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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 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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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篇一

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的影响

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的影响

2009-09-25 13:05:50 来源: 中国保险报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

团体保险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其它团体作为投保人,以其全部或部分雇员或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由保险人签发一张总的保险单,保险人对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的一种人身保险。团体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投保人支付,也可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支付或被保险人支付。投保团体并非为购买保险而形成的团体。 团体保险从1911年起源于美国,因团体保险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企业转嫁员工人身风险的有力手段,作为企业转嫁财务风险的必要手段,作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全球得到迅猛发展。在美国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四成左右,在日本占25%,韩国近年来也在大力拓展团险业务,英国团体保险也在回归理性,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及苏黎世保险公司也正考虑进军团体保险市场。

中国保险在1992年以前,人身保险基本上全部为团体保险。随着友邦保险在华开创个人寿险后,个人保险进入发展新时代,保费规模迅速超过团险。1996年,平安保险在北京、上海、深圳开始银行保险试点,奠定了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基础,2008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近五成。银行保险与个人寿险均属于个人保险,中国《保险法》对于个人保险的法律规范相对完善,但对于团体保险个性的法律规范基本空白。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称新《保险法》)。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发展影响深远。

一、新《保险法》明确了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员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团体与团体成员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团体为其成员投保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这在团体保险发展史上有了重大突破。

新《保险法》规定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只能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购买团体保险才具有保险利益,目前按照有关规定只限于在企业、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团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成员可以购买团体保险。而对于政府部门,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社会团体要购买团体保险则不符合该项规定。

但从保险原理角度分析,团体为其成员投保,只要符合“团体并非是因购买保险而组成的团体”,其投保成员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即可为其签发团体保险单。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成员要购买团体保险只能适用于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另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些团体要为其成员购买团体保险,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购买的团体保险才有效,否则

保险合同不具法律有效性。这也就要求以上团体在购买团体保险的过程中及保险公司在销售团体保险业务中要注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团体保险}.

二、新《保险法》明确了团体保险受益人的规定

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款明确了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单位作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但团体保险的多样化需求及团体单位与成员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保险金处置的多样性。由于新《保险法》有了明确规定,团体单位在处理与其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及购买团体保险时更要加强法制理念。如过去补充医疗保险,员工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由企业垫付的,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后可能将理赔保险金的受益权交给了企业,而员工不需要办理相应的借款及还款手续,简化了操作过程。新《保险法》实施后,员工需要企业垫付医疗费用的,就必须先行明确借款及还款要求,理赔保险金只能交由受益人处理,而不能交给企业。

在美洲,很多国家的团体保险受益人可以为团体单位,即投保人。一些合伙企业因合伙人的身故造成巨大经营风险及债务,通过购买团体保险,由投保人作为受益人化解企业面临的风险是一种很好的财务风险转移手段。根据新《保险法》的明确规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其自身为受益人,但从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指定非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法律上是没有规定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而不是投保人指定,是不受前款法律规定的。这样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团体保险时要更关注受益人的指定。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要正确说明以上事项。

新《保险法》有关团体保险规定的出台,对团体保险发展是一种进步,从法律地位上对团体保险予以了明确。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法律权益的前提下,结合团体保险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对团体保险的有关规定,给团体保险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本文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吴巾帼)

团体保险篇二

04-走进团体保险-授课版PPT

团体保险篇三

团体意外险保险计划书

申科汽贸保险方案

1. 保险期限:一年

2. 要求:一次性投保人数500人以上,全部为销售人员

3. 保险方案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障24小时)

保费:110元/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保险方案二:定额雇主责任险(保障上下班途中以及上班期间)

保费:100元/人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二)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

(三)

(四)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下落不明;

(五)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

(七)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八)

(九) 因公出差期间,由于航空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团体保险篇四

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保监发〔2015〕14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

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团体保险}.

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

前款所称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 1 -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团体保险}.

二、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并且改变其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或变更备案。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的,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但应当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进行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变更情况;

(二)保费总额、保险金额总额以及赔付情况;

(三)责任准备金提取状况;

(四)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 2 -

(一)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

(二)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

适用上述特殊情形承保团体保险必须经保险公司总公司审核同意,并每季度向承保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四、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凭证的,可以提供电子保险凭证,同时应向被保险人提供网络、电话和柜面等保险凭证查询渠道;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应当载明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范围和被保险人在该团体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

五、团体保险的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转账至原交款账户,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 3 -

(一)投保人原交款账户销户或原交款账户存在异常状态导致无法转账成功的,经投保人或者承继投保人权利的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退保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至其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应属于投保人或者承继投保人权利的人;

(二)投保人收入和支出账户不一致的,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退保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至投保人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应属于投保人;

(三)投保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根据有关规定应将退保金转账至财政或国库账户的,或者按照仲裁结果或法院判决应将退保金转账至仲裁机构或法院指定账户的;

(四)投保人没有银行账户或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的;

(五)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保费可以退还给被保险人。

六、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成员,但承保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在下列地区之一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内:

{团体保险}.

(一)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

(二)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三)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团体保险}.

(四)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团体保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 - 4 -

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内容与其 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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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篇五

团体保险产品介绍

团体保险篇六

团体意外险应该怎样办理

团体意外险应该怎样办理?

随着人们保障意识的增强以及企业责任感的增强,不少企业希望为自己的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规避意外风险,给员工增加一份保障。如果您对于团体意外险还不太了解,就快来学习一下吧。

团体意外险的定义{团体保险}.

团体意外保险属于人身意外险范畴。这种保险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则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一定的保险金。

团体意外险的投保要求

1.投保人数一般不得低于5-6人,对于风险类别较高的工种,要求投保人数不低于20人;

2.保险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需长期投保可以每年续保;

3.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大多数团险要求实名制投保(建工意外、极短期会展项目等除外)

办理手续及注意事项

1.方案设计及报价:需提供投保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

算等信息;

2.投保及缴费:需填写投保书、提供员工清单、通过现金或支票缴费;

3.签收保单合同及发票。

团体意外险投保材料

为企业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需要提供公司组织代码证,被保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等级(工种)这些基本资料以及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给公司员工上团体意外险的计算方法团体意外险都有固定的费率,客户可以选择每人保多少,然后乘以费率,再乘以被保险人数量。

办理团体意外险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团体意外险对被保险人的年龄有要求,费率也因职业类别而不同。从事越危险的职业,保费就越高。期限一般是一年或更短期。保障范围一般是意外伤残再附加意外医疗。

给公司员工上团体意外险基本投保内容包括意外人身保障、意外医疗费用报销、意外住院津贴(可自主选择额度大小)

给公司员工上团体意外险的办理条件办理团险只需单位有营业执照、公章,5人以上(含5人在内)就能投保团体意外保险,保险费会根据投保的需求及员工的职业类别而有所不同。

以上是对如何办理团体意外险的介绍。为您推荐慧择网,慧择网上产品丰富,服务专业,相信您一定可以选择一款适合的团体意外险。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baoxianzhishi/7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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