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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 美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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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篇一

美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第27卷第1期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Changchu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27No.1美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张靓婧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00)

[摘

要]

近年来,中国海外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但目前国内配套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仅初步建立。

与发展较早的有成熟经验的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借鉴美德的先进立法经验,确定适用模式、设立新的独立承保机构、厘定承保风险的内涵以及明确承保条件等,进而切实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关键词][作者简介]

海外投资;投资保险;保险机构;保险范围;承保条件

F84

[文献标识码]

A

张靓婧(1989-),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家的投资,实际上我国有大量的投资也是流向发达国家的,流向发达国家的投资只能依靠我国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法》。不论从国内还是国际而言我国都必须及早建立完善的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我国的海外投资起步相对晚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发展较迅速且前景较好。随着我国海外投资规模逐步扩大以及投资的东道国数量日益增多,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遭遇到的投资风险也呈现增大趋势,尤其在那些政治局势相对不稳、政策相对多变的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然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才刚刚起步,与美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相比差距较大。因此,我国应以本国的海外投资的具体发展情形为基础,借鉴美德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优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法规。从而维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减少投资者的担忧,进而鼓励、引导和管理海外投资。

[中图分类号]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2013年9月我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至2012年年底我国年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878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共设立2.2万家,分布在179个国家(地区)。①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也指出去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840亿美元,成为除美国和日本外的第三大对外投资国。②这些数据都显示了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快速、投资的区域越发广泛、投资的领域也日益扩大。其中80%的投资流向了发展中国家,这也从另一方面导致了我国海外投资风险的逐步加大。

2001年,我国才正式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官方的专门从事于海外投资保险的机构,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开始运转使海外投资风险降低了,保护了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如2012年成功解决了因军事冲突而停运的电站项目。但是,我国还存在大量的因投资失败而未能获得东道国赔偿的事例,如三一重工、缅甸水库和沙特地铁等等。事实上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保险制度模式方面、承保机构的设置方面、承保险别的内容方面以及承保条件的界定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在我国,专门的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就国内而言,现有的法律法规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施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就国际方面而言,我国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公约》(即汉城公约),但是MIGA只承保东道国为发展中国

二、美、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比较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Guaranty)为美国1948年首创,后被其他国家逐渐效仿。各国在海外保险机构的设置、承保险别、投保的费用和期限、承保的条件的不同,形成了以美、德、日为代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日本是综合效仿美国,联邦德国建立的海外投资保险,因此笔者仅侧重比较美国和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分析其各自优缺点。

(一)美、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制度模式比较

美国是一种所谓的双边保险制度,是以其同东道国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作为法定条件,即美国海外投资者只有在向这些国家的投资才能向OPIC申请投资保险。美国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通常包括三种:较早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以

及后来发展和应用较多的双边投资保证协议和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与之相比,德国对双边协定持一种并非绝对的原则,那也就是说,在没有双边协定的情况下,若该投资东道国法律

[1]246

秩序稳定也可以适用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是在

准则可与经营机构即信托监察股份公司或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一但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则海外投资者可向经营机构索赔。

美国式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因为具有政府机构和公司法人的双重性质,即监管与经营一体,在现实中可能会导致贪污腐败、经营不善等一系列管理问题,而德国式的分离制则能避免这一弊端。

(三)美、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险别比较

美、德两国法律都规定了征收必须是政府行为或经政府授权、批准或纵容的行为;对象包括投资、投资的利润、贷款

[5]279

以及贷款的利息;且本人无过错或不当行为。美、德关于{海外投资保险}.

实践中,德国政府经常以双边投资协定作为本国海外投资的重要前提。①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投资,一般情况下都要求订立有关于保护及鼓励投资的双边协定。实质上,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处于双边保险制度与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之间的混合模式。

美国的双边保险制度使一部分投向没有与本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关系的国家的投资不能得到OPIC的承保,承保范围较小,但其对本国的投资具有引导作用。在向东道国国家实行代位求偿时,又因为双边协定这一依据而便于代位求偿的实现。德国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扩大了适用范围,能够促进本国的海外投资的发展,在得到资本输入国的充分保证后的海外投资即使发生代位求偿也能得到一定的保证。

(二)美、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机构比较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因此它更类似

