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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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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篇一

保险条款解读

保险条款篇二

保险条款对比

保险条款篇三

009第九编保险条款审核要点及合同审核要点

第九编 保险条款审核要点及合同审核要点

考试复习材料:

•制度条款审核复习材料‣

•关于加强保险条款中“争议解决条款”法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09‟180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性保险条款法律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10‟8号)

第一章 保险条款审核要点概述

第一节 保险条款审核依据

了解:

1、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

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赋予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行政监管权。2005年保监会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颁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条款监管的具体内容。

2、保险条款监管的形式:

根据•保险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监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1)审批类条款: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人身保险、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

(2)报备类条款:不属于审批类的保险条款。

3、保险条款法律监管的具体规定:

4、条款内容的实体性要求:

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

权益;

(3)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1)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保险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保险合同要素完备,条款文字准确;

(4)对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5)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法律方面的责任。

5、条款报备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监会按照财产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条款、报批类条款、报备类条款作了不同的监管规定。

报批类条款:应当经过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报备类条款:报备类财产险条款应当在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备案;报备类人身保险条款应当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6、条款违法的后果。

第二节 保险条款的构成

了解:保险条款的构成要素

保险条款记载了保险合同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是保险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条款一般记载如下事项,一些具体信息则在保险单及其他单证中载明:

1、总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条件;

3、保险责任;

4、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计算方法;

6、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法律适用、争议处理规则;

10、解除保险合同规则及退还保险费计算办法等。

上述内容属于一部完整的保险条款所应当具有的一般性条款。不同类型的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具体内容作出相应的增减。如:财产保险条款中可能会对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人身保险中可能会对受益人确定及变更规则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二章 保险条款审核具体要求

{保险条款}.

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审核要点 了解:财产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的审核要点。

1、保险标的:

由于企业财产种类繁多,价值确定方式和价值量相差较大,风险程度各不相同,因此,企业财产有的是可以承保的,有的是不可承保的。与之相应,企业财产可以分为一般承保财产、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但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可以只规定一般承保财产,而不规定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1)一般承保财产

即符合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风险要求和保障范围的企业财产。要求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2)特约承保财产

对于价值较难确定,或者风险较为特殊的企业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承保的,但也可以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价值较难确定的,还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约定的价值),从而也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3)不保财产

有些企业财产不符合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风险要求,不在该特定险种的保障范围之内。不予承保的原因可以是: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道德风险极大难以控制、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他险种的保险标的等等。

2、保险责任:

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责任的约定必须界定清楚,含义明确。对于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以及与通常理解不一致的用语,必须对其含义作出清楚明确的界定。企业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承保风险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责任1)、采取施救措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责任2)、施救费用赔偿责任(责任3)。应注意,在我公司现行条款体系中,责任1和责任2 是作为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而受保险金额的限制,责任3则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3、责任免除:

一般可分为原因除外、损失(费用)除外和其他除外三部分:

(1)原因除外

a、由于保险人要援引“原因除外”所列原因而免除责任,需要证明“原因”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一些很难证明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项目,需要从“原因除外”中剔除,而作为不需要证明因果关系的免责“情形”列入“损失(费用)除外”项下或单列一条“除外情形”。

b、“原因除外”一般应包括常规除外原因(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以及与特定保险条款风险选择与控制、费率厘定因素相关联的其他除外原因。列举除外原因要明确、全面。

(2)损失(费用)除外

应注意明确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其他除外

与特定险种相关联、又不能归入“原因除外”和“损失(费用)除外”的其他除外情况,可以归入此类。

4、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1)保险价值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确定可以有以下四种方式: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市场价值)、出险时的重臵价值、出险时的帐面余额、或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其他价值。应当根据财产的种类、性质、通常价值确定方式等选用合适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可以统一选用一种方式,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选用不同的方式。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当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需要注意:由于企业财产保险在理赔处理中首先需要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加以比较以确定是否足额投保,并且不足额投保的一般将比例赔偿,为减少争议和纠纷,保险金额应由投保人参照一定基础自行确定,而不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也不由投保人确定后再经保险人确认。

{保险条款}.

