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解读

|

【www.dagaqi.com--保险知识】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篇一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解读

   继5月相关部委出台试点范围后,商业健康险税优方案还在不断细化中。据悉,保监会最近向各健康险公司下达了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行为的影响度更是微乎其微,产品多元化和专业化不够发达,更多的健康需求并未通过更多的保障方式获得释放。既往我们对商业保险支付的患者均按照自费患者处理,也没有把出资方的利益和感受放在医疗行为中去平衡。商业保险机构也难以作为管理方之一进入医疗、健康管理过程。
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提出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是“助力”医改,明确深化医改要政府和市场“两手并用”,要用改革的办法调动社会力量。商业保险可以为医改市场化提供更多元的买单方,为医疗机构改革匹配更多的保障。

  所以,商业健康保险对医院的冲击不仅仅是一种费用支付方式的改变,更应该是一种新的医疗范式的重建。商业保险作为买方市场,本着为资本运作的负责态度,在商保定点选择中依据优胜劣汰原则,一定会使用最先进的管理工具,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监管,通过拒付、解约、诚信体系及黑名单制度,推动医疗机构不断自我革新,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严格进行医疗的同质化服务;通过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案,对医疗中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通过更严厉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优胜劣汰;重塑优质医疗,保证商保客户获得与保额支出匹配的服务。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商业健康保险还能促进私立医院的发展。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自费病人选择到私立医院就诊,可以选择医生和住院时间,从而获得更快和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私立医院的发展,不仅有效缓解了公立医院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满足了部分群体的高端需求,而且实现了公立、私立医院并存互补、竞争合作的局面,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另外,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与分级诊疗上是否具有同样积极作用,也有业界人士表示乐观。

  相关新闻:

  买商业健康险可少缴个税

  三公司获销售资格 相关产品月底或上市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曾里 通讯员李圆圆、周楚莉)以后买商业健康保险,就能少缴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应税扣除限额最高为200元。2月16日,保监会批复了泰康养老、阳光人寿、人保健康三家保险公司“个人税优健康险”的销售资格。据悉,如果产品审批顺利,这个月底,首批个人税优健康险或将上市销售。

  购买健康险税前最高可抵扣2400元

  去年8月20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后一直备受关注。今年1月1日,包括北京、上海、武汉等在内的全国31个城市,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政策试点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可简单理解为,如保费年缴2400元,每月税前工资扣除200元,扣除后工资达不到3500元的纳税标准,就可以直接免交个税了。

  据悉,申报“税优”的凭证只需要投保时保险公司开具的、载有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的发票和保单凭证,即为个人税前扣除凭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除了能减税外,该健康险还有个亮点,保险公司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带病投保”,每人终身累计最多赔付可达100万元。

  首批税优健康险或面向企业销售

  买保险能抵扣个税,无疑能极大促进大众购买健康险的积极性,大家想知道这类健康保险到底能保什么?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公司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还在审批当中。从其中一家公司提交的产品设计来看,其税优健康险产品采取的是“医疗保险+万能账户+健康管理服务”模式。“报销的范围涵盖了住院医疗(及前后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门诊治疗。”

  阳光人寿则表示,其产品设计在投保人享受个税减免的同时,还可享受更高保额设置,终身保额最高突破百万元;并延长了续保年龄,最长保障期限长达75周岁。

  不过记者了解到,考虑到目前税优健康险处于试点期,各家公司首批产品上市后将先面向企业销售,未来会逐步放开个人购买。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篇二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对金融及保险业有什么影响?

  考虑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范围内只有阿根廷和以色列两个国家将利息收入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预计国际上会对中国对金融服务业实施6%增值税之举措密切关注。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已经对利息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很大程度上为征收增值税奠定了基础。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主要银行与国际其他金融机构不同,其收入主要由一般借贷业务构成,而非依靠复杂的金融产品。换言之,中国现行的税收及法律环境使得对金融业征收6%的增值税变得更可行。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下金融服务和保险业的问题:

  1.银行间同业拆借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可以,免征的范围是仅限于中国国内银行间,还是包括中国境内与境外银行间的拆借? 

