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保险,保险 三个圆圈讲保险保险账户医院银行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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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险篇一

三个圆圈讲保险保险账户医院银行25页

保险,保险篇二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企业财产保险

目录

• 保险概述

• 保险对象

• 保险范围

• 非保险范围

• 保险责任

• 分类标准

• 基本险和综合险

• 投保和索赔流程

• 保险金额

• 保险期限

• 计算赔偿金额

• 被保险人义务

• 其它事项

• 意义与作用

• 参考资料

保险概述:企业财产保险是中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它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即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企业财产保险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性质,许多适用于其他财产保险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财产保险。

投保的企业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对象: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1、领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健全会计帐册,财务独立,以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各类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3、以人民币投保,愿意接受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三资企业。

4、有健全会计帐册的私营企业。

保险范围: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非保险范围: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地震中受损的厂房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责任免除和特约责任。基本责任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了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条款所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 分类标准: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即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可保财产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帐外或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等。

特约可保财产(简称特保财产)是指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特保财产又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和需要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需提高费率或需附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产一般包括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 不保财产包括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等。

基本险和综合险:企业财产保险主要有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两大类,以及若干附加险,主要承保那些可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又可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的财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和商品物资等。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主要区别在于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比基本险的范围要广一些。

基本险保险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1、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

2、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3、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

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综合险保险责任:

1、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2、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4、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投保和索赔流程:企业财产投保流程

1、企业财产投保流程,如下图所示:

2、申报材料:投保单、财产风险调查表、投保财产清单、根据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风险级别等不同情况索要或要求投保人填写的其他材料。

企业财产保险索赔流程 企业财产保险索赔流程 企业财产保险索赔流程

1、索赔流程。企业财产保险索赔流程,如上图所示:2、申报材料。

1)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损失清单及其所列物品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加盖财务章)、修理预(决)算书、重置或修理受损财产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施救费用发票(加盖财务章)。

2)有关账册:当受损标的为固定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资产负责表、资产变动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入账凭证;当受损标的为流动资产或递延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资产负债表、递延资产明细账复印件、仓库保管账、盘点表、出入库单、明细账、入账凭证。

3)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函、与第三方签署的索赔协议(适用于责任险);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死亡证明(发生伤残、死亡时);医疗费单证;权益转让书;诉讼材料(诉讼发生时);法院裁决的受益人证明(造成第三者伤亡时);现场照片(在未进行现场查勘时);根据不同的保险事故提供相关部门(如公安、消防、气象、检验、海关、港务等)的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开户银行及账号;其他材料。

保险金额: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确定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两种: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和按最近1年账面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专项资产可以按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按计划数确定保险金额。代保管财产由于保管人对其负有经济安全责任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账登记的财产,可以根据账面反映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账上不反映的财产,可由投保人估价投保。 在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对同类财产在总的平均费率基础上,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级差费率。一般而言,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企业财产保险的现行费率就是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条件下制订的,并分为基本保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两部分。基本保险费率又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三类,每类均按占用性质确定不同的级差费率。附加险费率指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特约保险)的费率,一般由各地根据调查资料统计的损失率为基础进行厘定。此外,还有企业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适用于保险期不满1年的业务。对统保单位或防灾设施良好的投保人,保险人还可以采用优惠费率。

保险期限: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在保险单到期前,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一般根据保险登记簿填制“到期通知单”送交被保险人,以便到期办理续保手段,避免保险中断。

计算赔偿金: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帐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 部分损失(一) 按帐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 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帐、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 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帐面余额。

二、 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时,应当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已经推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 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时,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推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 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企业财产保险1、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2、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

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4、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5、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以上的各项义务,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它事项: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2、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3、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4、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向公司提交条款中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5、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帐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6、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保险}.