[2]127

于一种政府保证或者是国家保证。目前关于海外投资保

征收险也有不同的规定:如美国把契约权作为征收对象,还规定征收行为应持续一年以上,而德国没有这些规定。美、德两国都规定海外投资因汇率变动所受的损失,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东道国已实行的对外汇的管制,包括即使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能预料的都不属于承保范围。美国只承保因在东道国不能自由兑换造成的禁兑险,而德国除此之外还承保了因不能自由转移而造成的转移险。美、德的战乱险只限于因为某种政治目的而发生的战争和暴乱等造成直接的损害,且通常不包括一般的劳资纠纷。

美国承保上述三种政治险别,德国除此之外,还承保了迟延支付以及和由于延迟支付或不可以自由兑换等措施造成的

[6]

货币贬值险。德国的承保险别多于美国。但德国一般要求这

险制度的保险体制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集审批机构与保险业务经营机构为一体的立法体例。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立法体例,即将海外保险制度分为

[2]139

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共同应对每项海外投资保险。

些风险一并投保,具有强制性,而美国规定可以单独投保。

(四)美、德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条件比较

美、德对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条件都包括三个方面,即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东道国[2]142-143。

{海外投资保险}.

1.合格的投资

包括内容投资项目合格

{海外投资保险}.

美国

考虑是否有利于美国经济;新项目

主要是股权投资,还可以是贷款、租赁、技术援助协议、许可证协议{海外投资保险}.

德国

项目“值得支持”,并对发展中国家有贡献;促进东道国经济;新项目

主要为股权投资,还向与对海外分公司提供的资金、某些再投资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人是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OPIC)。该公司的业务主要在于为美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提供保险与保证业务,同时也鼓励中小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OPIC是独立的法人,具有公、私两重的性质。该公司的法定资本由美国国库拨款,但是在经营管理上自负盈亏,在行政上它又隶属于美国政府。这样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就可以避免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的直接对抗,

[3]使政治性问题得到商业性解决。当海外投资者向海外私人

投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成功后,一但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OPIC即可取得代位权,代替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

《联邦预算法》是德国的建立依据,其中规定了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两个公司:一个是“信托监察股份公司”(Price

②WaterhouseCoopersDeutscheRevisionAG),另一个是[4]“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HermesKreditversicherungsAG)。

投资形式合格

2.合格的投资者

根据美、德法律规定,海外投资保险合格的投保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本国国民:美国要求为美国公民。德国规定,合格的投保人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德国国籍和在德国有住所。

(2)本国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美、德的法律都允许依本国法律设立的、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以及营利或非营利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保人。

(3)外国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一般限制较为严格,如美国规定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的公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才能申请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而德国则必须要求是在德国有住、是德国公民以及根据德国法律设立的法

信托监察股份公司与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受政府的委托,主要责任使代表联邦政府发表和接受所有与有关投资担保的申明,是实际上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经营机构。经济部、财政部以及外交部组成有实际决定权的委员会,该委员会连同会计审核院、银行代表的咨询委员会仍是主管审查与批准海外投资保险的机关,主要审核该项海外投资是否值得鼓励,以及是否符合联邦德国的利益,是否有利于投资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只有经财政部批准,信托监察股份公司与黑姆

[1]270-276斯信用保险公司才能承担保险责任。在德国式的立法

体例下,海外投资者向主管审批的机关提出保险申请,经批

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合格的东道国

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对合格的东道国的规定较为详细,有四项条件:限于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国民的人均收入低于一定的比列,且尊重人权和工人权利,与美国签订

[5]281有双边的投资保护协定。而德国所要求的东道国只需要

[7]24

风险还包括法律风险。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是政治风险,

但是我国并没有关于政治风险的严格定义,中国信保的《投保指南》中只规定了五种承保险别,五种险别中还包括了承租人违约这一典型商业险,因此建议应删除这一险别。国际上通常都承保三种基本险别,即征收险、外汇险和战乱险,我国承保机构承保的征收险主要是指投资所在国政府采取或同意的行为,我国承保的外汇险主要是出现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不能自由汇出的情形,战乱险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未包括敌对骚乱行为。我国关于三大基本险别的内容规定的较为窄,应适当的扩大这三种险别的范围。我国还规定了政府违约险,主要考虑到东道国换届后,不承认上届政府签订的条约,如中缅水坝事件,适当的扩大了承保的险别,有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德国除此之外,还承保迟延支付险和由于停止或延迟支付或不能自由兑换等措施造成的货币贬值险,我国也应将此种情况下的货币贬值险纳入承保的内容中。关于单保与并保,本人以为应采取美国式的单保形式,确保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性。