  2.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是否能够对贷款利息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果不能,此情况将持续多长时间?就贷款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是否对开票要求有宽免? 

  3.向境外贷款(即中国境内银行向境外提供贷款)所收取的利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样,从境外借款(即中国境内客户从境外银行借款)是否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4.对于客户未履行利息支付义务而产生的坏账,是否存在豁免政策? 

  5.对于投资金融商品取得的收益,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或仅对收益部分征税? 

  6.非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对理赔过程中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抵扣进项税,但在向投保人提供这些商品或服务时无需支付销项税? 

  7.以下险种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a)标的物的风险在中国境外(例如境外旅游保险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b)人寿保险; 

  (c)健康保险。 

  8.对于再保险业务,是否与基础保险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尤其是考虑到很多向境外再保险公司支付分保费的情况? 

  9.金融机构将如何划分可抵扣进项税? 

  10.信托/基金产品将如何适用增值税?是否需要将每个产品登记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若信托/基金产品由同一个受托人或管理单位管理,是否仍需要独立登记?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金融和保险业的主要财务影响:

  对金融机构而言,6%增值税取代5%营业税并不会对其整体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进入增值税体系后,金融机构将可以就费用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我们并不预期金融机构将对利率或服务收费进行重大的价格调整。 

  实施细则将会如何处理银行同业间拆借利息以及金融产品投资收益让人期待——预期二者都将免征增值税。同样,金融市场监管日趋放松,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实施细则如何应对这些发展变化同样值得关注。 

  在商业贷款方面,企业普遍希望可以对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抵扣进项税。我们预计暂不可以针对利息费用抵扣进项税,从而使得6%的增值税变成融资的实际成本。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6%的增值税取代5%的营业税并不会对其整体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原因与金融机构相同——进入增值税体系后,保险机构亦将可以就费用支出进行进项税抵扣。值得注意的是,与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和南非等国不同,我国保险业增值税政策并不构成一个“纯粹”的体系。因为保险业增值税政策法规可能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对现金理赔抵扣进项税。此外,人寿保险可能免征增值税。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篇三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容易忽略的避税误区

  根据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从原先的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税率由9级减少为7级,部分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税负。针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家学者提出了诸多合理避税的建议和途径,归根结底为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适用税率,从而实现税负最低化。本文对目前常用的一些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结合税收规定对容易忽略的避税误区进行介绍。

  一、均衡各月薪酬及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员工当月收入越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越高,就越有可能上升到高一层次税率级别,引起税负的增加。对于采用绩效提成薪酬制度的企业,由于业绩完成情况导致员工月收入产生不规律的波动,可能在不同月份处于不同的纳税层次,最终影响税后收入。

  按照《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奖金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针对上述规定,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时,需对员工全年收入做出预测,根据税率级次预测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寻找月薪酬与年终奖金的最佳比率平衡点,尽量保持月薪酬与年终奖金所适用的税率接近。均衡各月薪酬,适当减少年终奖金以外的奖金发放频率和金额,避免月薪酬波动导致适用税率的波动。

  同时,国税发[2005]9号规定,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实际计算所得税时只扣除了1次速算扣除数,致使年终奖金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盲区”。 目前共有六段“盲区”,分别为:18 001元-19 283.33元;54 001元-60 187.50元;108 001元-114 600元;420 001元-447 500元;660 001元-706 538.46元;960 001元-1 120 000元。如果年终奖金发放额刚好落在“盲区”内,则会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如发放112万元年终奖和96万年终奖,税后金额均为629 505元的现象。所以,企业在计算年终奖金时应避免落入“盲区”的尴尬。

  二、缴纳社会保险实现避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法规规定,按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缴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为个人缴付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部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企业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和员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员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通常各地市每年会公布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设定缴存比例。一般来讲,企业和个人在月缴存额限额内,按照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的部分)、失业保险费,则企业和个人缴付的部分均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部分企业为吸引员工,根据企业自身实力,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外,还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商业保险。