意义与作用:企业财产保险是中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是以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存放在相对固定地点,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与企业经济利益有关的财产为主要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它是在过去火灾保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保险责任、充实保险内容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使被保险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同时还配合企业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保护社会财产安全。

企业财产保险的具体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为企业分担风险、提供经济补偿

我们知道,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洪水、雷击、风灾等等,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某个企业遇到了灾害事故,轻则影响生产,重则中断生产经营,甚至破产。因此,灾害事故就成了企业管理中一种不可预料的风险。保险是一种分担风险的方法,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种矛盾对立统一基础上,对个别投保企业来说是偶然和不确定的,但对所有投保企业来说却是必然和确定的。

参加保险就是以缴付一定的保险费用支出,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灾害事故的损失,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保险组织通过向众多的投保企业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企业遭受的损失,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一般不可能同时遭受损失,但如洪暴风、暴雨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经常造成巨灾损失,保险公司则运用积累的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及时提供经济补偿。

企业财产保险2、为社会加强防灾工作、保护财产安全{保险,保险}.

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是由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在日常业务的承保、计算费率及理赔工作中,都涉及到灾害事故,掌握了财产的设置,分布各种灾害事故损失的统计资料,对灾害事故的原因也进行分析和研究,积累了一定的防灾防损经验,具有积极参与公安消防、防汛和防洪等社会职能部门搞这项工作的社会责任。其次是在保险经营中,使业务、理赔与

保险,保险篇三

太平洋保险保险单

物流责任保险单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徐汇区田林路201号

邮政编码:200234

客服热线: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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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x物流有限公司

物流责任险保险单

合同号:CPIC201xxxxxxx

承保日期:xxx年xx月xxx日至xxxx年xx月xxx日

24H 服务电话:95500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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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x物流有限公司

物流责任险保险单

保单号码:82327181749xxxxxxx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向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书面投保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的保险责任。

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保险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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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细 表

投 保 人:上海xxxxx物流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上海xxxx物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被保险人地址:xxxxxxxxxxxxxx

保险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险代理人:

保险期间:自2015月05月10日时起至2016年05月9日24时止,共12个月。

当事人任何一方于30天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出解约。解约自向保险公司发出或由保险公司发出书面解约通知的第二天零时起满30天时开始生效。但是,对解约生效前,风险已开始的装载货物无效。

保险标的:普通货物

易碎品(a-种玻璃、陶瓷、搪瓷制品,工艺品,大理石等以及主要由上述材质 制成的货物,包括液晶屏、瓶装货物)。

普通货物不包含以下物品:

1、金银、金银饰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

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瓷器、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2、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各类散装农产品(果仁、花生、大豆等谷物、粮

食作物、菜籽饼、地瓜干、木薯干、蔬菜等);

3、易变质口(包括海货、鲜活货等)、易腐坏及受温度影响的物品,如冷冻品、

肉类、蛋类、水果类等;

4、动植物及畜产品、血制品、疫苗;

5、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 、易爆的危险品(一般化工类产品不列入危险

品,如桶装的油漆、燃料、农药、炭黑、清洁剂、机油、香精、香料、电池、电瓶、油墨、胶水、树脂等)、军用武器或装备、酒精、汽油、煤油、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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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柴;

6、有防震防倾斜的精密设备(如液晶、半导体、光伏生产设备等)。精密仪器或

设备(任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A 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 B 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无法修复的; C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7、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

设备:A 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B 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

8、汽车、摩托车、船舶;

9、单价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手表;

10、原木、原棉、天然橡胶、木材等;

11、超宽或超高货物;

12、医疗设备(单价超过人民币50万)、药品;

13、散装化工类货物,如煤炭、矿石/砂、石油及柴油、沥青、焦油等各类石油

提炼品、饮料、化肥、水泥等;

14、赠品、赔偿物资、援助物质。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承运的“不承保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也不对“不承保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

预计年营业收入:人民币5,000,000.00元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70万元

每辆车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保单累计总的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

其中:

盗窃、抢劫事故的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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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险篇四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个人)

保险单号码: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签单: 复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个人)

保险单号码:

保险,保险篇五

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的创新与发展

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的创新与发展

摘要:我国改革开放36年来,保险市场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创新,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2012年放松管理之后,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业务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以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的创新与发展问题为研究对象,首先对保险投资的概念和模式进行了概述;然后从投资比例、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方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最后从优化保险投资比例、提高保险收益水平、控制保险投资风险、拓展保险投资渠道、加强保险行业监管、强化资金管理控制六个方面提出创新与发展路径。

关键词:保险公司;保险投资;问题;发展路径

目 录

一、保险投资的概念和特征 ........................................................................................ 1

(一)保险投资的概念 ................................................................................................. 1

(二)保险投资的模式 ................................................................................................. 1

1.专业公司投资模式 .............................................................................................. 1

2.集中统一投资模式 .............................................................................................. 1

3.投资部门投资模式 .............................................................................................. 1

4.外部委托投资模式 .............................................................................................. 1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及存在问题 ....................................................... 1

(一)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 1

(二)保险公司保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 2

1.投资比例不够合理 .............................................................................................. 2{保险,保险}.

2.投资收益相对偏低 .............................................................................................. 2

3.投资风险缺乏控制 .............................................................................................. 2

4.保险投资渠道单一 .............................................................................................. 2

5.保险行业监管落后 .............................................................................................. 3

6.资金管理控制不强 .............................................................................................. 3

三、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创新与发展路径 ....................................................... 3{保险,保险}.

(一)优化保险投资比例 ............................................................................................. 3

(二)提高保险收益水平 ............................................................................................. 4

(三)控制保险投资风险 ............................................................................................. 4

(四)拓展保险投资渠道 ............................................................................................. 4

(五)加强保险行业监管 ............................................................................................. 4

(六)强化资金管理控制 ............................................................................................. 5 参考文献 ............................................................................................................................. 5

2012年上半年,我国监管部门放松了保险公司保险投资业务,保险公司保险投资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大资产管理时代”随之来临。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对保险改革提出了新的战略性举措,进一步提升了保险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这些政策在给我国保险投资业务提供机遇的同时,我国保险投资存在的问题也不断凸显,因而研究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的创新与发展问题,对于提升保险投资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险投资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投资的概念

所谓保险投资,是保险公司在扣除责任准备金以外的闲置资金用于投资于法律允许的渠道进行盈利的模式。从保险业发展的历程看,保险投资与保险业的生存发展已经融为一体,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并驾齐驱,已成为保险收益的重要支柱。

(二)保险投资的模式

1.专业公司投资模式

所谓专业公司投资模式,即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投资子公司,在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协调下,保险资金交由专业的投资公司实行专业化的投资管理。

2.集中统一投资模式

所谓集中统一投资模式,即在一个集团和控股公司设投资子公司。保险资金统一交至集团或控股公司, 再由集团或控股公司将保险资金下划到专业投资子公司, 由其独立进行投资。

3.投资部门投资模式

所谓内设投资部模式,即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 由该部负责整个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并接受保险公司的领导。

4.外部委托投资模式

所谓外部委托投资模式,即保险公司自己不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而是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给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进行管理,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业务的不断发展,我国保险投资业务取得长足进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业务净资产收益率已经从2010年3.39%上升到2013年的

6.84%。从保险公司保险投资业务各类来看,目前分红险等投资类保险占据了市场较大份额,2013年“四大上市保险公司”分红险类保险投资业务占比高达85%,而且保险行业50%以上的保费收入也来自银保渠道。从保险投资模式来看,专业公司投资模式、统一集中投资模式、投资部门投资模式、外部委托投资模式分别占17%、42%、28%和13%,表明我国保险投资模式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二)保险公司保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1.投资比例不够合理

从我国保险公司资金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有十分充足的资金开展保险投资业务,特别是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能够使保险公司实现最大化的收益。尽管从2005年以来,我国保险公司投资金融债券、基金的业务在不断上升,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保险投资渠道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2013年我国保险投资占可用资金总额的比例高达35%,而债券投资更是占到了53%,其他投资只有12%。而从发达国家来看,其投资比例相对比较合理,比如美国股票及公司债券投资占20%、不动产占18%、海外投资占11%、贷款占16%、专项资金占19%、外汇计价占16%,其投资比例比较合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比例十分不合理。

