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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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篇一

重疾比较

国寿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篇二

各保险公司重疾险比较{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比较

保险公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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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等待期

一般疾病身故 重大疾病种类 保额逐年递增 综合评分

90天 180天 365天 90天

0天 35种 是 95

180天 31种 否 82

365天 29种 否 80

0天 30种 否 87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篇三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的经验分析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篇四

保险公司发错保费又输官司

保险公司发错保费又输官司 保险公司发错保费又输官司 本报讯保险公司办完一切退保手续后才发现,要求退保的江某与另一保户谢某身份证号码竟然一字不差,而自己的工作人员“谢冠江戴”,将5000多元“还”给了没有交过国寿保费的江某。因此,保险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江某推上法庭,但最终还是输了官司。 挂失获准埋下纠纷伏笔 2004年12月,江某芳接到梅州市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通知,叫她领取“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3年到期的生存金和红利。12月21 日,保险公司业务员按退保程序要求她出示投保合同,但江某芳称合同丢失,提出挂失申请,经同意后,江某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合同补/换发申请书》,并经保险公司审批后重新补发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投保单。今年1月6日,江某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保险公司在挂失期满后,向江某芳退回保金3689元、生存金1500元、红利82元,共计5271元。 退保金发出后,保险业务员发现江某芳的身份证号码与另一保户谢某玲的相同,是自己误将江某芳当作谢某玲,将谢某玲所投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保费误退给了江某芳。而江某芳仅是向保险公司投了“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并没有投“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 法庭上被告理直气壮 保险公司多次催收无效的情况下,于今年3月23日向梅县法院提起诉讼,将江某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江某芳返还不当得利5271元。 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我退回的保费,是依据保险合同退回的,何来不当得利,又何以要返还?”对保险公司的告状,江某芳当仁不让。 被告得保金合法非误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江某芳以该保险合同的全部材料丢失为由,向原告申请补发该险种的保险合同。经审批后,原告向被告补发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 的保险合同。由此可见,被告取得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凭原告补发的保险合同办理保险合同解除手续,并领取该合同确定的退保金、生存金和红利的行为,是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提供的谢某玲投保单上,谢的身份证号码、投保日期与江某芳相同,但联系电话、住址与江某芳不同,因此并不能证明被告江某芳未投“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原告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投保该险种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号原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解释说,身份证重号问题发生在号码升位过程中。身份证号码从15位升至18位时,容易因为手工管理造成重号。如果两人不在同一领域办理以身份证号码为识别标志的手续(如护照、驾照等),一般重号是无法发现的。王太元认为,第二代身份证全部更换结束以后,将实现全国联网,身份证号码重号现象将消失。 重号几率 身份证号码1至6位代表行政归属,7至14位代表出生年月日,15至18位代表检测码和性别。如果出现重号,两人必须是处于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同年同月同日出生,而且性别相同。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篇五

中国人寿产品汇总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篇六

重疾险分析(中国太平VS中国人寿VS中国平安)

福禄双至 V S 康宁/康恒终身 VS平安鑫盛 相关比较 (例:男,29岁,保额30万,缴费年限20年)

比较说明: 1) 保障范围:

 中国太平是严格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学会共同制定的并于2007年4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详见附件)中所定义的所

有重大疾病提供保障,同时对另外10种现阶段医学上公认的较严重的其它疾病提供保障,更为人性化的对未来不确定的疾病(终末期疾病)提供保障。而中国人寿两种产品提供的重疾保障范围均少于中国太平。特别是康宁终身,尚未覆盖行业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因此不难理解其保费低的原因。  中国太平提供全残风险保障,而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的产品无此保障。

2) 分红:中国人寿的两种产品均未明确给客户提供分红,而太平可以给客户提供分红,并按复利增长的模式每年提升客户的保障额度,让客户拥有保障的同时,共

享太平的发展成果。如客户一生平安健康,客户的现金价值加上分红可以作为养老金(如果70岁时退保,可以拥有47万的养老金;80岁退保领回75万的养老金),这样的设计更为人性化,更具适用性和竞争性。中国平安的分红是以现金方式分红,但不增加保额。

3) 生效时限:中国太平是在90天后生效,身故保险责任随合同生效即生效,但中国人寿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险责任生效时限为:康宁终身180天,康恒终身1年;中

国平安为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险责任均为合同生效后90天。

4)理赔条件:因为重大疾病的 治疗期限比较长,一般都采取提前给付,即只需要确诊就理赔,缓解可能引起的经济紧张。因为有些病可能以后根本不需要手术治疗,而是长期的中医治疗,可能永远没有出院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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