(四)明确承保条件

美、德对一项投资项目承保时,都会对该项目按照是否属于合格投资、合格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东道国进行审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十二条a款至c款对属于公约承保范围的合格的投资进行了规范,要求必须符合特定的种

[8]类、形式和时间上的要求。美、德两国关于合格的投资也和

其国家的法律秩序以及相关措施能够保护外货投资即可,但是在实践中,通常是需要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东道国。美国对合格的东道国的要求,使得本国的海外投资过于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因此风险相对较大。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根据我国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我国的海外投资增长较快且有很大一部分是流向发展中国家的,而这些国家的法律、经济、政治制度不完善,发生政治风险的概率也较大。我国至目前为止也没有一部仅关于海外投资保险问题的适用的法律或法规,且主要的投保人仍是国有企业,鉴于此,借鉴美、德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能够促进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做适当地完善。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截至2009年6月1日,中国共签署了123项BIT,BIT网络大约覆盖了70%以上的中国海外投资的流向地,但仍有未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

[7]148

MIGA公约规定的要求相类似。关于合格的投资我国《投保指南》中只规定要符合中国国家政策、经济、战略利益,太过于笼统并且未考虑东道国的利益要求,因此应参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及美、德的相关规定,确定该项投资是有利于本国和东道国的发展。

美、德等国的立法关于投资者的规定不一,但是都规定了投资者必须是和承保机构所在国有紧密联系,而公约考虑到公约本身的普适性,对于投资者的范围定义的太广。《投保指南》中规定: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以及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但由中资法人掌握控制权的非金融机构

①法人;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法人和自然人,《投保指南》中关于

因此,我国的适用前提不

应该坚持绝对原则,而应该采用的德国式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以向与签订有双边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为主导,对未签订的国家,只要该国的法律、政治能被证明是稳定的即可。这样,我国就能扩大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鼓励海外投资的发展,在得到资本输入国的充分保证后的海外投资,即使发生代位求偿,也能得到一定的保证。

(二)设立新的独立承保机构

关于承保机构目前世界上有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集审批机构与保险业务经营机构为一体的立法体例;以德国为代表的审批机构、经营机构分别设立的立法体例。若监管与经营一体,在现实中可能会导致贪污腐败,经营不善等一些弊端。因此我国的承保机构的建立宜采取德国式的分设的立法体例,即将承保机构分为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两部分。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机构。但现阶段,我国的信保机构的承保投资多为针对政策性出口,相应的规定仍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还应利用商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建立一个委员会性质的机构或者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在财政上予以一定支持和管理的部门,负责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工作,但该部门必须也应和商务部、财政部以及外交部有一定的联系。综合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优缺点,选择分设的保险机构设置方式,即商务部主要负责审查投资是否合格,财政部则以国库为后盾负责作出赔付行为,而外交部则可以行使代位权,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三)厘定承保风险的内涵

政治风险和非商业风险并不相同,非商业风险除了政治

投保人的规定范围有些狭窄。就本人而言认为合格的投资者应是具有其中的其全部资本或50%以上资本为具有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再次为至少有95%资产为中国公民、法人所有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我国目前的立法必须做到与国际法接轨,不仅是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合格的投保人,外国合格的法人也可以成为投保人。

关于合格的东道国,美国有四项严格的限制条件,德国则要求订有双边的投资保护协定。而MIGA是一个发展性

[9]质的国际组织,要求东道国需为发展中国家。MIGA要求的

合格的东道国是发展中国家,美国也是如此规定。我国《投保指南》中无发展中国家这一严格规定,中国自己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且有大量的资金流向发达国家,因此不应限制于一项合格的投资必须是流向发展中国家的,这样既可以降低风险,也能促进我国的海外投资的发展。与中国签订有BIT的国家,中国信保能在赔偿后有效依据BIT的规定向东

道国代位求偿。但是也不应限制于仅与中国签有BIT的国家。中国只需要该东道国国内有稳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即可,不限于只是发展中国家或只限于与中国签有双边协定的国家。