2.投资收益相对偏低

虽然近二十年我国保险公司保险资产、保费收人、以及保险投资资金的规模与日俱增,但是同时投资收益率呈现一直偏低的状态应值得引起注意,特别是近几年股市的不景气,一定程度上拖累了保险资金投资的收益率。从2005年至2013年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收益率可以看出,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收益相对偏,2005年投资收益率为4.3%、2006年投资收益率为4.86、2007年投资收益率为12.17,而2008年则出现了大规模的“委缩”,其投资收益率只有1.91%;2009年投资收益率升至6.41%、2010年投资收益率为7.28%、2011年投资收益率为6.74%、2012年投资收益率为5.76%、2013年投资收益率为6.97%,2008年以后其本上在6%-7%之间。由于投资收益率是投资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体系,这也显示了我国保险投资能力和水平不高。

3.投资风险缺乏控制

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组合由于过分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一旦利率发生较大浮动,就会造成资产收益以及自身价值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特别是2007-2008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保险投资收益率就发生了较大的波动。抗风险能力显然不足,投资资产的安全性得不到十分可靠的保证。金融衍生品开发及运用的缺乏,为投资带来了更多的风险性,也限制了保险资金在其他渠道的运营。众所周知,金融衍生品为资产等提供了为数不少的手段规避风险。然而目前国内的衍生品发展与国外相比,还是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目前国内衍生品的运用仅仅包括最简单的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掉期等业务,缺乏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权、外汇期权、信用违约互换等场外衍生产品以及期货、期权等场内衍生产品。金融衍生品的不普及和不足造成了在规避风险时,保险投资缺失了一个重要的手段。

4.保险投资渠道单一

尽管我国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投资业务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渠道仍然比较单一,特别是由于受到政策限制,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渠道单一的问题在短期内也无法得到转变。几种常规

的投资方式仍然是我国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投资业务的主要方式,特别是由于我国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因而也会对自身比较熟悉的投资渠道比较热衷,特别是那些实力不强、保险投资业务刚刚起步的保险公司,更是在保险投资渠道方面不敢迈大步,导致保险公司投资渠道比较单一。导致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单一问题的原因,还包括我国政策方面的原因,比如一些地方对外资保险机构给予了一定的“特权”,比如上海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购买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企业债券、股权投资等业务,其渠道比国内保险公司更宽。

5.保险行业监管落后

尽管我国对保险行业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我国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最为突破的就是目前我国对保险行业的监督还存在着信息披露监管不够完善、自律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社会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业务监管模式不够完善的问题。比如在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由于我国对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监督不到位,直接导致保险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再比如从业务监管来看,目前我国注重对保险机构监管、忽视人员监管,注重事件监管、忽视机制监管等问题,直接导致我国保险公司业务监管不到位;再比如从社会监管来看,由于保险公司很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专业素质、理论素养、判断能力、识别能力等方面的差距,无法全面、深入、系统、正确的分析和判断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经营业绩,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加强对保险公司行业监管已经显得十分紧迫。

6.资金管理控制不强

国有产权制度下, 作为代理人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员追求粗放型发展战略, 求得数量扩张而忽视保单的质量, 高额返佣难以禁绝。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领导项目贷款、人情贷款等, 这些项目贷款很多无法收回投资本息, 甚至成为呆账、坏账,管理水平的落后, 影响了投资收益。一段时间以来, 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连连失误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均不同程度地遭受了问题券商的侵扰, 累计损失可能达到数十亿元人民币。

三、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创新与发展路径

(一)优化保险投资比例

在我国大力实施新一轮市场化改革的历史条件下,保险公司保险投资业务要想实现创新与发展,就必须首先在优化保险投资比例方面狠下功夫,特别是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投资模式,在金融产品、创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使其投资比例相对比较均衡,通过“将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不仅有利于优化投资比例,而且也有利于控制风险。此外,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投资业务过程中,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出发,特别是要着眼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保险投资应当向资源性、战略性、低碳型产业转移,同时应

保险,保险篇六

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以及相应的理赔方式

案例一:这起火灾案该不该赔?