  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上海为例,2012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企业和个人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8%。若企业及个人缴纳基本住房公积金后,再按照8%的上限比例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则企业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合计缴纳比例各15%,根据建金管[2005]5号规定,对超过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企业及个人各缴纳的3%部分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其他商业保险的缴纳,根据国税函[1999]615号、财税[2005]94号及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投保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养老形式,根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及个人缴费部分同样需与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篇四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82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精神,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制定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10日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是指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

(二)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

(三)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

(四)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五)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七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第九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

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条 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

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

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身份和纳税情况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后,应向其开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专用单证,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单贷款服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换保险公司,也不得从其他保险公司恶意抢夺客户。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分散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风险。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减少保障范围,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每季度至少一次向投保人提供投保信息、保单状态、账户信息、交费次数、交费金额、万能账户价值和收益等信息资料,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依据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标准或规定,通过医疗巡查、驻点驻院、抽查病历等方式,做好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当地有关政策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给付,及时将发现的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报告投保人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资金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严格资金的划拨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归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经营管理费用、盈亏,单独出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利润表、费用明细表及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费用分摊的相关监管规定,合理认定费用归属对象,据实归集和分摊,不得挤占其他业务的成本,不得把其他业务的成本分摊至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据实列支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运营费用,不断加强对费用的控制力度,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降低业务经营成本。

第六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该平台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支持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转移等;

(二)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三)支持税务部门对保单的真实性及税优使用额度进行检验;

(四)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自助式的保单信息及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健康保险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严格用户权限管理,切实保护被保险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数据的积累和分析。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按时上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及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经营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障责任、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咨询投诉方式、理赔流程及联系方式,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公布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万能账户利息率。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保险公司须对所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实行业务监管。保险公司应当按有关要求适时向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传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应当接受当地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透明运行。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监管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篇五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篇六
税优险管理办法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是指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

(一)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

(二)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三)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

(四)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五)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第五条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七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第九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

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条 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

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身份和纳税情况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后,应向其开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专用单证,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提供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单贷款服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换保险公司,也不得从其他保险公司恶意抢夺客户。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财务再保险的方式分散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风险。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减少保障范围,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每季度至少一次向投保人提供投保信息、保单状态、账户信息、交费次数、交费金额、万能账户价值和收益等信息资料,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依据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标准或规定,通过医疗巡查、驻点驻院、抽查病历等方式,做好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当地有关政策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给付,及时将发现的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报告投保人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资金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严格资金的划拨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归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经营管理费用、盈亏,单独出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利润表、费用明细表及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费用分摊的相关监管规定,合理认定费用归属对象,据实归集和分摊,不得挤占其他业务的成本,不得把其他业务的成本分摊至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据实列支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运营费用,不断加强对费用的控制力度,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降低业务经营成本。

第六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该平台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支持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转移等;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

(二)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三)支持税务部门对保单的真实性及税优使用额度进行检验;

(四)可以为投保人提供自助式的保单信息及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健康保险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严格用户权限管理,切实保护被保险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数据的积累和分析。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按时上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及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经营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障责任、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咨询投诉方式、理赔流程及联系方式,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公布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万能账户利息率。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保险公司须对所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实行业务监管。保险公司应当按有关要求适时向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传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应当接受当地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透明运行。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监管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一)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

(二)限制业务范围的;

(三)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

(六)董事长、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是指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发的全行业统一的信息平台。

第四十三条 非纳税人群购买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篇七
商业健康保险税优政策解读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篇八
税优健康险首单面世究竟能省多少钱

Money理财

INSURANCE保险

税优健康险首单面世 究竟能省多少钱

作为唯一一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保险产品,

税优健康险兼具税收减免和保障功能。

本刊见习记者 吴 辉

初春,首批税优健康险产品面世。继保监会正式公布首批获准销售的税优健康险产品后,批获的3家保险机构人保健康、阳光保险、泰康养老争先恐后卖出首张保单,保险消费实施税收优惠的新时代已经到来。

3月4日上午9时,中国税优健康险政策试点实施后的阳光人寿第一张保单在重庆分公司签单成功。记者从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获悉,截至当天9点05分,仅仅在获得税优健康系统销售权限的5分钟内,就销售了5单税优健康险。其中,阳光人寿销售3单、人保健康销售1单、泰康养老销售1单,阳光人寿占据了六成。

