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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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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解读

   继5月相关部委出台试点范围后,商业健康险税优方案还在不断细化中。据悉,保监会最近向各健康险公司下达了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征询业内意见。

  保监会表示,截至2月14日,共有8家保险公司报送了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报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核对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通知》中所列经营要求,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该项业务。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

  个人税优健康险,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去年联合发文,通过计算个税前扣除相关保险费用的方式来鼓励投保健康保险的新政策,即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将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简单地说,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如果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保费达到2400元,那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则调高为3700元。

  作为首次获批的险企之一,阳光人寿保险已于日前公布了税优健康险企事业单位服务方案。阳光总裁费一飞介绍,阳光保险税优健康险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多种产品形态选择和一揽子的企事业单位综合福利保障方案设计,在行业示范条款基础上提高了保额设置,延长了续保年龄,加入了健康管理服务,同时特别设计了便捷的线上线下投保流程,开通了一站式的理赔服务。

  泰康人寿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透露,2015年12月25日,泰康税优健康险业务系统首批通过验收,已向保监会提交了经营业务报告和备案产品,此次计划推出两款税优健康险产品。

  据了解,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表示,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广州、上海、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此次3家险企获批,意味着个人税优健康险从政策制定、产品及系统的开发阶段,迈入了经营阶段。

  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个人税优型商业健康险到底是什么?跟基本医保有何不同?个人能获得多大的赔付?

  澎湃新闻为你梳理了十点最重要的信息。由于办法还在征求意见,以下种种仅供参考:

  1、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每人至多购买一份

  所谓个人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在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可以在当年(月)计税时予以税前抵扣的部分。

  简单来说,买了这类的产品,你可以少缴税,相当于以较低的价格为自己又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

  和此前相关通知一致,办法说,此次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同时每人最多只能购买一份商业健康险。

  办法规定,各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按照2400元的上限予以扣除。

  2、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

  对以往健康险最大突破是,保险公司不得因为投保人有“既往病史”拒保,并且要保证续保。

  举个例子,小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不能因其已患病、更容易产生赔付的理由拒绝小张投保,因此小张可以说是“带病投保”。

  业内人士称,这是对以往个人需要提前告知保险公司个人病史、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一种突破,其目的也是为了最大程度让公众参与到这一保险当中。

  当然,如果首次带病投保的,保监会允许险企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同时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20%。

  3、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

  根据目前的产品设计,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

  二者的赔付职能不同,中端医疗保险将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用于补偿医疗费用,占到保费的大部分比例;个人账户积累则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

  4、一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100万元

  具体来看,中端医疗保险在赔付范围上相比基本医疗保险有不少突破。

  首先,中端医疗保险保费比例的20%应作为健康管理支出,其视同理赔支出,且赔付率不得低于80%。若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要平均返还到个人账户中。

  其次,中端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5万元人民币,一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100万元,被保人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如果被保人自投保以来连续5个保单周年没发生大额理赔,可将其终身累计赔偿限额提高到150万元人民币。

  同时,中端医疗保险设置有年度免赔额,16-4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3000元,41-50周岁的被保险人为5000元,51-65周岁的被保险人为10000元。

  再者,中端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不受基本医保目录限制,但理论上应尽量采用国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高值耗材。

  最后,中端医疗保险的就医医院仅限公立医院普通病房。

  5、该类产品需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谨防假冒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和其他健康险种类加以区分。

  因此个人在购买时需注意上述信息,以防个别公司诱导购买假冒产品。

  6、个人可登录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查询信息

  为方便管理,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并与保险公司的系统实现对接,接受税务部门的查询、稽核,同时方便个人查询自身的保单状况。

  具体来看,该平台具有以下功能:

  (一)支持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转移等;

  (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三)支持税务部门对保单的真实性及税优使用额度进行检验;

  (四)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自助式的保单信息及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功能。

  7、对保险公司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由于涉及重大民生问题,保监会对经营个人税优商业健康险的保险公司也有严格规定。

  例如,公司应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或者应具备专门的健康保险部门,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好的理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

  8、公司不得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单贷款服务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的缴纳保费后,应向其开具特殊单证,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并且应当在所有设有分支机构的试点城市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

  但是该产品类型的保单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具备质押贷款的功能,所以公司不能向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

  9、保单可免费转移到另一家公司

  为方便用户对商品选择产品,办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医疗费用风险保障责任期间终结后,将保单免费转移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参保人变换保险公司。

  投保人退保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补交税收优惠额度,保险公司是补交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而退保后又重新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其进行核保。

  10、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该类产品的设计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

  在宣传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时不得误导公众、减少或夸大保障范围,更不能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而是应当以提升被保险人健康水平、降低发病率为目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并在保险产品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和提供方式。

  办法同时注明,体检费用不得列入健康管理支出。

  了解:个人税优健康险对于医院和医疗体系来说意味着什么?

