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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如何区别增值税专门发票和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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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如何区别增值税专门发票和普通发票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第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改版后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了代表发票种类代码的第8位有所调整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一律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主要是因为营改增后,原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新版专用发票和货运发票取消了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使防伪特征达到9项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

  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发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勾稽关系为“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其中:“金额 * 税率 = 税额”。由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因此,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为“金额”。另外,在其他方面也有不同之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列明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等。这些不同之处均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所致。

  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 、要了解增值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要先了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是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一般纳税人是指工业年收入达到100万以上,商业年收入达到180万元以上,核算健全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可以抵扣开具了增值票购进货物的税额;小规模的税率是4%(商业)或6%(工业);但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小规模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的货物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金。但是小规模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但税率只能是4%(商业)或6%(工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代开的增殖票也只能抵4%或者6%。 

  3、进项税金实际是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因为小规模购进货物是不能抵税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假如该企业购进100元(不含税)的货物,销方给该企业开了增值票,票上所列税款是17元;那么这17元就是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购进货物假如以200元(不含税)的价格卖掉,那么该企业要交34元的销项税,但是可以低扣购进货物的17元,假定该企业无其他购进和销售的货物,当期应交增值税就是34-17=17元;小规模企业是不允许抵扣购进货物的税金的,所以也就无所谓进项税金了;

  二、根据上述,两种发票的税率实际是根据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而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税率都是一样的,17%。而小规模当然只是针对普通发票而言,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小规模可以到税务机关去代开增值票,税率还是6%或者4%,对方取得了小规模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只能抵扣3%。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对于销货方来说是一样的,它都要按照收入来计算增值税。 

  购货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需要进项税来抵销项税,因此就要增值税发票,而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他俩的区别就在于购货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就可以抵扣,普通发票就不可以抵扣,不抵扣对他的是否交税就有影响。因此一般纳税人都要增值税发票。

  1.增值税发票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 

  2.增值税发票是电脑票,用专门的打印机在票面上打印,普通发票有很多是在票面上手写。 

  3.增值税发票税率一般是17%(有些企业不能自己开具,让税务局代为开具,这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好像是6%);普通发票税率好像是6%。 

  4.进项增值税发票经过认证可以抵扣税金,普通发票不能抵税。不是所有的增值税发票都可以退税,要出口企业的才行。

  三、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从单据本身来分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按以下办法: 

  1、纸质发票票头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纸质发票的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二联票和五联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码规则不同。发票左上角的10位代码为:第1-4位代表省份(地区);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七位代表印制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目前专用发票用“1”表示,普通发票用“6”表示[创业网:

  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注意几个事项  

  税控设备准备好了,万事俱备,只等开票。实际开票过程中,纳税人要注意:

  ◎项目齐全,开票信息与实际交易相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须符合合同要求。

  ◎注意开票系统中的发票号码和实际放入打印机里的发票号码一致,打印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同一张发票上可以同时开具不同税率、不同品名,如果销售货物、劳务或应税行为的内容较多,还可开具销货清单。

  有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总有纳税人咨询:是不是只要我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情况并不是这样,一般来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当然还有以下特殊情形,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旅游服务中,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

  (4)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6)销售旧货;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相关知识:

  辨别增值税发票来确认是否有真实贸易背景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一、从增值税发票破绽分析 

   1.看是否做到“八相符”:一是10位数发票代码是否与密码区的代码号相符;二是发票8位流水号是否与密码区流水号相符;三是合同日期是否与发票日期跨度相符(一般为发票日期在后);四是发票货物数量与单价的乘积是否与金额相符;五是货物金额与税额合计是否与价税合计大小写相符;六是看购销货双方单位名称是否对合同供需方及汇票最后关系相符;七是看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与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相符;八是看发票货物名称是否与合同相符。 

   2.验章:一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上是否有监制章;二是在发票下方是否有销货单位的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应提供说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 

   3.从发票常识判断:一是看15位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合理,部分假票会存在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位数不对或识别号为其他地区的号码现象;二是看10位数发票代码是否合理,按规定发票代码第1~4位代表各地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1、2、3、4分别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第9位代表几票发票(4、7分别表示四联、七联)、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1、2、3、4分别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0表示电脑发票),特别应注意1~4位地区代码是否与供货单位所在地相符;三是看发票填制方式是否合理,按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内的,可提供手写发票,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电脑版发票;四是看发票是否有项目填写不齐全、字迹模糊涂改等不合理现象。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对金融及保险业有什么影响?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第二篇

  考虑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范围内只有阿根廷和以色列两个国家将利息收入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预计国际上会对中国对金融服务业实施6%增值税之举措密切关注。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已经对利息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很大程度上为征收增值税奠定了基础。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主要银行与国际其他金融机构不同,其收入主要由一般借贷业务构成,而非依靠复杂的金融产品。换言之,中国现行的税收及法律环境使得对金融业征收6%的增值税变得更可行。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下金融服务和保险业的问题:

  1.银行间同业拆借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可以,免征的范围是仅限于中国国内银行间,还是包括中国境内与境外银行间的拆借? 