阳光人寿副总裁龚贻生向记者介绍,为确保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税优健康险特别设置了“一人一单一码”的税优识别码。来自重庆皓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户拿到的保单上税优识别码为201600010000000251,这标志着税优健康险的“阳光第一单”签出,税优健康险的红利政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客户黄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购买税优健康险可以免税,而且没有起付线,社保内外都可以报销,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衔接和补充,带有很强的政策性,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及商业型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余的自负医疗费用。

作为唯一一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保险产品,兼具税收减免和保障功能。

对于纳税人或普通消费者来说,最为关心的想必是这个“新生”健康险能节省多少钱,而在保障方面具体又会侧重哪方面。

以前大家购买商业健康险用的是税后收入,而面世的税优健康险,投保费用将在税前列支,即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方式,少缴纳部分个税。

按照监管层相关文件规定,投保人可以享受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予以税前扣除的福利,相当于每个月的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了3700元。

除此之外,税优健康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等原因拒保,并保证续保,可以说是针对纳税人的国家政策福利。据悉,凡年满16周岁,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税满一年的人群,符合投保要求。

按照“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险企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投保时已经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细。

为何税优健康险畅销?可以带病投保

税优健康险,全称为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是对

70

1 Apr. 2016

保险INSURANCE

税优健康险虽能解决重大疾病的一定治疗费用,但不能替代重大疾病保险的收入保障功能。因为重大疾病保险是给付型的,确诊重大疾病即给保险金额,不管是否住院和是否治病。

税前1万元收入,每年可省240元

我们简单测算下,假设郑州某市民税前月薪1万元,“五险一金”加起来大概需扣除月薪的20%即2000元,假设年缴税优健康险保费为24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计算方法,即“个税=应交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可知:投保税优健康险前,个人需要交纳的个税为(10000-2000-3500)×10%-105=345元;投保之后,其需交纳的个税为(10000-2000-3500-200)×10%-105=325元。每月可以优惠345-325=20元,每年20×12=240元。

对于税前月入1万元的白领来说,扣除“五险一金”后,每年可以享受240元的优惠额度,这也意味着投保税优健康险变相便宜了10%,实际只需要花2160元。

若是月薪2万元甚至更多,则可以节省的额度也越多。消费者对照表1,便可知道自己投保税优健康险后,可以节省多少钱。

以及泰康养老的“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

纵观产品名称得知,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主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括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两项责任。据悉在保障方面,税优健康险提供住院医疗费、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6种特定疾病门诊(如恶性肿瘤放射治疗、血液透析等)、3种常见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门诊费报销。理赔时没有起付线,报销比例高。

而且医疗保险的年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累计保障额度不少于80万元,每年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如果低于80%,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

社保有力补充,不能代替大病险

长江证券此前发布的研究报告分析认为,健康险税优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在于保费折扣,市场空间初期在300亿至500亿元,成熟市场在千亿元左右。当前的税优支出上限基本可以覆盖医疗报销、意外和重疾险种支出。

事实上,税优健康险产品是社保的有力补充,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有点类似大病险。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而言,基本会遵循“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税优健康险虽能解决重大疾病的一定治疗费用,但不能替代重大疾病保险的收入保障功能。因为重大疾病保险是给付型的,确诊重大疾病即给保险金额,不管是否住院和是否治病。税优健康险是报销型的,住院医疗费用、特定门诊治疗费用等都需要据实报销。试想重大疾病后,两年不上班养病治病,税优健康险虽可以解决一定比例的住院医疗费用,但是某些特定药物的使用、公司不发钱导致收入没有来源,这些只能靠重大疾病保险解决。

表1:不同收入,投保税优健康险的最大年节省额

应税收入(元)

0~15001500~45004500~90009000~3500035000~5500055000~8000080000以上

税率

3%10%20%25%30%35%45%

投保税优健康险后年省

72元24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1080元

对应的折扣

97折9折8折75折7折65折55折

万能险形式,兼具保障和投资

记者在保监会网站看到,获得批复的这6款产品分别是人保健康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和“爱健康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阳光人寿的“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 款(万能型)”和“岁康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D款(万能型)”,

