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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保险 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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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保险篇一

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各乡镇农医所:

根据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我县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工作已经试行。请各乡镇农医所工作人员通知我县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人员,携带好相关资料前往县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大病补偿。大病保险补偿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出院的参合人员。

一、起付标准:2015年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9000元,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即低保户、五保户)参合农民起付线下降50%,起付线每年只减扣一次。

二、补偿标准:参合患者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起付线金额后,0元至5万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偿;大病保险年封顶线为25万元。

三、符合大病医疗保险的患者,自己复印住院资料,到吉水县人寿保险公司办理。

吉水县人寿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相关事宜联系人:周经理 电话:13766286276 大病补偿材料包括: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

2、 疾病证明书

3、 发票

4、 用药清单

5、 身份证复印件

6、 存折

7、 出院小结复印件(有就带过来,没有就算了)

8、 所有复印资料由医院或农医所

新农合大病保险篇二

新农合大病保险知识宣传

新农合大病保险知识宣传

一、什么是新农合大病保险及服务对象

为了提高参合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参合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服务对象为新农合的参合人员。{新农合大病保险}.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000元,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农民起付线为4000元。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是:保险年度内,在扣减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超过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0元至5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70%。新农合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大病保险每年最高可以补偿到25万元。比如:某参合患者总费用为10万元,自负1万,新农合补偿5万,剩余4万减去8000元,大病保险可补偿(40000元-8000元)X50%=16000元。

三、申请大病补偿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银行账号

3、结算单位提供的新农合基本医疗结算凭证

四、哪些项目不属于新农合大病报销范围

新农合基本医疗不予报销的费用

五、新农合大病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补偿

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均可以纳入补偿。

六、大病保险服务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公司

七、办公地址:峡江县农医局(卫生局四楼)

结算中心服务电话:0796-3676926

0796-3696189

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18107968518

投诉咨询电话: 0796-3696189 95519

中国人寿峡江县支公司

峡江县农医局

新农合大病保险篇三

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介绍

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介绍

当我们的生活在不断变好、社会发展不断加速的当今社会,人们的压力却变得越来越大了,不管是在生活上,还是在,工作上又会有很多的压力出现,有的时候压得人喘不过气来,所以,在当今这个压力不断变大的现代社会,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也在不断的升高。在医院治好了之后,医疗账单上的费用,我们是否还能负担得起。其实科学拥有了保障正是因为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但是当重大疾病发生时,我们用什么来保障,这就需要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来为您提供基础保障。

什么是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发病率高的地方,其实并不在压力太大的城市,而是在农村,因为农民的衣食并不是很强,所以当重大疾病发生的时候,一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都会加重,甚至出现经济坍塌的现象。新农合作重大疾病保险就是针对农村的村民而设计的一款保险,只要农民投保这一份保险,在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如果投保的人发上了什么重大疾病,并且确认了,保险人就会根据合同上的规定向被保险人发放一定的保险金,在其治疗期间,能够及时得到保险金按时上交医药费用,

如果是在上交医药费之后,保险人同样也会根据所有的医药费,进行比例的换算,给予一定的保险金,使这个家庭的经济能够尽快得到支持。

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

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近期出台了一项最新的保障措施。公司和医院合作,合作的医院定期开展重大疾病的结报工作,通过这样的形式让招商信诺公司能够了解到相关的保险人指出的费用,并且针对这些名单进行相应的保险金发放,这样能够方便患者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也能够切实的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患者出院的时候,只需要支付一定的金额,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补偿一部分的金额,这里的金额有意愿垫付。先天性心脏病也在二零一零年的时候正式成为了医疗保障水平工作项目中。参合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童乐意得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提供的百分之七十的保险金额,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另外的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在得到这样的支持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所需要承担的医药费用仅仅只有百分之十,在这样的情况下,加上低保的资助金额,即使是先天性的心脏病的医疗费用,也不会对一个农村的家庭造成严重的后果,还可以为这个家庭减轻很大一部分的经济负担,让其安心治病。也算是对一个祖国的花朵的保障和救治。

不仅仅是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还有妇女两癌、终末期肾病、肺结核等各种重大疾病都有相应的医疗救助。通过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还有各个地方的慈善机构共同组织、合作之后,对重大疾病的保障作用更为有效,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重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这种保险金额的投保资金并不高,完全在农民的指出的能力范围之内,对是一种重大病症都有保障,并且在近几年还新