  2.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是否能够对贷款利息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果不能,此情况将持续多长时间?就贷款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是否对开票要求有宽免? 

  3.向境外贷款(即中国境内银行向境外提供贷款)所收取的利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样,从境外借款(即中国境内客户从境外银行借款)是否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4.对于客户未履行利息支付义务而产生的坏账,是否存在豁免政策? 

  5.对于投资金融商品取得的收益,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或仅对收益部分征税? 

  6.非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对理赔过程中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抵扣进项税,但在向投保人提供这些商品或服务时无需支付销项税? 

  7.以下险种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a)标的物的风险在中国境外(例如境外旅游保险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b)人寿保险; 

  (c)健康保险。 

  8.对于再保险业务,是否与基础保险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尤其是考虑到很多向境外再保险公司支付分保费的情况? 

  9.金融机构将如何划分可抵扣进项税? 

  10.信托/基金产品将如何适用增值税?是否需要将每个产品登记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若信托/基金产品由同一个受托人或管理单位管理,是否仍需要独立登记?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金融和保险业的主要财务影响:

  对金融机构而言,6%增值税取代5%营业税并不会对其整体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进入增值税体系后,金融机构将可以就费用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我们并不预期金融机构将对利率或服务收费进行重大的价格调整。 

  实施细则将会如何处理银行同业间拆借利息以及金融产品投资收益让人期待——预期二者都将免征增值税。同样,金融市场监管日趋放松,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实施细则如何应对这些发展变化同样值得关注。 

  在商业贷款方面,企业普遍希望可以对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抵扣进项税。我们预计暂不可以针对利息费用抵扣进项税,从而使得6%的增值税变成融资的实际成本。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6%的增值税取代5%的营业税并不会对其整体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原因与金融机构相同——进入增值税体系后,保险机构亦将可以就费用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值得注意的是,与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和南非等国不同,我国保险业增值税政策并不构成一个“纯粹”的体系。因为保险业增值税政策法规可能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对现金理赔抵扣进项税。此外,人寿保险可能免征增值税。 

  

2016营改增最新政策对其他行业的影响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第三篇

    背景

  2016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宣布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及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如宣传或促销计划适用5%营业税;现在这些服务被纳入到增值税范围内。如果合理安排,最终消费的货物或服务价格将降低;否则,这可能导致需要根据收入总额计算增值税纳税义务(除非有优惠政策),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导致同一交易下双方都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对政府税收收入可能造成的影响

  这些变化中一个较少被关注的因素是,通过统一增值税体系,发票链将不再断裂。当企业接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将致力于确保能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在那些特别容易受到现金交易或暗箱交易影响的行业,基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业压力,税务合规性将会大幅提高。因此,尽管这些变化在初期可能会降低税收收入,长期来看,预期整体的税收收入会增加,而逃税行为会减少。

  新政策覆盖的行业范围

  在实行多档税率(包括6%、11%和17%)的增值税体系中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时要倍加小心。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以下三项指导原则:

  服务的性质决定适用税率。例如,一些服务提供方会是“银行”、“酒店”或“开发商”,但这种名称上的定义并不能决定其适用税率。

  收费名称亦不能决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仍需取决于服务的性质。例如,单单仅凭诸如“咨询费”、“资产管理费”或“开发激励费”等费用名目是不足以确定所应适用增值税税率。

  实行多档税率并存的增值税体系势必遇到适用税率难以确定的问题。比如,企业销售货物时可能会对顾客的延迟付款收取利息,但对该笔利息收入是应缴纳6%的增值税(被认定为金融服务)还是17%的增值税(被认定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仍值得商榷。在房地产业,出租方可能会向租户收取物业管理费,但对该笔管理费收入是应缴纳6%的增值税(被认定为物业管理服务)还是11%的增值税(被认定为房屋租赁的价外费用)同样值得讨论。通常会根据相关合同、发票以及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法解决这些问题。

  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我国实施营改增的准备时间远少于国际标准。许多关键的商业决策仍需等待详细实施细则的发布。尽管如此,在实施细则发布之前,企业应可提前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 结合报告提供的信息,按照2016年5月1日实施审阅并调整营改增实施计划;

  • 结合报告提供的信息,审阅并更新财务影响模型,依据我们提供的预计税率考虑增值税实施后的初步定价决策;