【案情】某羊毛制品公司(出资51%)与香港某企业(出资49%)设立一家合资企业——某羊毛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某羊毛制品公司委托林某担任该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1999年5月5日,该合资企业与某保险公司鉴定一份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合同,约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500万元,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为72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签定后,该合资企业缴纳了保险费。同年12月2日,该合资企业的成品仓库突然起火,造成实际损失80万元。经查,因林某利用职权,擅自以合资企业名义私售成品,挪为他用,无法追回,故指使亲信纵火,企图骗取保险金。林某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事后,合资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此,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财产保险综合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于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纵容,致使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可予以拒赔。

1、保险合同是该合资企业与保险公司鉴定的,该合资企业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些规定都说明该合资企业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独立法人,以某羊毛制品公司和香港某企业的出资额,独立承担债务责任,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该合资企业一旦破产,最多只能以该合资的资产偿还债务,不涉及某羊毛制品公司和香港某企业的资产。因此,索赔要求只能由该合资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而香港某企业的损失是企业内部之事,与保险公司无关。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应对其成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因为法人的各项活动最终都必须通过其成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而个人行为只能由个人负责。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经营活动并不都由法人承担责任,只有当他们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时,法人才承担责任。至于他们以个人身份进行经营活动,只能由他们个人承担责任。据此分析,本案中的林某指使亲信纵火时一种违法行为,其责任只能由林某承担,合资企业可向林某予以追偿。

案例二, 擅自改变投保标的物存放点,保险责任自负

【案情】某县制革厂于2001年4月12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财产,将该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其中固定资产350万元,流动资产65万元,投保总额415万元。保险费1.4万元,保险期一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仓库、车间,并在保险单所附的制革厂简图中标明了仓库、车间位置。2001年8月2日制革厂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由实业公司将代销合成内底革合同。制革厂2001年8月5日、7日两次向实业公司发运合成内底革共计1000件,货款28万元。实业公司将代销合成底革存放于自有仓库。2001年8月10日,实业公司仓库发生火灾,该批合成内底革全部烧毁。火灾发生后,制革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制革厂擅自转移保险标的底存放地点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处理对吗?

分析:制革厂与保险公司签订底财产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投保的产品坐落地点为制革厂仓库,制革厂在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投保的产成品从本厂仓库转移至实业公司仓库,违反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国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改批手续”的规定,因此,制革厂应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以及相应的理赔方式

二、保险费率的其他规定

1、保险费率可在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2、被保险人如有下列情况者,可按规定的费率酌情给予10%至30%的减收优惠:

(1)保险财产所在处所有先进的防火设备、自动灭火、自动报警系统的;

(2)被保险人经公安消防部门评为防火先进单位的;

(3)视其统保和安全管理状况及生产工艺设备现代化程度等情况,且投保财产在一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

(4)保险人通过评估,认为保险财产风险程度较低的;

以上四项减收优惠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30%。

3、被保险人如有下列情况者,可按规定的费率的10%至30%酌情增收加费:

(1)被保险人没有必要的防火设备和防火制度的;

(2)被保险人最近二年的平均赔付率超过65%的;

(3)保险人通过风险评估,认为保险财产风险程度较高的;

以上三项增收比例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30%。

4、被保险人一年未发生赔款或一年累计赔款不超过当年实交保险费的20%,续保时,保险人可视其风险管理状况和安全设施情况,经省级分公司批准,可在10%—30%的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安全优待奖励。

5、短期费率

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一、固定资产

对于投保的固定资产,确定其保险金额的方式主要有四种:1、按照账面原值投保;2、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3、按照重置价值投保;4、协商确定

(一)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即在投保时将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作为保险金额进行投保。在投保时,应选择距离保险起始日最近的一期账面原值,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资产变动带来的影响。

1、购入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值是以买价或者租赁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费等计价;

2、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成本作为原始价值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账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支出和扣除变价收入的余额计价;