  中日友好医院院长王辰认为,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医改的一个关键要素。目前,国内现有的大多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仅仅是专为具有最高支付能力的消费群体设计,在国民健康保障中所占权重极小(来源:

  所以,商业健康保险对医院的冲击不仅仅是一种费用支付方式的改变,更应该是一种新的医疗范式的重建。商业保险作为买方市场,本着为资本运作的负责态度,在商保定点选择中依据优胜劣汰原则,一定会使用最先进的管理工具,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监管,通过拒付、解约、诚信体系及黑名单制度,推动医疗机构不断自我革新,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严格进行医疗的同质化服务;通过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案,对医疗中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通过更严厉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优胜劣汰;重塑优质医疗,保证商保客户获得与保额支出匹配的服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商业健康保险还能促进私立医院的发展。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自费病人选择到私立医院就诊,可以选择医生和住院时间,从而获得更快和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私立医院的发展,不仅有效缓解了公立医院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满足了部分群体的高端需求,而且实现了公立、私立医院并存互补、竞争合作的局面,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另外,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与分级诊疗上是否具有同样积极作用,也有业界人士表示乐观。

  相关新闻:

  买商业健康险可少缴个税

  三公司获销售资格 相关产品月底或上市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曾里 通讯员李圆圆、周楚莉)以后买商业健康保险,就能少缴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应税扣除限额最高为200元。2月16日,保监会批复了泰康养老、阳光人寿、人保健康三家保险公司“个人税优健康险”的销售资格。据悉,如果产品审批顺利,这个月底,首批个人税优健康险或将上市销售。

  购买健康险税前最高可抵扣2400元

  去年8月20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后一直备受关注。今年1月1日,包括北京、上海、武汉等在内的全国31个城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政策试点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可简单理解为,如保费年缴2400元,每月税前工资扣除200元,扣除后工资达不到3500元的纳税标准,就可以直接免交个税了。

  据悉,申报“税优”的凭证只需要投保时保险公司开具的、载有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的发票和保单凭证,即为个人税前扣除凭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除了能减税外,该健康险还有个亮点,保险公司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带病投保”,每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可达100万元。

  首批税优健康险或面向企业销售

  买保险能抵扣个税,无疑能极大促进大众购买健康险的积极性,大家想知道这类健康保险到底能保什么?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公司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还在审批当中。从其中一家公司提交的产品设计来看,其税优健康险产品采取的是“医疗保险+万能账户+健康管理服务”模式。“报销的范围涵盖了住院医疗(及前后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门诊治疗。”

  阳光人寿则表示,其产品设计在投保人享受个税减免的同时,还可享受更高保额设置,终身保额最高突破百万元;并延长了续保年龄,最长保障期限长达75周岁。

  不过记者了解到,考虑到目前税优健康险处于试点期,各家公司首批产品上市后将先面向企业销售,未来会逐步放开个人购买。

篇二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容易忽略的避税误区

  三、通过发放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费等实现避税

  考虑各地经济水平差异较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通讯费、交通费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没有进行统一规定,仅原则性要求以现金方式发放通讯费、交通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补贴免税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免税标准范围内部分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免税标准,企业发放此类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一般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均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员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税。

  正因为上述相对灵活的规定,为通过取得发票变相发放补贴,规避个人所得税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部分企业将奖金分拆成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费等形式发给员工,同时要求员工提供相应发票,以混入企业的各类费用规避个人所得税。引发了目前备受争议的“票奴”现象,导致了买卖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等情况。部分企业直接购买交通卡、购物储值卡等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发给员工。上述做法给企业和个人均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四、提高公共福利支出实现避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

  可见,享受免税的公共福利支出不仅强调的是集体享受,更重要的是不可分割。故企业组织员工集体免费旅游,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为员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只要费用能单列到员工个人的,理论上均可以作为对员工的非现金方式福利,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过,实务操作中,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取得发票后直接计入福利费支出或其他费用支出。由此,一度引起关注的员工年会抽中奖品、发月饼票等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属于有法可依。

  而企业提供就餐、文化教育、健身等设施,安排集体宿舍,进行免费班车服务等都是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非现金福利,通过这些途径实现既没有增加名义工资引起税负增加,同时又给员工带来切实的实惠。