  在营改增被各界广泛关注之际,确保企业内部(尤其从信息技术系统角度)足够重视,并能提供充分的资源和预算来实施增值税改革。

  新闻:营改增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13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开始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任裘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等8位部委负责人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部长通道”先后接受媒体采访。 

  肖亚庆表示,国企改革首先要确保现有员工利益得到保证,在改革中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新的业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调整创造了很多新机会,有利于增加就业。“境外消费的产品,并不是非常高档的商品,而是品牌化、个性化或者安全质量较高的产品。这些是我们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需要弥补的短板。”高虎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首次现身的国税总局局长王军表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下达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总攻令’,税务部门会做好工作,确保营改增5月1日如期落地,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国税总局将会同财政部,尽快公布营改增的实施方案,最快有望于全国两会后就提交审定。为帮助企业过渡到营改增,今年6月份纳税申报截止期将从6月15日延长到6月25日。 

  “在‘十三五’时期,我们要实行一个工程,构建四个体系,要让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更丰富。”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回应了“十三五”期间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我国新能源汽车已进入成长期,去年产销超30万辆,呈现高速增长态势。”苗圩表示,国家一直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预计今年产销规模将增长一倍以上。(据《人民日报》)

  

营改增政策对金融保险业的影响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第四篇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问题分析与制度设计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第五篇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问题分析与制度设计

(教授)王琦

(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滁州239000)

【摘要】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但具体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却面临着业务结构和纳税人组成复杂、国外缺少可供参考的范例和贷款业务进项税额难以确定等诸多的问题。本文认为,从我国国情和增值税原理出发,应对行业内全部业务征收增值税;可参考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确定方法,按向储户支付利息金额和一定扣除率计算确定与利息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在税率设计上,综合考虑全行业,统一采用6%的税率。

【关键词】金融保险;营改增;制度设计大多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会通过借款来筹集资金,都要支付借款利息。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保险业尚未实施“营改增”,依然征收营业税,企业支付了巨额的借款利息,却拿不到一分钱的增值税进项税;同样,企业向金融保险机构支付的数额不菲的资金结算手续费和保险费也得不到进项税额。这种情况既使得企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又人为地割裂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

2015年新春伊始,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今年要力争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类服务业,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任务”。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但具体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却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一)业务结构和纳税人组成复杂

1.业务结构复杂。相对于工商业和餐饮、娱乐等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的业务结构非常复杂,且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其复杂程度将日趋加剧。

金融保险业指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行业。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其中,金融经纪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保险指的是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这其中贷款业务是金融业的核心业务,在整个金融保险业占有最大比重。

2.纳税人组成复杂。在我国,金融业务主要由银行来经营,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是保险公司。除此以外金融

保险业的经营者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此外,广大的非金融企业也会提供贷款服务。所以,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的组成也非常复杂。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也是当今世界主流税种之一,是公认的最具中性调节作用的税种,也是最为复杂的税种。加之金融保险业自身的复杂性,将会使其“营改增”的任务更为艰巨。

(二)国外缺少可供参考的范例

对金融保险业征收增值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是难题。目前世界各国该行业流转税的税收政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是当今世界应用最为广泛的税种之一,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于贷款、保险和证券等主要业务基本都采取免税政策,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只对代理、咨询和出租保险箱等金融辅助业务征税;对应税业务,允许扣除采购环节支付的增值税款。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国、日本、英国和新加坡等国。

2.征收营业税。因为相对比于增值税,存在重复课税的先天不足,所以采用营业税的国家越来越少。目前对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只有德国、俄罗斯、巴西和中国等少数几个国家。这些国家在征税时的税率和计税依据也是大相径庭的。例如对贷款业务,德国和我国的税率都是5%,但德国是按利息收入净额计税,而我国是按利息收入全额计税。巴西和韩国的计税依据虽然与我国相同,但税率却低得多。

3.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该国没有采用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对金融保险业主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际上缺少适合我国借鉴的对金融保险业课征增值

2015.22·19·□

□财会月刊·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全国优秀经济期刊税的模式,在“营改增”后是仿效英、法、日等国对主体业务免税,还是延续原营业税制对全部业务征税,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三)贷款业务进项税额难以确定

贷款业务毫无疑问是金融保险业的主体和核心业务。银行用于贷款的资金主要有以下四个来源:一是吸收的存款;二是通过同业拆借取得的借款;三是从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四是自有资金。上述前三项业务支付的利息,在银行的支出中所占比重很大。现行营业税制规定:存款、金融机构往来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都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如果延续这一优惠政策,将使贷款业务少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加大其税收负担。而对于保险企业,其保费收入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后,如何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样是一个难题。