71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篇九
商业健康险大变革:将制定税优政策 鼓励投资医疗机构

商业健康险大变革:将制定税优政策 鼓励投资医疗机构 2012年06月25日09:53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叶琪

本报记者 叶琪 北京报道

随着新医改的进一步推进,商业健康险有望迎来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日,保监会在《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要求保险业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医改“十二五”规划》。

对于未来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具体政策,保监会表示,将制定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而对各保险公司,《通知》则提出探索“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延长健康保险产业链”等要求。

“据我所知,今年商业健康险方面还会有一些大动作。”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朱铭来对记者透露。

税收优惠

商业健康险一直受困于“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处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全国50个城市的保险需求调查显示,居民对健康保险的预期需求高达77%,在人身险各类业务中居第一位。

这一巨大的需求空间并没有令经营商业健康险的各保险公司切实地分享到这一块市场大蛋糕。据保监会统计,2011年共有近百家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业务,总保费收入为691.7亿元,同口径比2008年增长了39.4%,但仅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7.12%。据悉,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健康险业务在人身险市场的占比一般为30%左右。

不过,对于老龄化和新医改背景下健康险市场的商机,各家公司也决不轻言放弃。“2012年寿险公司均将健康险作为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一位申银万国分析师透露,“以中国人寿为例,5月份推出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天时间即实现8亿元左右保费收入。” 一位寿险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对记者坦言,虽然大家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感受到医疗费用对自己造成的经济负担,但多数人还没有形成多层次保障的观念,而要使这种需求转变成实际的消费,除了观念的引导,还需要在行业市场化道路上迎来更多的配套制度。

保监会在《通知》中表示,将制定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被业内普遍认为将是拉动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一辆大“马车”。“一般来说,提高税收补贴力度会增加健康保险的覆盖率。”朱铭来介绍,当前各国政府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来鼓励和刺激健康保险的需求和购买,其中美国由于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广而成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最大的国家。“是实现基本医疗保险100%全覆盖的成本高,还是对商业健康保险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高?”

不过,对于业内目前期待很高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一直以来因为一些地区财政吃紧、税源紧张而被认为在短期内很难大范围推广,那么商业健康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因此搁浅吗?

对此,朱铭来认为,“同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相比,财政、税务部门对商业健康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资金成本更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虽有,但不会像养老险那么大。” 构建产业链

商业健康险经营的难度之大,一直是业界公认的,专业健康险公司至今普遍亏损即是有力证明。

“商业健康保险赔付率较高,盈利情况欠佳,主要原因就在于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利益对立。”上述申银万国分析师认为。

作为健康险业务涉及到的第三方,医院处于强势地位。据了解,我国现行医疗费用的支付采用先治疗、后报销的形式,因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多数医疗机构会采用一些手段使医疗费用大幅提高。

在朱铭来看来,之所以健康险产品属于薄利产品,经营风险很高,正是因为来自医疗机构不可控制的费用风险,这一现状令其风险评估和管理更为复杂。

监管部门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因此早在几年前就提出鼓励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 据记者了解,有的公司已经在该领域展开具体行动,如目前中国平安不仅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了深圳龙岗中医院,还通过旗下平安信托入股了慈铭体检,并且与中山大学合资成立了广州宜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旨在打造华南地区最高端的体检及诊断中心。

而此次《通知》再次明确提出,各保险公司要加快健康保险业务创新,积极发展重特大疾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积极稳妥推进医保经办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开展数据积累和分析工作,提升健康保险风险管控能力;探索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延长健康保险产业链。

“根据国际经验,医疗保障不只是保险公司自己经营,医疗风险最终的管控在医院,所以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紧密合作的战略关系要迅速建立起来。无论产品开发的初衷有多好,如果没有有效合理的风险管控,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也很难上去。”朱铭来认为对商业保险公司放开医疗机构投资绝对是个利好。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baoxianzhishi/43595.html

《各家保险公司推行的税优健康险如何 个人税优健康险什么意思?个人税优健康险政策解读.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