  五、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转换实现避税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作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两项税目,适用不同的征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动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且两者费用扣除标准也有较大差异。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在实践中主要按个人与企业是否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加以区分。企业可以通过事先预测员工全年收入,经过对两种收入形式的税负计算结果测算比较(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现行规定,以劳动报酬方式结算待遇的人员与企业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没有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所以无法和企业员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等诸多福利,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个人负担。所以企业在对两种收入形式进行抉择时需要慎重考虑,长远打算,切忌随意变更。

  总之,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当前,法律法规和政策均在不断调整变化中,合理避税必须先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这需要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避税方法,规避避税误区,以获取有利的筹划时机和更大的经济利益。实现节约企业工资成本,增加员工实际收入的双赢。

  参考文献:

  1.郭兰英,刘丽萍,任爱爱.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途径简析[J].会计之友,2008,(33):48-49.

  2.赵丽娟.基于扣除标准提高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商业会计,2011,(28):33-34.

  3.张源,赖锦玲.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2,(6):9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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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炉-论文

篇四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员工参加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计划意向表

员工参加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计划

投保意向表

说明:

证件类型:首先提供居民身份证(18位号码),若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供其 他有效证件,如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

篇五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发展税优健康险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篇六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多款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获批 保险业迎来曙光

多款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获批保险业迎来曙光

近日,据消息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保险公司的6款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正式荣获保监会批复,即将上市售卖。

目前,个人税优健康险是保险行业最具发展潜力的险种,也是或将给保险行业迎来万亿市场的新趋势。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提供的《2016-2021年互联网对中国保险行业的机遇挑战与应对策略专项咨询报告》显示,2012-2015年,我国健康险保费年复合增长率高达40.86%,2015年增速高达51%。可以看出,未来健康险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势态发展下去,将逐渐带动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对此,国家政府也表示十分重视。并在去年的12月,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一则《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旨在通过商业保险业的力量促进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推动保险业与医疗业协调发展。同时,政府还发布了新的保险国十条,竭尽全力为整个保险行业保驾护航。

其实,健康保险只是保险行业新发展趋势的一个方面,养老保险、机动车保险、互联网保险等新领域也是保险行业未来将着重发展的方向。首先在养老保险方面,随着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需求的增多,进而给保险行业制造了发展机遇。

再次就是机动车保险方面,作为防范和化解车辆风险的唯一有效的办法,机动车保险向来是各大保险公司的重点投保险种。随着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的日益膨胀,机动车保险的需

求也呈爆发式的增长趋势,成为保险行业的工作重心。

还有就是,在这个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经过时代潮流熏陶过得保险行业,更加迎合了年轻态的80、90S后的保险消费需求,成为了新时代的发展潮流。

前瞻产业研究院表示,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的渗透率并不高,随着国民对保险行业的认识加深及普遍接受,将逐渐深掘保险行业巨大的潜在市场。再加上保险行业的新发展趋势更加迎合了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未来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本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转载请注明来源!

篇七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税优险管理办法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是指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

(二)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三)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

(四)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五)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七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第九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

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第十条 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

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身份和纳税情况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后,应向其开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专用单证,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单贷款服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换保险公司,也不得从其他保险公司恶意抢夺客户。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分散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风险。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减少保障范围,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每季度至少一次向投保人提供投保信息、保单状态、账户信息、交费次数、交费金额、万能账户价值和收益等信息资料,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依据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标准或规定,通过医疗巡查、驻点驻院、抽查病历等方式,做好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当地有关政策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给付,及时将发现的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报告投保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资金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严格资金的划拨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归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经营管理费用、盈亏,单独出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利润表、费用明细表及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费用分摊的相关监管规定,合理认定费用归属对象,据实归集和分摊,不得挤占其他业务的成本,不得把其他业务的成本分摊至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据实列支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运营费用,不断加强对费用的控制力度,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降低业务经营成本。

第六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该平台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支持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转移等;

(二)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三)支持税务部门对保单的真实性及税优使用额度进行检验;

(四)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自助式的保单信息及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健康保险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严格用户权限管理,切实保护被保险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数据的积累和分析。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按时上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及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经营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障责任、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咨询投诉方式、理赔流程及联系方式,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公布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万能账户利息率。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保险公司须对所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实行业务监管。保险公司应当按有关要求适时向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传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应当接受当地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透明运行。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监管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一)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

(二)限制业务范围的;

(三)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

(六)董事长、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是指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的全行业统一的信息平台。

第四十三条 非纳税人群购买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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