁知在投保过后不久的某日中午,两个年轻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先是漫骂,骂到后来按捺不住,竟然动起手来。萧抗美被戴援朝一拳打在眼角,正想挥臂回击时,被在旁的同事拉开。经过许多同事半个小时的劝说,怒气冲冲的两人才稍稍平静下来。就在大家以为事态已平息,戴援朝也转身打算离去时,不料萧抗美见自己受伤的眼角血流不止,勉强克制住的怒火猛地又窜了上来,于是趁转过身去的对方不备,朝他身后猛踢一脚。毫无戒备的戴援朝猝不及防,踉跄几步,一头栽地,恰好跌倒在路边的废物堆上,被尖锐物刺穿胸部,当场死亡。

事后,两家被保险人的家属先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戴援朝的家属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请求,因为戴属于意外死亡;而被保险人萧抗美的家属则认为萧的行为实属正当防卫,可让法院来处理,但他在两人口角时被戴打伤,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这两起保险金给付请求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二)问题思考

1.意外伤害保险对哪些意外伤害不保?可保的意外伤害有哪几种?

2.什么叫殴斗?什么叫正当防卫?殴斗和正当防卫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3.保险公司对这两笔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家属所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四、在保险期内出险而在期满后死亡给付案

(一)案情介绍

1996年秋季,刚上小学二年级的郭晓莲参加了由她所就读学校出面投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缴付保险费5元,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单上写明:从1996

年9月1日起,至1997年8月31日止。1997年秋季开学后,郭晓莲升人三年级,继续参加“学平险”,保险费提高为10元,保险金额也相应升至2万元,保险期限则是自1997年9月1日起,至1998年8月31日止。

1997年10月初,郭晓莲突然发病,全身抽搐,病势来得凶猛,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8日死亡。医生诊断病人死亡的原因是狂犬病,此时郭晓莲父亲方才回想起,他女儿的确被狂犬咬伤过,但被咬的时间是在1997年7月15日。当时因女儿被咬后并无症状,他也未在意,也未与肇事人交涉。

事后,郭晓莲父亲作为被保险人郭晓莲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学平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审理以后,认定被保险人郭晓莲的死亡属于“学平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但只同意给付1万元保险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二)问题思考

1.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责任期限是一个什么概念?责任期限与保险期限是不是一回事?

2.被保险人郭晓莲遭受意外伤害即被狂犬咬伤是她在读二年级时投保的保险期限内,而她发病死亡却是她在读三年级时投保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按前一个“学平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你认为是否合理?如此给付有什么依据?

3.如果被保险人郭晓莲在1997年7月15日被狂犬咬伤后,没有在8月31日期满时续保,结果在这一年的10月8日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给付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偷鸡行为致死审理案

(一)案情介绍

某省W市的贾治国于1998年4月23日向Y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1年,缴付保险费50元。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受益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 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如果因意外事故受伤,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 000元。与此同时,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也列出了一些免责事项,其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致死免责”。

同年lo月16日,贾治国伙同村里几个游手好闲的青年共4人一起去邻镇偷鸡,得逞后由贾拿到别处去销赃,卖得300多元。贾治国得手后,与另外两个同伙背着另一偷鸡人胡龙龙将赃款私下分了,胡龙龙分文未得,当然怀恨在心,四处寻找贾治国要钱。19日,胡终于找到了一直躲着他不见面的贾治国等3人,先是争吵着要对方分给他认为他应得的那份赃款,见赃款早已被3人花光而索要无望后,又气又急,竟然趁贾治国毫无防备,猛地拔出暗藏在身上的菜刀将贾砍成重伤,贾被急送医院抢救,终不治身亡。行凶后,胡龙龙来不及逃跑即被民警抓获。

胡龙龙行凶杀人自然应受法律严惩。在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处理的同时,死者贾治国的父亲得知儿子曾在当地的保险公司买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于是就急忙以被保险人的家属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不料被后者以被保险人因偷鸡违法犯罪致死为由拒绝。事过1年后的2000年1月6日,心犹不甘的贾父在律师的帮助下将Y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问题思考

1.被保险人贾治国的死亡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界定?请谈谈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

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也就是保险公司能不能免责?为什么?