随着我国外汇储备的逐渐增多、人民币不断地升值以及经济发展对能源与市场的需求不断加大,我国海外投资快速发展、投资的区域越发广泛以及投资的领域也日益扩大,因此需尽快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借鉴美、德的成熟的经验,考虑确定适用模式、确定新的独立承保机构、厘定承保风险的内涵及明确承保条件等,建立一部全面的适用于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该借鉴美国OPIC公司、德国PWC公司等的相关的成熟的规定。我国国内法律不仅要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需要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海外投资的监管立法、海外投资援助法等,以便审批、监管我国的海外投资,降低海外投资的风险,限制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海外投资,以及推进我国的海外投资的发展。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在进行国内立法的同时,还需注重与国际法的结合。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继续与世界其他国家签订BIT,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保证。在

(上接第50页)

划分,股东提案的审查标准可划分为实体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

实体性标准即上述的关于股东提案范围的肯定的和否定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已明确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笔者认为,为便于审查和减少审查争议,实体性标准还应包括否定性的排除范围。结合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否定性排除范围主要有: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案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同一连续提案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曾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且遭否决或支持该提案的股东低于法定比例、错误提案、私益提案(提案的目的纯粹是为了个人的利益)。

程序性标准是关于股东提案形式上的要求,主要有:提案的件数的限定、提案字数的限定、提案提交时间的限定、提案书面形式的要求等。

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的明确规定下具体细化各项实体性、程序性的审查标准,以增强股东提案审查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根据提案审查公开原则,提案审查的标准应对所有股东予以事先公开。

3.提案拒绝的通知与说明义务

若股东提案未被审查主体审查通过,审查主体应及时通知提案股东并书面说明提案拒绝的理由。规定提案拒绝的通知与说明义务,一方面能避免审查主体滥用审查权,促使其更加慎重的考虑股东的提案,另一方面能加强审查主体与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消除不必要的误解。若被拒绝的股东提案还有可修正的机会,审查主体在履行通知与说明义务的同时还应告知股东可重新提案的补正与要求。

国内立法完善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衔接。对我国实现有效的海外投资保险,促进海外投资发展有着极大的意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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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lofTransnationalLaw,1986,25:105.

绝,则法律应赋予股东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建立合理提案的救济途径,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发挥股东提案内在价值,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和权利的制衡。笔者认为,股东可以通过自行召集股东会来实现自力救济,也可以通过股东诉权的司法途径来实现救济。不过,上述救济途径还存在一定的障碍,需法律今后的进一步完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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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作者:

作者单位:刊名:

张靓婧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00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14(1)

英文刊名:年,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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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篇二

海外投资保险股权保单介绍

海外投资保险篇三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立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立

摘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扩大,许多企业都在海外进行投资。而我国现行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调整外国人来华的投资,忽略了对国内市场主体进行海外投资的保护。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作为海外保险制度中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它的建立对于保护一国的海外投资者是十分有帮助的。本文就对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立进行探讨。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审批权 海外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1988年我国成为了该机构的成员,我国的海外投资可以向MIGA投保。由于MIGA只承保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我国有不少的投资是在发达国家,而对这部分投资MIGA就无法承保。另外MIGA的费率很高,一般投资者承担不起,因此我国投资者较少选择MIGA进行投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于我国海外投资虽起到了保障作用,但成效不大。

(二)国内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

2001年国务院批准建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它是目前我国唯一涉及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公司,共承担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和政治性暴力事件和东道国政府违约四种政治风险,是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第一步。但它的注册资本只有40亿人民币,在发生承保风险时,很难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而且它不专门从事海外投资保险,只承保了四种政治风险,在我国这样一个贸易大国仅仅依靠一个保险公司设立几个海外投资险别来解决海外投资的风险,这是远远不够的。成立时间短,经营经验不足,专业人才缺少,投保费率较高,这些都致使投资者不愿向前投保。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务量很低,目前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如何建立一个合适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成为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二、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类型及其分析

(一)美国建立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独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其也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具有公、私两种性质。这有利于海外投资争端的解决,可以避免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升级为政府与政府的争端,使政治性的问题取得商业性的解决。海外投资保险的风险过大,有政府来经营这个业务也会更有保障。但设立这种保险机构的基础在于两国之间的双边协定,使得它的承保范围偏小。

(二)日本是以政府机构——通商产业省贸易局为其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海外投资保险篇四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讨

摘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投资者本国为了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由于政治风险在东道国遭受损失时,予以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本文主要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落脚点,研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况,探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以及建议。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承保机构;制度构建