二、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制度设计(一)对全部业务征收增值税

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流转税是核心,占整体收入的55%左右。无论是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还是当下的“营改增”,都是为了使流转税制更为合理。金融保险业实施“营改增”是大势所趋,至少在现阶段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还不具备在该行业取消流转税、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条件。

虽然没有明确数据显示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收总额,但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可知,该行业纳税占营业税总体税额近20%。2013年我国营业税税收总额为17233.02亿元,由此估算2013年金融保险业缴纳的营业税应为3450亿元左右,2014年全国税收总额119158亿元,比2013年增长7.8%,由此可以推断金融保险业缴纳的营业税也会相应增加。

“营改增”后如果对贷款等主要业务免征增值税,除了会减少几千亿税收,还将使下游企业得不到进项税抵扣,割裂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当前金融保险业利润丰厚,行业内多为大型国企,此举还会使各行业税负不均,破坏税收的公平性,所以应对全部业务征收增值税。

(二)核心业务进项税额的确定

1.贷款业务进项税额的确定。“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收入要按相应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那么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如前所述,银行用于贷款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吸收的存款、从同业和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对吸收的存款银行要向储户支付利息,开具结算凭条并以此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在整个业务中银行虽然支付了利息但是却无法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认进项税额。对此可参考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确定方法,按向储户支付利息金额和一定扣除率计算确定与利息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

□·20·2015.22

例1:假设“营改增”已在金融保险业实施,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银行向储户支付存款利息时按3%的扣除率计算确定进项税额。A商业银行(一般纳税人)201×年12月1日支付储户张先生到期的一年期定期存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3250元,则:

计算确定的进项税额:3250×3%=97.5(元)确认利息支出金额:3250-97.5=3152.5(元)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吸收存款100000利息支出

3152.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7.5贷:库存现金

103250

现行营业税制对金融机构往来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都不予征税。“营改增”后如果对上述业务征税,则商业银行从同业和人民银行借入款项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认进项税。如果延续免税的优惠政策,可对上述利息收入的增值税款采用直接减免方式,但应允许取得利息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向支付利息的商业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2:假设“营改增”已在金融保险业实施,适用增值税率6%,金融机构间借款利息收入直接免税,A商业银行一般纳税人)201×年12月15日收到B商业银行(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借款利息150000元,增值税900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A商业银行账务处理:(1)确认利息收入和销项税额: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59000贷:利息收入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

(2)核算减免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9000贷:营业外收入9000B商业银行账务处理:借:利息支出

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590002.保险业务进项税额的确定。保险企业也可按向保户支付的赔付支出和一定扣除率计算确定相关的进项税额。在分保险业务中向同业支付的分保费用在“营改增”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三)税率的设计

我国当前增值税法规定共有17%、13%、11%和6%四档税率,另有3%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税率设计的原则是既不能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又不能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同时还不能使当前本已复杂的税率体系变得更为复杂,从而影响增值

税的中性调节作用。这个税率宜从当前四档税率中进行选择。

例3:假设金融保险业已实施“营改增”,A商业银行(一般纳税人)按2.75%利率吸收一年期定期存款1000万元,将其以5.60%的利率对外贷出,期限也是一年。

利息收入金额:10000000×5.60%=560000(元)(1)假设商业银行向储户支付利息时,按3%的扣除率计算确定与利息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在该笔业务中:

利息支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000000×2.75%×3%=8250(元)抵扣进项税额后利息支出金额:10000000×2.75%-8250=266750(元)

则该笔贷款业务按现行增值税四档税率计税,银行的税收负担情况如表1所示(金额单位:元,下同):

表1

向储户支付利息时按3%的扣除率

计算确定进项税额税率利息收入销项税额利息支出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税收负担6%560000336002667508250253504.53%11%560000616002667508250533509.53%13%5600007280026675082506455011.53%17%

560000

95200

266750

8250

86950

15.53%

(2)假设商业银行向储户支付利息时按7%的扣除率计算确定与利息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在该笔业务中:

利息支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000000×2.75%×7%=19250(元)抵扣进项税额后利息支出金额:10000000×2.75%-19250=255750(元)

我国当前工商业增值税基本税率17%,采购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13%,所以扣除率不应高于行业基本税率。该笔贷款业务按11%、13%和17%三档税率计税,银行的税收负担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向储户支付利息时按7%的扣除率

计算确定进项税额税率利息收入销项税额利息支出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税收负担11%5600006160025575019250423507.56%13%5600007280025575019250535509.56%17%

560000

95200

255750

19250

75950

13.56%

(3)假设商业银行向储户支付利息时按9%的扣除率计算确定与利息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在该笔业务中:

利息支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000000×2.75%×9%=24750(元)抵扣进项税额后利息支出金额:10000000×2.75%-24750=250250(元)

则该笔贷款业务按现行增值税四档税率计税,银行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的税收负担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向储户支付利息时按9%的扣除率

计算确定进项税额税率利息收入销项税额利息支出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税收负担11%5600006160025025024750368506.58%13%5600007280025025024750480508.58%17%

560000

95200

250250

24750

70450

12.58%

(4)假设商业银行向储户支付利息时按13%的扣除率计算确定与利息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在该笔业务中:

利息支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000000×2.75%×13%=35750(元)抵扣进项税额后利息支出金额:10000000×2.75%-35750=239250(元)

则该笔贷款业务按现行增值税四档税率计税,银行的税收负担情况如表4所示:

表4

向储户支付利息时按13%的扣除率

计算确定进项税额税率利息收入销项税额利息支出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税收负担13%5600007280023925035750370506.62%17%

560000

95200

239250

35750

59450

10.62%

从上例看:扣除率为3%时采用6%的税率,税负为4.53%,略低于当前营业税5%的税负;扣除率为9%时采用11%的税率,税负为6.58%,比当前营业税负略高。如果考虑到“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企业外购不动产、设备、软件、耗材、建筑装修劳务、保洁服务和安保服务等,支付水电费和租赁费等都可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实际税收负担会进一步降低。该行业除了贷款这一核心业务外,还有保险、金融经纪等众多的其他业务。这些业务进项少、增值率高,如果采用较高税率,税负会大幅增加。所以笔者认为,全行业统一采用6%的税率是不错的选择,当然具体税率还要依据利息支出进项税额的确定方式和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税改情况来综合考虑。

主要参考文献

胡根荣.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方法的探讨[J].国际税收,2014(6).

吴金友,龚晶.商业银行税制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J].国际金融,2014(5).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基金项目】2014年度滁州学院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安徽省服务业发展促进研究”项目编号:2014qd051)

2015.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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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政策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第六篇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金融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本指引对金融业纳税人涉及的相关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了初步梳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是本文所指的金融业纳税人。

一、金融服务的应税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

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名词定义

(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下列纳税人。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三、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

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按照6%的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简易计税项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1.代为收取并符合试点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三)视同销售与价格异常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进项抵扣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路径选择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第七篇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路径选择

◆杜 剑 ◆赵子昂

内容提要:自2012年1月上海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行“营改增”以

来,“营改增”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迄今为止,除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以外的金融保险业仍然征收营业税,“营改增”范围将逐步扩大至金融保险业。文章以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为研究对象,考察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政策出台的经济社会背景、面临的困难以及可能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金融保险行业;营改增;计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280(2014)05-0001-04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体系已经日益不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营改增”迫在眉睫。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可是,迄今为止,“营改增”的只是部分行业,由于金融保险业实施“营改增”存在更多的现实性和技术性难题,导致除了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营改增”之外,金融保险业一直征收营业税。

一、金融业“营改增”国内外研究综述

现行的“营改增”尚未真正将金融业包含在内,所以有关金融业“营改增”的研究远不及已经“营改增”的行业研究。但是有关金融业“营改增”的研究近几年也呈现上升的趋势,随着金融业“营改增”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到金融业“营改增”的研究中来。

(一)国外已有研究成果

国际上学者关于金融业的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金融业是否应该征税;金融业能否征收增值税以及相关的计税问题如何确定。

Grubert和Mackie(1999)、Chia和Whalley(1999)、Jack(2000)等学者认为金融业一般都没有产生直接效用,而且金融业一旦征税会使得本期和未来期间的消费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就会带来效率损失,因此金融业不应该征税。而Ting TIAN (2011)等学者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首先,人类的消费品当中本来就有相当大一部分属于非直接效用的,比如去餐馆消费时,消费者使用的餐具就属于非直接效用,但是很明显,我们依然对餐具征税。其次,对金融业征税,整体上会给整个社

作者简介:杜 剑,男,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研修班学员,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系主任,教授,经济学博士;赵子昂,女,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 1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会带来福利,即使对消费者产生了一定的成本,也不会带来很大的效率损失。

在金融业能否征收增值税方面,Harry Huizinga(2002)认为金融业自身复杂多样,短期内很难完整意义上地征收增值税;Auerbach和Gordon(2002)认为毕竟金融业在经营过程当中也和其他行业一样耗用了社会资源,那么理所应当将金融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

在如何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方面,Ting Tian(2011)、Gendron(2006)、Freia和Loekwood(2009)等学者都对计税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各自的主张