(3)免赔额(率)

为控制风险,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可以约定免赔额(率)。由于免赔额(率)与最终赔偿金额密切相关,并且还会与适用保险费率相联系,因此要注意免赔额(率)要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条款}.

5、保险期间

(1)由于财产保险一般均为短期险种,大多为一年期险种,当然也可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不同于一年的保险期间,因此需在条款中明确:“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公司以前的条款习惯称之为“保险期限”,为与•保险法‣表述一致,在对以前的条款进行修订的时候,应注意将“保险期限”修改为“保险期间”。

6、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该条规定予以审核。

(2)保险费交付义务

{保险条款}.

a、根据公司现行条款的约定,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以一次交付为原则,以分期交付为例外,并且分期交付须经保险人同意。应注意条款的表述要与此保持一致。

b、关于违反交费义务的后果。一般应约定为“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做出不同约定,但要注意明确、公

保险条款篇四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并取得相应的持续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和保险期间以及经营场所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进行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过程中,在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导致食品的污染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致使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消费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的相关费用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对每人和每次事故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或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期间或在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被保险人在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被保险人超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六)被保险人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七)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八)被保险人销售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的食品;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符合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成分标准;

(十)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一)被保险人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十二)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其他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政变等军事行动和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地震、雷击、暴雨、洪水、雪崩、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三)任何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销售到境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港、澳、台地区)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三)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例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

(四)基因或转基因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五)食品保健功能的失效所引起的责任;

(六)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

(七)食品本身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九)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十)由于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十一)任何性质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十三)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四)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生产、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与保险费率的乘积。

投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生产或销售额预收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的生产或销售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产或销售额数据。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恪尽职责防止生产或销售不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产卫生条件等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在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保险条款篇五

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保险条款}.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

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章 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条款}.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五)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七)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八)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九)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保险条款}.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条款篇六

保险条款解读

保险条款精解(一)车损险 VS第三者责任险

咱们先说说最主要的车损险和三责险。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

您大概觉得即使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照赔不误!这话对了一半,大部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都赔,惟独一样除外——地震!

案例1:如果您的车有幸在地震中被建筑物砸到的话,哈哈„„

应对方法:不要在地震一结束就急于申请赔偿,等地震过后几天再申请赔偿。

出险陈述:大概由于地震造成墙体松动,终于在某一天倒下了,砸坏了您的爱车,切记:千万不要提及地震时出险。

案例2:如果您的爱车在一次急刹车中,车里的东西飞到了风挡上造成玻璃破裂,您该怎么说呢?

假如您老老实实的对保险公司说:“我的纸巾盒飞起来打中了玻璃„„”(哗!内功够高啊,呵呵,本人只是以纸巾盒举个例子开个玩笑。)”那么你惨了!那个理赔员会指着自己的嘴对您说:“请看我的口型——NO!”

应对方法:小小的改变一下事实„„

出险陈述:我的一个练过铁头功的朋友在刹车时撞碎了风挡,OK!记住:受车内“物品”的撞击所受损失,保险公司不赔的!但是人撞坏的就另当别论。

案例3:如果您的车在拖车时与别的车发生了碰撞,怎么办?

应对方法:忽略一些事实存在的东西„„

出险陈述:别提你在拖带车辆或者被别人拖带,否则不管你有没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律不赔。

案例4:如果你在事故时,打破了自己的玻璃又没有上玻璃险时,你会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没上玻璃险找人家索赔能行吗?行,绝对行!玻璃险的全称是: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停车和使用时造成的玻璃损坏,而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应由车损险来负责赔付。

如果您没上玻璃险,当您早上起来发现自己的汽车玻璃不知道被哪个混蛋打破了,怎么办呢??呵呵,老招法:开车时急刹车造成的,又是脑袋惹的祸!(记得找一个身高差不多的朋友来当挡箭牌啊),如果是侧面的玻璃破了,就说侧滑时脑袋撞的好了,呵呵!

案例5:如果您的车在撞车时,打破了一个小灯,您该怎么办呢?