增加了对其中癌症和两种而针对儿童的重大病症进行保障,共计保障范围为20类。

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申请办法

根据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新农合重大疾病险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住院补偿、门诊补偿、大病救助以及风险储备基金。其中,大病救助基金使用在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的医药费用的第二次补偿。购买了这项保险的农民患了重大的疾病住院的,如果已经得到了最多的保险金额补偿之后,医药费用还是超过了万元,这个时候还可以申请大病补助,只需要县级合管办的管理者审核并且批准了,就能够发放这一项基金。像这一种保险的话,只需要直接去看病,然后用卡就能直接报销,除了费用特别巨大,需要申请之外,其他的都能够非常轻松的完成报销手续。在二零一三年的时候,二十中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都经过了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险进行报销,以个人为单位,所负担的部分超过捌仟元的部分补偿的比例要求高于百分之五十,八千元以内的则会按照向相应比例进行补偿。以前的报销手段是个人先自己垫付,然后再报销,如今只要确诊了,就会给予报销,可谓是雪中送炭的一种保险。

新农合大病保险篇四

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新政策

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新政策 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那么,相比之前,这次 大病保险 新政将给我们带来哪些实际的变化呢? 解读一 大病界定:从看病情到按费用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 大病 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这个病就是大病 。

这意味着,根据发生医疗费用的高低程度来界定 大病 的标准,相对以病情定义 大病 ,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多,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保险支付比例,将有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的托底功能。

解读二 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和新农合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也较高,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自己支付的费用较多,因此保障对象主要是这两类参保者。

大病保险个人不用再缴费用,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资金中提取,也可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 解读三 报销比例:最多提高20%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以新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了15%。 解读四 保险资金:从国家到多元

{新农合大病保险}.

目前,我国大病保障覆盖人群已达7亿人左右,而到年底前大病保险将实现全覆盖,也就是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可是钱从哪里来呢?仅靠国家肯定是不行的,意见给出的办法就是引入商业保险。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明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解读五 保障方式:多种制度打起 组合拳

当然,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只是托底保障并非保险箱,所以无法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比如,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 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华南师范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马斌认为,这种 组合拳 ,将更有效地构建起一个全方位的,厚实的医疗保障网。

4月26日,市社保局表示,东莞此次调整大病险经办工作,探索运用大病险基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可行性,是对国家新政策精神的执行,也是为了继续维护参保人大病保障权益。

{新农合大病保险}.

日前,东莞市社保局公布了《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 意见稿 ),在大病医保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方面与现行政策相比没有变化。最大的不同是,意见稿提出,大病医保可通过招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

大病医保无需另外缴费

东莞市大病医保从2013年10月起实施,覆盖了全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市社保局介绍,目前全市大病保险参保人数超过605万人。至2015年12月,大病医保共支付待遇

4.5亿元,享受待遇人次6.3万人次。其中重大疾病支出3.2亿元,享受待遇人次4.8万人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实际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8个百分点。

按照东莞现行的政策,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需另行缴费,参保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市社保局表示,东莞市大病保险通过近两年多的试行,充分发挥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作用,减轻了因重大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按照现行规定,每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结余部分返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可先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垫付或从下年度的大病保险资金中列支。 此前,媒体报道称,东莞市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大约结余2亿到3亿元。市社保局回应南方日报称,2015年东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49.65亿元,支出43.37亿元,当年收支结余6.28亿元。至2015年底累计结余49.46亿元。记者发现,参照上述大病待遇支出,大病保险资金并不存在亏损的问题。

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

那么,为什么还要引入商业保险承办大病医保呢?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明确 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

市社保局表示,东莞市的大病保险试行工作将于今年12月31日结束,东莞市正在按照《意见》的要求,修订该市大病保险办法,考虑在大病保险承办中通过招标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东莞调整大病险经办工作,探索运用大病险基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可行性,是对国家政策精神的执行,也是为了继续维护参保人大病保障权益。

按照意见稿,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资金当期收入的3%,当期核算,所需资金从当期大病保险资金中提取。商业保险机构应依照合同协议提供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商业保险机构未履行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协议。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剩余部分全额收回大病保险资金。

意见稿还提出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与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的清算及商业保险机构的退出机制挂钩。 根据参保人参保期限的不同,东莞的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从10万到30万元不等: 参保时间满2个月不足6个月,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满6个月不足1年的,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满1年不足2年的,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满2年不足3年的,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新农合大病保险}.

满3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新农合大病保险篇五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3年10月2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2431次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赣卫农卫字〔2013〕2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3〕537号)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2013年10月15日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3〕537号),为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保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筹资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当年新农合筹资标准5%左右的比例(2013年不低于筹资标准5%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保

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规定,在新农合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或当年统筹基金中划出用于购买大病保险的资金。

二、统筹层次

2013年,每个设区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历年累计结余基金较多的设区市可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2015年,覆盖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新农合的参合人。

(二)保障范围

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再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1、起付线。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人,起付线下降50%,起付线每参合年度内只扣减一次。

2、合规医疗费用。以设区市为单位,按参合人住院治疗的流向,分为市内和市外二类。

(1)市内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合人在市、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作为合规医疗费用,设区市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2)市外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合人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可报费用作为合规医疗费用。

(3)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具体如下:

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在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因病情需要选用的超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外的抗排斥药物(含进口药品),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门诊一代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伊马替尼,耐药患者的二代尼洛替尼或达沙替尼,开展了慈善援助项目的药品每年不超过3个月治疗所需的药品费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新农合大病保险}.