(二)国内已有研究成果

由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种种弊端,因此,国内学者已经对相关问题越来越关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在金融业征收税种选择方面,以马国强(2002)、韩绍初(2009)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金融业应当继续征收营业税。降低税负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降低税率,而不是直接将持续近20年的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彻底推翻。而以王海伟(2014)、刘天永(2014)、胡根荣(2014)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金融业应立即改征增值税。以闫云凤(2009)、任小燕(2010)、邓子基(2012)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应对现有的营业税征收方式进行改革,但是长期来看最终应该要对金融业开征增值税。自从“营改增”试点以来,越来越多的人赞成后两种观点,认为金融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

在金融业“营改增”以后的税收模式选择方面,大部分国内学者认为,应该对金融业直接收费项目征收增值税,间接收入项目免征。

在金融业“营改增”后的征管方面,杨默如(2010)认为国家税务局在征收效率、公平等方面都优于地方税务局,因此应该由国家税务局征管。

在金融业“营改增”后具体的征税模式方面,刘天永(2014)经过对北京市银行、保险、证券等企业进行“营改增”税负调查,经过测算和分析,并与国外征税方法进行对比,认为现阶段简易征收办法适合我国国情,但是长远来看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深化金融业“营改增”制度的改革。其他学者也从各自的角度对金融业“营改增”问题进行了探讨。

从上述国内外有关金融业“营改增”的研究来看,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的是: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有其合理性,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已经不适合我国国情,因此,金融业“营改增”势在必行。对于金融业的计税问题(包括税率、征税范围、征管等方面)学者们意见不一,但均认为应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自身国情,探索出适合我国的一套金融业征税方案。

二、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

金融保险业包含业务复杂多样,如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租赁业、证券业等,其税收结构、税收负担、税收征管等方面有其特有的复杂多样性,导致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一直都是世界性难题。

(一)金融保险业增值额的确定问题

增值税的征税原理是对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税,相对而言,工业企业的增值额较易确定和征管,通过产成品的销项税额扣减原材料购进的销项税额,就能确定工业企业的增值额应纳税额。而金融保险业增值额的确定从理论上是个难题,如贷款利息收入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确定?即所对应的增值额如何确定?金融保险业很多收益来源于资本的投资回报(包括资本的风险补偿、通货膨胀等),其资本回报的增值额又该如何确定?并且随着金融创新,各种金融衍生品的层出不穷,导致对这些金融产品的增值额的确定更为艰难。

(二)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由于金融保险业的增值额难以确定,因此相应地产生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问题。金融保险业的进项部分,一般都是人工、场地、贷款利息等,在现行的增值税税制下,这些项

— 2 —

目的进项税额很难核算,甚至无从核算,这就导致金融保险业很难享受到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可抵扣进项税额”,以实现层层抵扣,覆盖所有产业的完整的增值税链条的目的,同时增加了金融保险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

也有专家提出金融保险业如果“营改增”,是否可以仿照农产品的进项税那样采用一定的扣除率来计算呢?这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的国际业务问题

在全球化影响日益加深,尤其在中国逐渐向全球开放金融市场的今天,金融保险业国际业务的处理也将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如何对金融保险业的进口服务征税?如果对金融保险业实行出口免税,是否还应实行出口退税?目前国际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竞争日益加剧,各国为吸引资金,普遍对金融保险业实行免税或低税率,我国又应如何应对?

(四)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的税率确定问题

金融保险业的业务既包含金融服务,又包含金融产品买卖,不同产品和服务都有不同的盈利能力,且由于许多金融产品的盈利随着市场的变化而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对所有金融保险业务采取“一刀切”而采用统一的税率,虽然征收相对简单且方便,但是会出现不同的金融保险业务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如果将金融保险业的各项业务严格区分,分别确定税率和计税方法,虽然理论上讲这更加符合税收公平的理念,应该受到好评,但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复杂性,甚至对金融企业自身的核算和价格确定都需要随着税收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这将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变化。与“更加精确的税收”相比,是否有必要这样大费周章呢?

(五)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

由于金融保险业在现代经济中比重很大,且金融保险业对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一旦实行“营改增”,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软硬件配备是否已准备得当?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人员是否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如何协调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工作以保证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顺利过渡?

