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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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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呢?以下是创业项目网小编分享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都包括了什么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1、自愿原则

  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1)主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构成要件: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5)特别注意《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与旧法相比有调整)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4、近因原则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法的分类有哪些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性质。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 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等。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等。在这种保险特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例如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即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以及自愿原则。而通常只有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件之后,保险公司才会根据实际的约定和造成的损害情况作出相应的保险赔偿。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baoxianzhishi/182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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