Abstract: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is a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their losses due to political risks in the host country when they suffer losses, in order to protect and encourage their private overseas investment. This article mainly take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as a starting point, studying the overview of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investigating china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current situation, issues and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Political risk; The insurer; System construction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以及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逐步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更多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提供了机会,同时国内企业也面临了日益严峻的生存和发展的挑战,很多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以寻求自身的更大的发展空间。 但在寻求更大发展的同时,其所承担的风险也更大,特别是政治风险使投资者血本无归。由于我国一直以引进外资为主,因此我国投资法中涉外的部分以调整外商来华投资为主,外资立法严重失衡,鉴于我国海外投资制度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无法为我国的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保障。因此,为了给我国海外投资提供一个很好的国际投资环境和国内政府支持,必须认真研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我国投资保险现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建议,从而促进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及完善。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者起到了积极的保护和鼓励作用,同时也使国家获取了极大的海外利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订立保险契约,由承保机构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当该承保事故发生,被保险的投资者蒙受损失时,由承保机构依保险契约及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负责补偿;保险机构补偿损失后,可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①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8年)美国实施马歇尔援助计划中所实行的投资保证方案。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投资大量涌入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投资市场新的发展需要,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德国,日本、法国、荷兰、比利时,瑞士、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等国,也先后效仿美国相继建立起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在,世界上主要的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组成了“信贷和投资保险机构联盟”(简称“伯尼尔联盟”),该机构为其成员进入发展中国家投资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形式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的民间保险相类似,但是实质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制度不同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险种,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企业避免由于政治风险产生的损失。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外汇险、征收险、战争与内乱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②

{海外投资保险}.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着眼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多以国际法上的保护或投资保护协定相协调,尽可能防止风险的发生。

(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 ① 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

② 陈永平,梁桂青:《论加入WTO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1卷第1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存在着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的三种模式。

1.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该模式是指投资者只能在与其本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中进行投资,如果投资者在范围之外的国家中进行投资,则不对其进行承保。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本国补偿其投资者损失后可以据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向东道国行使代为求偿权。但是该模式的缺点在于使私人海外投资仅局限在那些国家之中,限制了私人海外投资的市场,阻碍了资金的广泛流动。

2.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该模式是指投资者本国对投资项目进行承保不以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而以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法为依据。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投资者投资市场广阔,不局限于部分国家之内,而且程序方便简单快捷。该模式的缺点在于,承保机构承担更大风险,无法依据双边投资协定行使代位权,只能依据国际法外交保护的一般原则,往往受到国籍连续、用尽当地救济的限制,甚至可能受制于卡尔沃条款。

3.以德国为代表的折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德国对投资项目进行承保可以是在与德国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国家中进行的投资,也可以是在其他国家的投资,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以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主,占到了投资的85%。③

(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机构

国际上对于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设置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同一制和分离制。

1.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同一制。

同一制是由单一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行使审批和经营职能。美国是以政府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日本则由通商产业省的贸易局作为一个政府机构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承保业务。

2.以德国为代表的分离制。

分离制是由政府机构和国营公司共同负责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德国是由③ 蔡建宇、陈琳:《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设想》,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7月第3期,总第13期

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这两家公司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是这两家公司只负责执行投资保证业务,而主管审查与批准保险的机关为经济部、财政部及外交部代表所组成的有决议权的委员会及会计审核院和联邦银行代表的咨询委员会。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

(一)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比较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尚未完善,我国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第一家也是惟一一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标志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初步开展。2002年12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推出海外投资保险产品。

1.保险人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2.被保险人

海外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通称为合格的投资者,是指依法有权申请投资保险的投资者。

在我国,合格的投资者应包括以下三类:中国公民,是指根据我国法律取得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且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合伙或其他社团;依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及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伙及社团握有绝大多数股权,也可向我国承保机构投保。

3.作为保险标的的投资

(1)合格的投资

作为保险标的的投资,又称保险对象,一般称之为合格的投资,即指海外投资要符合法律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标准。

(2)合格的东道国

依据在发达国家的投资与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在与我国有双边投资协定国家的投资和在与我国没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国家的投资等情况的不同,在保险费

率上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更显务实的公平。

4.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关于保险期限大致确定在10年到15年,且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延长5年,即最长可到15年或20年。{海外投资保险}.