三、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可能的路径选择

从历史来看,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94年开始为5%;第二阶段,1997年上升至8%;第三阶段,2001年起每年回落1%;第四阶段,2003年至今稳定在5%。再综合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费,我国金融保险业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不低于5.5%,和国际上针对金融保险业基本不征或者免征的情况相比,我国的金融保险业税负过重。仅就国内而言,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也超过了建筑安装、文化体育等行业的综合税率。同时,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长期存在通货膨胀,这样金融保险业除了要负担高额流转税和所得税之外,还要承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另外,营业税全额计征的特征导致金融保险业承受了重复征税。最后,从增值税这个优良税种的最重要优点“环环抵扣”来看,将所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是大势所趋,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在2015年实现也成为定局。

从国际上看,金融保险业增值税的计税模式主要有三种,如表1所示。

表1 国际上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主要计税模式

国家

欧盟模式

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

新西兰模式计税方法基本免税法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零税率法具体基本的金融保险业务均施行免税,只对部分显性金融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对核心金融服务给予免税,但是对于其他金融保险业务施行进项税额,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除了金融经纪和间接的收费服务采取零税率外,对所有

的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 3 —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笔者认为直接对金融保险业核心业务免税或零税率并不能直接大幅提高中国目前金融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且会极大影响中国的财政收入,在我国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约束条件下,可以考虑采取简易征税的办法。具体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可能的路径选择如下:

(一)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征税范围

鉴于金融保险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金融保险业中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分别确定增值税征收范围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将直接收费形式的收入,如银行业的保管箱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中介业务收入,证券业的手续费净收入、保荐业务净收入、财务顾问服务净收入、投资咨询服务净收入等以净收费形式的业务收入,按正常增值税征收机制,对其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允许进行正常的进项抵扣。第二,将核心金融中介业务和间接服务,如银行业贷款收入及投资收入、担保收入、银行卡收入,证券业的各类管理业务净收入及投资收入、证券承销业务收入、利息收入,保险业的保费收入等适用简易征收办法。这也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精神。

(二)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税率

金融保险业中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的直接收费形式收入可以参照已经实行“营改增”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税率,结合各行业的特点设定增值税标准税率。而考虑到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试点的情况,对核心金融中介业务和间接服务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征收率建议参照公共交通运输业,采用3%的征收率。

(三)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国际业务

在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之后,建议由国税机关对金融产品的进出口统一征管,而非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在与外汇管理局共享资料的基础上,建议参考欧盟模式的目的地原则,鼓励金融服务出口,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政策,以增加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对金融保险业进口业务按国内征税原则征税,以保障金融保险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征管

在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之后,建议参照欧盟模式,把金融保险业企业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国税部门统一征管。国税部门应积极储备既懂税法又熟悉金融保险业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未来金融保险业流转税的征管需要,为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同时,在金融保险业改征增值税后,要合理确定地方的增值税分成比例,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降低金融保险业税制改革的阻力。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笔者认为对金融保险业核心金融中介业务和间接服务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仅仅是一种过渡,主要是为了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一旦我国的金融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开始拥有金融市场核心产品的国际定价权之后,需要探讨逐步向免税或零税率过渡,以吸引国际资本,发挥金融中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熊 鹭.金融业营改增中的问题[J].中国金融,2014,(3).

[2]董 毅,马灵杰.当前我国金融业推行“营改增”的难点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4,(6).

[3]高 峻,郭 磊.金融业“营改增”税负变化预测[J].财会月刊,2013,(11).

[4]刘天永.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问题的研析[J].税务研究,2013,(4).

[5]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J].税务研究,2013,(7).

(责任编辑:盛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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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路径选择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杜剑, 赵子昂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税收经济研究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2014(5)

引用本文格式:杜剑.赵子昂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与路径选择[期刊论文]-税收经济研究 2014(5)

“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第八篇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目 录

目 录............................................................... 1

中文摘要............................................................ 2

ABSTRACT............................................................ 2

一、引 言........................................................... 3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3

(二)课题意义.................................................... 4

(三)国内外研究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营改增”的相关概念............................................. 5

(一)营业税的概述及弊端.......................................... 5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分析.................................... 6

(三)“营改增”是国际征税惯例和改革趋势........................... 6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7

(五)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 8

(六)营业税改增值税可能存在的问题................................ 9

三、 “营改增”对某保险分公司的影响案例分析........................ 10

(一)“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数据分析.............................. 11

(二)“营改增”对某保险分公司的影响分析.......................... 13

四、“营改增”对保险分公司的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适用税率和计税基数发生变化.................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也发生变化...............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影响发票的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企业的现金流量发生变化.....................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保险公司“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13

(一)公司税务负担加重........................................... 13

(二)进项税发票的获取较为困难................................... 14

(三)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 14

六、保险公司“营改增“问题的应对建议............................... 14

(一)放宽增值税税基,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14

(二)提高进项税发票的管理水平................................... 15

(三)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的业务水平................................. 15

结论............................................................... 16

参考文献........................................................... 16

中文摘要

“营改增”是我国非常重要的税制改革政策。它既是我国企业税负减轻的有利手段,也能促进我国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的竞争力提升。实践中“营改增”的试点地区也均因此获得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提升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也间接促进的城市的国际化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随后以上试点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对试点行业进行扩围。