六、冒名投保而意外死亡索赔案

(一)案情介绍

1999年8月,某省Q市一商场的职工柯丽丽报名参加了由Q市楚天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游活动。在办理出境旅游手续时,她因身份证遗失,在征得“楚天”同意后就用了其妹柯萍萍的身份证办理好所有的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份保险由Z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支公司承保,保险费30元,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游团出发时起至旅行结束时止,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9月18日,被保险人“柯萍萍”在香港游玩时不慎从人行天桥上摔 落到地面,因医治无效于9月23日在香港伊丽莎白医院死亡。“柯萍 萍”的丈夫方耀武赴港探视并料理完丧事后,凭《保险证》(上面的姓名是柯萍萍,照片是柯丽丽)及《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向Z保险公司索赔。Z保险公司经过向“楚天”及同去香港的游客调查和取证,对案情作了认真分析,最后以在香港死亡的是柯丽丽而不是被保险人柯萍萍,真正的被保险人柯萍萍安然无恙为由作出了拒绝承担给付责任的决定。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方耀武在2000年7月9日将Z保险公司和Q市楚天旅行社告上了法庭。Q市法院受理了这起蹊跷的案件。

原告方耀武在法庭上诉说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

(1)他的妻子柯丽丽因身份证丢失而用其妹柯萍萍的身份证办理手续和投保,是征得Q市楚天旅行社同意的,通行证上的照片也是用柯丽丽本人的照片,因此不存在欺诈问题。

(2)柯丽丽的死亡系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甲被告Z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柯萍萍未发生保险事故,不存在给付保险金的问题。因为:

(1)柯萍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被保险人柯萍萍并未出境旅游,所以此份保险合同应视为未履行完毕。

(2)按《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即应该是被保险人柯萍萍的丈夫或子女、父母;而方耀武是柯丽丽的丈夫,不是被保险人柯萍萍的丈夫,显然他不是此份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因此,方耀武不能以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行使保险金申请权,他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意外,保险篇四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4 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险种简称:附加意外08 险种代码:518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意外,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意外,保险}.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2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意外,保险}.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金限制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

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3)遭受意外伤害,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

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9)、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7.10)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

演(见7.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3.3 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或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7)

;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残疾程度与

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意外,保险篇五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介绍

意外,保险篇六

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意外,保险}.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2 保险费的交纳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合同内容变更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2 年龄范围 6.3 年龄错误 6.4 职业或工种变更 6.5 地址变更 6.6 失踪处理 6.7 争议处理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2 酗酒 7.3 猝死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精神疾病 7.9 潜水 7.10 空中运动 7.11 攀岩 7.12 探险 7.13 武术 7.14 特技表演 7.15 战争 7.16 军事冲突 7.17 暴乱 7.18 现金价值 7.19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 7.20 周岁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 意外伤害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2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

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与生效 本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

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伤残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身故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载明。{意外,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1),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金 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伤残保险您在投保时,只能选择I类伤残保险金或II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单或其他

金 保险凭证上载明:

(1)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

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

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

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

险金。

(2)I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

{意外,保险}.

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

残等级,我们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给

付比例乘以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

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

定,我们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

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我

们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

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

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

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

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

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2)、猝死(见7.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7.8)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

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9)、空中运动(见7.10)、攀岩(见7.11)、探险(见

7.12)、摔跤、武术(见7.13)、特技表演(见7.1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

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见7.15)、军事冲突(见7.16)、暴乱(见7.17)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与如实告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知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本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投保时一次交清。 交纳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合同内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变更 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

协议。

4.2 您解除合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同的手续(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及风险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通知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

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 (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伤残保险在申请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 (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4 保险金的

给付 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本公司合本条款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3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

同解除权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限制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6.2 年龄范围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见7.20),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

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4 职业或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

种变更 形式通知我们。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我们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降低的,我们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退还保险费差额;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我们

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

后的职业或工种增收保险费差额。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我们对于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

责任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在接到通知后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我们职业分类

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我们在给付保险金

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

范围之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

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3)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指定或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及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见7.19)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baoxianzhishi/8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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