4、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来确定的价值计价;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值计价,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达与投出单位账面价值的,以评估确认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值。

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投保,由于企业在不同时期构建的固定资产原值与投保时的价值差异较大,发生部分损失后修复费用往往大于固定资产原值,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掌握。

(二)按重置价值投保

重置价值是指企业如果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预计所需的全部支出。由于企业在不同时期购建的固定资产价格差异很大,用重置价值可以准确估算出目前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规模。但根据会计核算准则,已经计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其价值一般已能任意变动,除非资产产权主体或者经营、使用资产主体发生变动,如企业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合资以及破产清算或结业清理或者对于盘盈、接管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因无法确定固定资产原价时,才可按重置价值计价。

重置价值除上述特殊情况外,不能反映在会计帐面,因此在投保时,重估企业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不宜做到,而出险后再对受损固定资产重估重置价值难度也很大,技术上也难以处理而且容易造厂双方估价扯皮,故一般不采用。

如果要按照重置价值投保或者部分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投保,要按固定资产项目分别列明清单。

(三)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即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基础上加乘一定系数(如110%)后得到的数字作为

保险金额。

该方式能够使保险金额趋近合理,在投保时既可明确足额投保,有可避免出险后繁琐的估价和不必要的扯皮。

目前较为普遍的加乘系数是1.1(110%),在实际操作中,常采用附加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10%资产增加条款)

四、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双方对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存在疑义时,也可按照协商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一般不采用。

二、流动资产 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或采用分期结算,或采用一次结算。 存货是流动资产中可保财产的最大项目,按照实际成本计价。{保险,保险}.

理赔方式: 在下面讲理赔时请到

财产保险的核保

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招揽的业务依据保险条款和经营原则进行业务的选择和承保控制,从而决定是否承保、承保条件和厘定费率的全过程。

一、财产保险核保工作的意义

(一)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 (二)有利于保险费率的公正 (三)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

二、财产保险核保工作的内容

(一)审核投保申请 1、审核投保人的资格; 2、审核保险标的;3、审核保险费率

(二)控制保险责任 1、控制逆选择; 2、控制保险责任; 3、控制人为风险((1)道德风险。(2)心理风险。(3)法律风险。)

财产保险的理赔

一、理赔的定义

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赔偿处理的行为。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险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

二、理赔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三)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理赔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认真负责。2、精熟条款,实事求是处理赔案。3、熟悉或掌握有关专业知识。

理赔程序

出险受理就是对被保险人申报的出险案情进行记录、了解和核实,以待理赔处理。

1、受理报案

2、查抄单底

做好报案记录后,应立即通知业务内勤出具保险单抄件。根据被保险人报案记录和出险通知书进行详细核对,看其是否与保险单抄件内容一致,应着重核实以下几点:

(1)投保险别是否相符,受损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出险地点是否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财产座落地点范围内。

(2)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期限之内,是否脱保。{保险,保险}.

3、登记立案

二、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是掌握出险情况的重要步骤。查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保险责任和事故损失,为理赔工作提供依据和情况。

1、出险查勘

(1)查勘前的准备。理赔人员在赶赴现场之前,首先应了解保险标的承保情况,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出险地点等。其次应根据灾害事故类别,携带必要的查勘工具和救护用具以及现场查勘手册与查勘记录等有关资料。

(2)现场查勘要求

①理赔人员接到去现场查勘的通知后,应立即奔赴灾害事故 现场,及时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 ②到出险现场后,保险理赔人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救灾部门(公安、消防、水文、气象等单位以及附近群众等)取得联系,协助和配合开展查勘工作。如事故尚未控制住或保险财产、人员尚处在危险之中,应立即采取积极的施救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③现场查勘坚持双人查勘。

④查勘时,必须尽快掌握被保险人的会计账册和有关资料,掌握出险时和出险当日的各项账面数据。。

(3)现场查勘的任务( ①查出险时间。 ②查出险地点。 ③查出险原因。④收集证明材料。)