本文首先就阐明本文的研究背景,引出本文的研究问题。本文以保险行业为研究对象,着重点研究了本文主要研究对象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税负的影响,做了相关的案例分析,然后研究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对保险行业相关企业的影响,主要是按照三个方面来展开的,依次是适用税率和计税基数、财务核算、定价机制。最后针对营改增后保险企业的变化进行分析,对保险企业保持发展稳定性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保险企业

Abstract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is very important to our tax reform policies. It is

advantageous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means Chinese enterprises, but also to promot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in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adjustment and industrial upgrading. Practice, "Camp changed by" pilot areas were also has received a promotion and service levels to enhance the city's comprehensive services,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is also indirectly promote the city.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China's steady progress "business tax VAT" tax reform. Shanghai as the first pilot city to carry out business tax levy VAT in th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and part of the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Then the pilot above the industry "business tax VAT" tax reform and the pilot pushed the industry to expand around the country conducted.

Firstly, it stated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leads to research questions. In this paper, after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s the research object, with the focus on the main object of this study were affected after "BT to VAT" tax burden, do the relevant case studies, and studies of the "business tax VAT" insurance the impact of industry-related businesses, mainly on the basis of the three aspects to expand, followed by the applicable tax rate and tax base, financial accounting, pricing mechanisms. Finally, analysis of changes after the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for, maintaining and developing the insurance business stability analyzes.

Key words:Sales tax; VAT; tobacco companies

一、引 言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营改增”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2011年11月,财政部营改增试点方案,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于2012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海部分地区及行业进行试点,并在“十二五”期间

逐步的推广至全国范围。《“营改增”方案》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了6%、11%两档税率,不同税率适用税目的具体内容:涉及流动资产租赁的业务,税率为17%;涉及管道、水路、航空、公路等运输业务,税率为11%;涉及现代科学技术开发、文化创意、财务咨询等业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随着在2011年,没有把保险业列入到营改增的范围内,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自今年起,金融保险业开始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采取3%税率的简易征收方法,但若采用简易征收方法,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所能抵扣的进行税额均有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与以前征收营业税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意义不大。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营业税虽然不是保险企业的主要税种,但随着“营改增”范围的逐步扩大,将对保险企业经营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行业,将来会逐步的使用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后的税率。本文将以某保险分公司为对象,通过分析“营改增”对保险相关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预测出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在“营改增”过程中保险公司应采取的财务管理措施,从而使保险公司提前准备,减少“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

在“营改增”的改革中从其他试点可以明显看出,“营改增”的政策宣布到执行时间十分短暂,企业缺乏足够的适应时间。所以,保险行业应提前做好在财务方面的研究和准备工作。已尽快地适应“营改增”改革对保险行业的财务方面的影响。

(二)研究意义

保险业作为国家的重要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及就业。现在,我国保险行业的营业税计征依据是企业的营业利润。如果采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试行的保险业营改增,对保险行业产生了比较积极的影响。

1、“营改增”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2、“营改增”有利于促进公司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局面得以解决后,保险公司会更加专注于自身的业务。

3、“营改增”有利于保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转型升级。

4、“营改增”有利于国内保险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化水平。实行“营改增”后,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但同时我国保险行业在“营改增”上也面临诸多的问题,例如营改增可能会导致保险行业的实际税负增加,会计核算也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详细分析了在“营改增”改革之后,保险业面临的具体问题,然后就这些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以真正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的相关概念

(一)营业税的概述及弊端

营业税,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其中,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这些行业的劳务活动就应该缴纳营业税。这是目前我国流转税制中的主要税种。

营业税的征收涉及到各行各业,征收范围极广,对于调节经济和增加财政税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营业税的征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造成了重复征税。

以一个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举例说明。一个产品被生产出来,需要首先购买原材料,然后生产为成品,再被销售出去。再作为原材料购买进来时,这件产品就已经缴纳过一次营业税,然而当它成为成品,被再次出售时,又需要再缴纳一次营业税。这就造成了重复计税。尤其在我国营业税所规定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业中,还存在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状况。这对增值税的抵扣计算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影响了增值税的征收。此外,目前国际通行的是出口零税率。但是我国对增值税纳税企业采取了这一做法,对于适用营业税征税的服务业却并未采用。现代服务业中对外服务贸易日渐发展,对外服务贸易企业却无法获得出口退税,而是只能含税出口,无疑使得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大受影响。赵飞(2012)经过对营业税的研究后提出,营业税重复征税、税负高、出口不退税等原因造成企业区别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

营改增新政(金融业和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第九篇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baoxianzhishi/53225.html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如何区别增值税专门发票和普通发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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