关于保险费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行业、险别及范围的不同而制订。一般保险费率对中小型企业的规定是:外汇险为承保金额的0.3%,征用险为0.4%到0.8% ,战争险为0.6%。

关于保险金,我国也只承担被保险人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即90%,另外10%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

1.中国信保是大陆唯一伯尔尼协会的代表

2002年4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来自中国大陆的惟一代表履行伯尔尼协会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海外保险公司,成功地举办了伯尔尼协会春季年会。受协会秘书处委托,2005年1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上海承办了“中国买家信用风险研讨会”。

2.中国信保签发第一张海外投资保险单,开创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模式。

2003年9月16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中国成达工程公司在北京举行签约仪式,为两家工程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双方的合作开创了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模式,标志着国际通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进一步确立。

3.中东北非局势引发投资政治风险,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企业集体参保 近期中东北非地区的政治局势动荡,引起了合作区企业的高度关注。4月1日,埃及苏伊士经贸区(以下简称苏伊士经贸区)的11家投资企业委托建园企业中非泰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非泰达),统一向中国信保投保了海外投资保险。苏伊士经贸区也因此成为我国首个集体获得海外投资保险保障的境外合作区。④ ④ 《中国经贸》2011年05期

海外投资保险篇五

关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报告

关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报告

法学 2011210131 魏鹏洋

引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应该重视对交易风险的研究,而这一点恰恰是中国企业历来忽视的。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缺乏风险意识,容易出现盲目性,这就需要我国政府的保障机制发挥作用。引导和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使对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降到最低。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我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本文将通过中海油并购美国石油公司优尼科的失败的案例分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一、案例概况

(一)公司简介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简称中海油)是1982年成立的国家石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负责在中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及天然气资源。中海油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中海油以上游产业为核心,积极拓展、不断完善产业链条,正在从一家纯上游业务公司,发展成为上下游一体化的综合型能源公司。

优尼科是美国第九大石油公司,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在北美洲的墨西哥湾、得克萨斯,以及亚洲的印度尼西亚、泰国、缅甸和孟加拉国等地都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资产和项目,公司目前的市场价值是117亿美元。中银国际研究部提供的数据表明,截至2003年底,优尼科石油和天然气总储量共计17.6亿桶油当量(石油占到38%左右),其中50%位于远东。产量方面,远东占到该公司2003年石油和天然气总量的46%,海外其他地区占8%。该公司还向泰国提供天然气进行发电,并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以及泰国拥有热电厂。

(二)并购过程

2005年3月, 中国三大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之一中海油开始了与年初挂牌出售的美国优尼科公司的高层接触。在中海油向优尼科提交了“无约束力报价”后,美国雪佛龙公司提出了180亿美元的报价(包括承担债务)。由于没有竞争对手,雪佛龙很快与优尼科达成了约束性收购协议。

6月10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了这个协议。

6月23日,中海油宣布以要约价185亿美元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

7月2日,中海油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提交通知书,以便于其展开对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公司提议的审查。

7月20日,优尼科董事会决定接受雪佛龙公司加价之后的报价,并推荐给股东大会。中海油对此深表遗憾。据悉,由于雪佛龙提高了报价,优尼科决定维持原来推荐不变。 同日,中海油认为185亿美元的全现金报价仍然具有竞争力,优于雪佛龙现金加股票的出价,对优尼科股东而言,中海油的出价价值确定,溢价明显。中海油表示:为了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无意提高原报价。

8月2日,中海油撤回并购优尼科报价。

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宣告失败。

二、案例分析

从上述案件不难看出,国际投资最注重主权利益。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失败,很大程度的原因是因为其触犯到了美国的主权利益。而主权利益中的经济主权利益很大程度上是以资源主权利益为主。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力。美国将石油资源认定为国防产品,对中海油竟购尤尼科计划提出了 “国内产品为国防所需要标准”、

“国内产业满足国防需要的能力和力量标准”、“外国人对国内产业和商业活动的控制影响到美国满足国防需要的能力标准”、“将军工产品、设备、技术销售给敏感国家对美国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标准”,以及“涉及技术转让影响美国技术领先世界的问题的有关标准”。这些标准无疑为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所遇到的最大的障碍。在中海油与对方多轮的交易谈判中,美国方面始终坚持这些标准,认为尤尼科是国防所需产品的供应商,中海油收购尤尼科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构成了潜在威胁。把一般的贸易问题上升为国家安全问题,导致了中海油收购尤尼科额必然失败。