2、施救和保护

3、损余物资处理

(1)损余物资处理办法

①对于不需要再加工或一时不能处理或修复者,可在当时作价折算,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

②对于能及时加工整理或修复的,可在修复后作价折归被保险人,有关费用由保险人负责。

③损余物资虽有残余价值,但被保险人已无法利用时,可共同协商作价转售给其他单位。

④如被保险人确实无法自行处理或作价过低时,保险人也可收回处理。

(2)损余物资处理的管理

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

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③收回的损余物资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开列清单,列明损余物资的品名、数量、损失程度、残值数额等,由被保险人盖章,填制“损余物资回收单”一式三份,一份附赔案卷内,一份交财会部门做表外科目入账,一份交保管人员核实、登记留存。

④对收回的损余物资进行处理时,应填制“损余物资处理单”一式三份,分理同上。

⑤损余物资如因工作需要留作保险机构内部公用的,须事先报经上级公司批准,并合理作价,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登记账册,不得擅自无偿占用。

4、财产的损失估算和核实

受损财产经过施救整理后,应对财产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和核实,其内容如下:(1)核对账册。(2)对房屋建筑的估损。(3)对机器设备的估损。(4)对产品、物资的估损。

5、缮制查勘报告

缮制查勘报告应注意以下几点:(1)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准确。(2)报告的书写应符合要求。(3)对处理赔案有关当事人的姓名、职务及其处理赔案的有关主要情况,都要在查勘报告上阐述清楚。(4)查勘中发现因被保险人安全防灾措施不力造成的灾害事故应如实填写在查勘报告中。

三、责任审定

责任审定是审核查勘报告、有关证明文件和各项单证,是确定赔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一项工作。

1、责任审定的主要内容((1)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是否属于保险财产。(3)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4)是否准确定损。(5)是否为合理费用。(6)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

2、责任审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认真分析出险原因。 (2)依法履行保险合同条款。(3)熟悉法规条款,实事求是审核定性。)

在保险责任审定过程中,应根据条款中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赔偿计算有关规定审定。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保险财产在受灾前已有损坏或准备检修、维修,因灾害增加了新的损失,保险人应该只负责灾害所致新增加的那一部分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在抢救过程中造成保险财产的破损、变质、散失、被窃的损失应予负责。

3、损失核定

受损财产经过施救、整理,明确保险责任之后,核定其损失则是理赔工作关键的一环。

(1)一般灾害事故的损失核定

①核实受损固定资产

②核实受损流动资产

(2)大面积水灾的损失核定

①大面积水灾损失核定的基本方法和原则

第一,采取“五先五后”的原则:先大后小;先急后缓;先单位后个人;先商业后工业;.先城市后农村。

第二,宜快不宜慢、宜精不宜细的原则。

第三,定损标准一致的原则。

②大面积水灾损失核定原则和理赔标准

(3)大面积火灾与大面积水灾的理赔定损工作有着许多共同点。一其损失核定方法阐述如下: ①有账有物的,重点在核对。②有账无物的,重点在查账。③无账无物的,重点在调查。

(4)施救、保护、整理费用的核定

①是否发生保险事故。②是否以减少保险财产损失为目的。③是否以“直接”、“必要”和“合理”为原则。

4、代位追偿((1)签具权益转让书;(2)向第三者追偿索赔;(3)追回赔款、结案)

5、拒赔、通融赔款及其他(1)拒赔(2)通融赔款(3)预付赔款(4)诉讼案件

四、赔款理算

保险赔案经过现场查勘、责任审定之后,赔款理算则是理赔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一定要严格按照各险种的条款和有关规定执行。

1、赔款计算

(1)固定资产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低于重建重置价值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重置重建价值)×残值

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重置重建价值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重置重建价值-残值

部分损失时:按账面原值投保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重置重建价值)-(保险金额/重置重建价值)×残值

如果按损失程度计算赔偿,不必再按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重置重价值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残值

(2)流动资产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大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出险时账面余额-残值

本文来源:https://www.dagaqi.com/baoxianzhishi/10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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