找保险公司,他绝对不敢不赔您,那么您以为是赚到了吗?不是的,实际上您大概要赔了,亏本了。

没听明白?告诉您,每辆车的全险大概在2500-5000之间(更高档的车会更贵),如果您在一年的保险期内没有索赔,那么您将在下一年投保时获得10%的无赔款优待,这笔帐您自己算算,如果索赔数额太小,哎,就这样算了吧,不如10%的折扣来的实在。

保险条款精解(二) 丢车——如何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车辆在停放和使用的过程中难免会让人有烦心的事,其中,丢车是最倒霉的事了,不过,如果你按照我说的去做,您的损失会降到最低点。

记得啊,一旦丢车,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什么?报警?错!车已经丢了,哪那么容易立刻找到啊,您也未免太高估中国警察的能力了,还是想想怎么减少损失吧!

减少损失?哪那么容易啊,车都丢了,怎么减啊?别忘了,有我呢!!!!

首先记得先看看自己的保险单里有没有上车辆盗抢险。什么,没有?那你认倒霉吧,找我也没用了,再买一辆吧!

如果你上了盗抢险,首先,我要恭喜你,你的损失可以降到最低了,不过,也要小心啊!这时你要做的是闭紧你的嘴,踏踏实实的看完我的帖子,否则你一定会后悔的!

案例1:盗抢险中规定,被保险人丢失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丢失车钥匙增加5%的绝对免赔。这些规定在保险单中用颜色最浅的字体印刷,不信,您可以拿出单子仔细看看,肯定在某个不显眼的角落里能发现这段话。 所以不管你是否有一把备用钥匙曾经丢失过,或者是在您被开跑了的车里有一把钥匙,请您记住一定要忘记这件事,否则„„5%的损失您自己扛定了!

案例2:如果您的车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答案是:不赔!!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所以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所以,每次停车时记得收好停车费收据啊,虽然上面印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你尽管放心大胆的告他好了,呵呵,给您一个好消息,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所以根据案件推溯的原则,以后的案件审判可以依照这个案例来判决,哈哈!

案例3:如果,停车场是您的朋友开的,或者您从侧面打听到这个停车场根本无力赔付您的爱车,您是否可以考虑改变一下丢车的地点呢?哈哈,我可什么都没说啊!您自己琢磨去吧。

案例4:再有,如果您是一位老板,因为一些账目上的问题和朋友闹翻,而您的朋友又是一位小人,他偷偷把您的车偷走了,您猜到会是他干的,您会找保险公司赔偿吗?

告诉您,保险公司可不负责赔偿。因为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被盗为责任免除。

所以,您大可忘记您的经济纠纷,直接到公安局和法院报案,记住,千万别说出您的怀疑对象,否则就会把经济问题扯进来了,以中国法院的工作效率,您大概半年之内得打车出门了!

案例5:如果您刚买了一辆新车,上了全险,但没有来得及领牌照(现在的交管规定:验车后的15个工作日后方可领牌证),出险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不负责赔偿。因为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但一般经特别约定对公安部门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入户车辆可负责车损险和三责险。所以负责丢车赔偿的盗抢险并没有生效,自然,您也得不到赔偿。

看来如果您不是仗着胆子改一下丢失的时间,新买的车就算送人了!我可又什么都没说啊!

案例6:如果您的车失而复得,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赔款?

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如果保险公司尚未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给您,但是全车被盗

抢期间,车辆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应将车辆归还您,同时收回相应赔款。若您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精解(三) 撞车

只要是撞车,保险公司全赔吗?当然不是你只要认真看看手里的保单赔偿免责条款就知道了,保险公司有一大堆不赔的东西呢,想把损失降到最低,还是来找我吧,哈哈!

案例1:假设你是一个新手,刚借了一辆车(当然也没准是租的车),在路上练车的时候,把你弟弟给撞了,你知道这辆车有三责险,你会找保险公司索赔吗?

答案:如果你去了,你就是神经病,保险公司会一脚把你踢出去,为什么??

首先,你要知道什么是三责险,全称:第三者责任险。

那什么是第三者呢?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现在明白了,你作为当时的驾驶员,撞伤你的家人,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好了,你知道该怎么办了!什么?还不知道?气死我了,换个驾驶员撞的不就完了嘛,真是的,害我什么都说出来了。

案例2:如果您有幸开车撞人了,而且全是您的责任,法院判您赔偿您包赔对方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伤残损失费„„你该如何处理呢??还能怎么样,给钱就是了!