从上述案件中折射的我国所面临的国际投资环境也并不容乐观。

首先,涉及能源资源的并购方案大多因政治因素而夭折。甚至有在有的非洲和中亚国家 ,一些潜力巨大、掌握着巨大资源的企业的所有者不是政府本身就是背景深厚的当地权贵。这样的当地控股者并不真正的出资而是以影响力入股,不承担风险却坐享红利,这也会有损我国国际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与美欧发达国家相比,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商品的反倾销随意性更强,明显的程序违规之处也更多。这也使得我国的对外投资处于不利的地位。

最后,文化方面的差异也是我国对外投资所面临的阻碍。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失败的原因一部分也应归结为企业的文化差异,中国企业的形象和文化还没有被美国公众所认同。在并购及投资的过程中,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的交流,对目标企业的了解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

三、法律问题及解决措施 中石油收购优尼科的案例也反映出东道国对于外资进入该国关系经济民生发展领域有着高度的警觉性,尤其是经融危机中,一些东道国一再以维护其国家安全利益为由,一再提高涉入该国资源能源产业的审查门槛,将中国企业挡在门外。而这种现象就涉及到法律规制的问题。

就中国而言,我国对国内资源业的外资准入建立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其投资项目、经营形式等方面也有很多限制,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6条就是对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情形的规定。然而却对海外资源投资的立法却很少,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海外投资法律法规。现有关于海外投资的立法主要有:1981年,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发的《关于在国外开设合营企业的暂行规定》;1989年,财政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银行发布的《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5 年财政部颁布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6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9 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而这些法规所提到的有关海外投资的规定也十分闲散。不便于海外投资者的查询和遵守。这使国内企业在海外投资心存疑虑。在进行海外投资失败后其利益又得不到救济。长此以往,必定会影响到我国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对我国经济发展也十分不利。因此,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完善我国的投资保险制度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四、对我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对外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对外投资所面临的风险特别是政治风险较大,为了保证我国投资者的利益,鼓励对投资,建立健全我国的对外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我国尚未有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已于1988年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该公约的创始会员国,并且认股达

3.138%,在第二类会员国中居第一位,在所有会员国中居第五位,但我国却缺乏相应的国

内法规与之配套,从而造成我国只承担条约义务,却无法享受条约赋予我国海外投资者权利的局面。 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中关于承保对象的规定——合格投资项目的条件并未包括投资于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可见我国目前采取单边主义模式。因单边投资保险模式不以双边投资协定为法定前提,保险机构实现代位的依据只能是外交保护权,而外交保护的实施长期存在争议,受“用尽当地救济”、“国籍继续”和“卡尔沃主义”等基本条件的限制,不利于投资母国保险机构理赔后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有效行使。

(二)、我国对外保险制度构想

1 修订和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使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有法可依。立法是建设和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首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海外投资保险并非商业保险,投保人的活动也发生在海外,现行保险法并不适合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这使得加强立法变的十分迫切。

2 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障机构。我国现有的保障机构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障公司。其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对出口的保障。然而,海外投资的日益发展使得中国出口信用保障公司不能很好的履行其职能。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更加有利于我国对外投资的蓬勃发展。

3 建立投资信息中心。在国际范围内,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海外投资信息获取机制,这样的机制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其他国家的法令法规、政局变化、国内各势力发展情况、外交政策、对我国的态度等各方面的最新消息。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汇总。有效的避免由于信息错误或者迟缓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同时能够起到政治风险预警的功能。

4 完善双边投资协定。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双边投资协定在互相配合上并不理想,体现在两者在适格投资者规定上不兼容。双边投资协定粗腰借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落实,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双边协定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一句。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良好运作,必须实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两者之间的协调。

海外投资保险篇六

三个问题看清买香港保险是不是好的海外投资

三个问题看清买香港保险是不是好的海外投资

2016年12月07日08:32 新浪综合{海外投资保险}.