(三)保障水平

新农合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参合患者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补偿政策继续执行),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起付线金额后,0元至5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70%。

大病保险年封顶线不低于25万元。

四、招投标管理

(一)招标管理

设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的新农合大病保险招投文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过政府招标择优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县(市、区)不得另行招标选择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原则上各设区市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招标择优选择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为平稳试点,各设区市要在已经承办了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通过政府招标选定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

(二)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承办大病保险的省级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总公司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2、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相关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3、省级分公司取得江西保监局认可的承办大病保险资质;{新农合大病保险}.

4、省级分公司及所辖承办地区的分支机构近三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5、具有良好市场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因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引发的群众性事件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负面新闻报道;

6、具备覆盖统筹地区的、功能完备的专项服务网络:

(1)在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统筹地区设立了大病保险专门组织架构,负责大病保险相关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宣传、日常咨询投诉、业务支持等,并能够与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合署办公;

(2)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风险管控制度,能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政策性风险、过度医疗、骗保欺诈等经营风险和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风险等;

(3)建立了独立核算的大病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4)建立了与医保、医疗机构互通的集费用审核与结算、医疗行为监督和管理、参保人信息采集等功能于一体的大病保险信息平台。

(三)投标管理

1、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省级分公司自愿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或授权所在地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参加招标,省级分公司必须派员全程参与。

2、在同一设区市,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只能一家子公司(即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同意下属省级分公司参加投标。

3、在同一设区市,不得两家或两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联合投标,不得一家中标后与其他公司联合经营。

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经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同意,并由总公司出具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相应授权书。

{新农合大病保险}.

五、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

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应以省级分公司为主体与设区市招标人统一签订大病保险合同;县(市、区)不得与保险公司另行签订大病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年一签,原则上合作期限不低于3年。

新农合大病保险篇六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切实减轻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3〕2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主线,以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为目标,从我省实际出发,全面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促进我省新农合基本医疗与大病保险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统筹推进。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充分发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障机制。

(二)统一方案,即时结报。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补偿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在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增加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补偿数据信息管理功能。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基本医疗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和“一站式”服务。

(三)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科学测算,规范运作,合理制定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资金风险,努力实现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运作。

三、主要内容

(一)统筹层次。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以省为单位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

(二)资金筹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并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及基金支付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为尽可能确保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差异化筹资依据,将2014年度筹资标准分为16元、15元和14元三个档次。从2015年起,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上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筹资标准。

(三)保障对象与范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当年参合人员。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保障范围为参合人员

在参合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以下费用不纳入保障范围:

1.超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以外的药物费用;{新农合大病保险}.

2.《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项目费用和符合规定但超出限价部分费用;

3.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农合定额补偿病种自付医疗费用;

4.按病种付费及重大疾病病种超出限额(定额)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5.意外伤害患者医疗费用。

(四)补偿标准。

1.起付线、补偿比例及封顶线。2014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

1.5万元,1.5—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支付一次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当次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

2.保险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

(五)启动时间。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2014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住院参合患者可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

2014年度,郑州、新乡、洛阳3市继续实行市级统筹,2016年前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六)补偿办法。

1.在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增加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补偿数据信息管理功能,实现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和必要的数据共享,实行大病保险即时结报或提供“一站式”服务。商业保险机构与同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匹配相应用户权限,登录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信息监管,合理分摊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费。

2.参合人员在省内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单次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基本医疗一起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在省内与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跨区域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以及在新农合统筹区域内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新农合大病

保险补偿起付线的,在最后一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力争2015年前在省内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即时结报。

3.在省外就医或省内非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凭有效身份证明、转诊证明复印件和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结算票据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手续,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通过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参合患者进行补偿费用结算。商业保险机构要在各统筹地区设置至少一个服务网点,为省外住院及省内非即时结报参合患者提供结算服务,也可在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派驻业务人员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

4.参合患者住院就医,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而当年未能及时进行补偿费用结算的,须在住院次年的6月底前到参合地或省内居住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

5.商业保险机构要结合我省参合人员外出务工及各统筹地区外设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实际,积极在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服务网点,方便在外务工参合人员就近办理补偿手续。

四、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是新农合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按规定盈利率扣除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外,只能用于对参合住院患者医疗费用的补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分季度预付,年终结算。省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及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新农合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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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保险 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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