错!大错特错!

你应该和对方家人商量,加大经济损失赔偿和伤残损失赔偿,尽量把精神赔偿降到最低,没有当然就更好了。

为什么?你问我为什么?这不是五马换六羊嘛。

老兄,你又错了,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条款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所以无论法院判决被保险人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明白了??别的保险公司都替你赔,精神损失可不管,所以,宁可多给对方点钱,也别答应精神赔偿,总之,慷保险公司之慨呗,呵呵!

案例3:如果你又有幸撞车了,这回不是您的责任,而对方又不想赔钱,您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吗?

答案:可以,不过您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您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赔。因为您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同时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所以,切记,切记,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然后您就可以理直气壮的找保险公司了,剩下的烂摊子尽管让它们收拾去吧,谁让它们每年收了您那么多的保险费呢!

案例4:记得以前有个倒霉的司机在警察的指挥下,帮助警察拦截正在逃窜的罪犯,撞向了

罪犯,结果两车相撞,那叫一个惨啊,保险公司会赔他吗?

当然不会啦,保险条款写的明明白白,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不在赔偿之列,所以只能自己修车了:

所以,如果您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当英雄之前要考虑一下噢!!!

保险条款精解(四)索赔——不可不看,因为您以前可能没听说过

★保险案例一:一位朋友丢失爱车,已上全险,找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到车管所查询,此车未年检。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所做所为,十分合理,于保险合同条文也有根据: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就算您保养的再好也没用,结果只能是丢了白丢,保险也上了白上,顶多退回保险现金价值。

案例结论:您的爱车,千万要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此时即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也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白买了!

案例解决办法:按时年检,即使是一天,也不要晚;如果真的发生不幸,也要记住千万不要立即报案,尽快花银子把验车手续补齐后再办理报案索赔手续!

不好意思,刚才一阵头晕,我什么也没说吧?说了也是胡话。

★保险案例二:与上类似,驾驶员年审未做的请注意了,您在驾驶中发生的一切问题,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理由与上例相似,恕不赘述。

★保险案例三:这是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我的车刚买,还没有上牌照,保险是否生效? 解释: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但一般经特别约定对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车辆可负责车损险和三责险,所以,这时您的车丢了就算倒霉了,撞了人啥的还算凑合有保险公司给您顶着,现在清楚了吧!

★保险索赔证明材料原则:(因为这个问题有N人问起,所以在此一并解答)

保险索赔时分几种情况

1,事故经交通队出面解决的:

由交通队出具处罚单或调解书,经法院判决的,用判决书即可。这些材料绝对好使,在保险公司肯定一路绿灯。放心索赔好了

2,在小区内发生事故的:

重大事故:即车损严重的,还是要到交通队开证明,很麻烦;

一般剐蹭:到小区物业开证明,因为经常受怀疑,一般也很麻烦;

所以,最好报案时报在城市道路上,否则„„累死你!

3,在道路上发生小事故的,包括停车时的剐蹭

此类需要证明的原则是:是否涉及第三方?如涉及第三方赔付的,还是需要交通队证明。 如事故双方自行了断的,可以在索赔时注明:事故第三方自修,然后按车损险中的自责索赔,保险公司要是让您到交通队开证明,您一定得咬住了别松口,就说没地儿开去,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太较真。您要答应去开证明,别怪我没提醒您,您就跑去吧,赔的钱不定够不够油钱呢!

4,最背的人:

如果被别的车撞到后,肇事车逃逸,无法查找。情况严重的就比较麻烦,要通过交通队解决,可以由保险公司代为追偿。

不严重的话,最好也是以自责来解决索赔问题,而且要在索赔时注意到车身是否粘有对方车油漆,以及撞的方向,一定得自圆其说,否则你惨了!

最后提醒一下各位:报案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切记,切记,不在48之内也要说成48啊!

结束:其实我们谁都希望一辈子都不找保险公司,但许多事情很难让我们如愿,如果有一天中彩了,大家按上述方法尽可能让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希望这篇文章对车友有帮助,也希望车友永远平安无事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baoxianzhishi/1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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