普通人如何为自己做保障?学习过的小伙伴都会有答案。目前,国内的保险产品已经可以满足大部分人的保障需要了。

就拿我自己来说,一年的保障保险花费在4000元左右。除了常规的意外(保额100万)+重疾(75万保额)+医疗(100万)的保障,根据需要会再配一些旅行险、账户安全险等,都不贵。

但是还有不少小伙想通过保险去海外投资,到底合不合适呢?人民币贬值小分队,今天就来说说海外保险。

P.S. 本文主要从海外投资的角度进行科普,尽可能陈述事实。希望大家在更多了解香港保险的情况后,根据自己的需要做判断。

其实我们常说香港保险,并不是“投资在香港的保险”,而是世界上各大保险公司在香港境内发行的、受到香港法律保护(不受国内法律保护)的保险产品。

所以,专业人士会称它为海外(境外)保险,而不是香港保险。不过大家一般都会以“香港保险”提问,不特别区分啦。

01. 人民币贬值,海外保险更划算啊

说实话,第一次科普香港保险的时候,人民币还不是现在这个样子呢。 13年开始做简七理财的时候,去香港买保险已经开始盛行了。那时人民币兑美元还在升值,所以那个时候我会提醒大家:

去香港买的大部分保险,都是以美元计价的,大家要注意美元贬值的风险。 结果风水轮流转,现在人民币贬值了,用美元计价的海外保险保单就变得有优势了。

但是,等等,不少人计划着买海外保险,好像是个长期投入?

如果你计划买长期的海外保险,人民币汇率因素当然是值得考虑的因素。人民币在未来有可能继续贬值,但更长期的走势很难现在做出判断。

不过有一点倒是可以肯定的,人民币长期按目前一年这个速度贬值,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啦。

02. 有钱人都在疯狂买香港保险,总有原因吧?

过去几年,大陆人在抢香港保险算是个热门话题了。

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地位类似咱们的保监会)的数据,光是今年上半年,大陆人在香港花的保费就高达301亿港元。

香港上半年全部保费也才800多亿港币,咱直接贡献了36.9%。而三年前(2013年),这个比例还只有16%左右。

很多人都会说,好多有钱人都去买香港保险了啊,我也不想落后!但是,这部分土豪的需求:转移资产、遗产规划、避税等需要,很可能我们没法参考… 举个例子,有朋友告诉我,他亲眼看到一个要缴纳上百万美元保费的客户被安排在了贵宾室,由三个工作人员轮流刷卡,一共刷了几百次,打出来的单据就厚厚一叠。听代理人说,还有更大金额的保单,足足从开门到打烊,刷卡就刷了一整天。

所以,土豪的操作是带上几张银联卡,来到香港刷卡买投资型的保险,花了几十上百万,也同时避开了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结售汇限制,把钱转移到了境外。 注意哦,他们最主要看重的是海外保险这个出海通道,其次才是收益问题。

不过,前一阵我们的周报也介绍了,银联已经把这条路堵上了。最近政府堵截人民币非法外流的行动很坚决噢。

嗯,总之特别严~

03. 看懂现金价值,再看香港保险值不值得投

看到这里,我们再更客观地看一看去海外保险,适不适合作为海外投资配置。 先说个小前提。咨询了一位专业的香港保险代理人,如果你计划每年投入的保费少于2万元人民币的话,她也觉得资产配置的意义不大。

“其实,如果你的可投资资产还没到100万人民币,海外资产配置的意义也不是太大。”顺便分享一位有多年金融市场从业经验的朋友的私下建议。 也是,想想买香港的保险必须本人亲自前往香港一趟,如果投资金额不多,这车马费都不划算。

投资怎么看?还是回到四维:收益、风险、流动性和投入的精力。 * 收益性

保险公司其实就是帮我们进行投资的中间机构,所以买保险是一种间接投资。

境外保险公司,在全球化投资上还是有一定优势的,毕竟限制少很多。比如香港三大保险公司之一的保诚(香港),既有自己的子公司瀚亚投资专做投资,也有自己各洲子公司的独立投资部门研究投资组合,共同配合完成全球化的资产配置。

当然,具体产品还要具体分析。

小Tip——快速查看保单收益情况

香港带储蓄投资性质的保险往往都会有“现金价值”这个内容,一般就是某个保单当前可收回的价值。

现金价值一般会有两列:

一列是保证价值,简单来说就是承诺保底的部分;

另一列是非保证价值,是机构根据自己的投资能力和经济形势,预计可以达到的收益水平。

关于非保证收益(预期投资回报),一些保单还会给出一个偏差值。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baoxianzhishi/6670.html

《海外投资保险 美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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